上章例须手写,伏缘笔札不精,虑渎圣览。」诏并令亲书。
四年十二月□日,诏:「应中使传宣中使:原作「求使」,据《长编》卷九六改。,并赍札子御宝文字赴中书、枢密院。凡干改转官资及行恩泽等事,今后并先送都知司上历,仍委自入内都知覆奏讫,缴连实封,付元差内臣送中书、枢密院进呈,再取旨。」《文心雕龙》:真宗诏中书置籍记谏官、御史之言,事行与不行,岁终具奏。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臣僚陈述利便,每送三司,多系改更事件,不复奏禀,直下诸路。如闻奉行之际,多有妨碍。望令三司,自今虽所言有可行者,并是改更事奏裁,无辄行下。」从之。
四年十月六日,诏登闻鼓院:「今后应有合该条贯进状人叙陈恩泽者,须是明言前后进状月度数及委实未曾经陈乞恩泽,即令诏命官一两人委保,具结罪状在内,方得投进。」从之从之:疑衍。。
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应京朝官、选人、举人家状内合具本贯外,寄贯别州者仰更朱书某州军。」
七年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刑部上殿奏事,本部官批奉圣旨依奏,送中书。检会大中祥符七年诏书,凡臣僚升殿奏事,不得批依奏。今刑部不详旧规,望(中)[申]明颁下。」诏可,刑部札子特令改正,仍释其罪。
六月四日,诏:「应内降群臣转对章疏及诸色投进文字,但干陈述利便、理诉冤枉者,已差资政殿学士晏殊、龙图合待制孔道辅、马季良同共看详。如所陈利便允当,并实有枉滥者,仰开拆闻奏(乞)[讫],降付中书、枢密院施行。国家广开言路,博访群伦,果(与)[舆]议之日闻,且囊封之狎至。其或事关机密,辞切指陈,咸乞牍以留中,庶后害之无蹈。若乃建明邦宪,规益政经,须申饬于攸司,必刊名而付外。惟隽良之所述,虑采择之或遗,爰命信臣,俾专详阅。其尽甄于片善,用深副于虚怀。咨尔官师,当体予意。宜令御史台出榜朝堂,并都进奏院颁行诸路。」九日,晏殊等言:「看详章疏内有合系条贯者,望下刑部、大理寺检详供报。」奏可。
八月八日,诏:「昨许诸色人指陈大事,诣检院投进,近日多不应诏。宜令登闻检院自今须显应 条,指陈名目,方得投进,仍先取审状以闻。」
二十二日,太子少保致仕马亮言:「伏见工部侍郎朱昂致仕荆南,凡有闻奏特许本府附递,望依昂例。」从之。
明道二年五月十三日,合门言:「命妇奏状,乞于登闻鼓院、检院投下;皇亲奏状,乞令本宫勾当使臣看详,无违条贯,具印状缴连,于合门投进。」从之。
景佑二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检院、鼓院今后应有(诣)[诸]色人投进文字,依例取责审状,书写赍文书人姓名,于实封上粘连进入。如与元状异同,并行勘断。」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应在京臣僚每遇札子奏公事,

除中书、枢密院、学士院依久例外,今后并仰系书衔位姓名。」初,知制诰丁度进牍只书名而不用姓,内中误降于参知政事盛度故也。
四年十月十六日,知开封府张逸言张逸:原作「张遶」,据《长编》卷一二○改。:「准 ,臣僚、皇亲、诸色人奏状,不得因亲戚入内,辄于中投进。近见渐有违犯,望令承受官司未得施行,便即纠举勘断。」从之。
宝(光)[元]二年二月十一日,三司户部判官郭积言:「近日上封论列边事甚众,乞差近臣看详,有可采者,委中书、枢密院施行。」诏并送翰林学士于本院看详,不得漏泄于外。
康定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臣僚及诸色人所上章表、边事及朝廷降下制诰、宣敕文字等,令都进奏院不得传写,学士院不得漏泄于外。」
七月十六日,权御史中丞柳植言:「比来上封者所陈两事军机皆送学士详定,多致传布,有害事机。望只委中书、枢密院详酌施行。」诏学士院密收掌,无致漏泄。
九月七日,诏开封府晓谕:「进边事人所陈方略有可行者与恩泽外,无可采者已行告示及给盘缠钱,令逐便者。自今毋复接驾进状,(市)[希]望恩泽。」
十月六日,诏:「应今后降出内批臣僚迁转差遣文字,并行将元行条贯一处覆奏取旨。」
二年六月十六日,太常博士于房言:「台谏官及内外臣僚所上实封章疏,辄敢漏泄及传达草本示人,乞重行朝典。」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臣僚上言:「乞自今发机宜文字宣头,令枢密院拜三司缄密题记拜:疑误。,付所差使臣赍下诸处。」诏枢密院、三司应添兵食、案籍、边防机宜事,并实封下逐处;其河、陕三路州军转运司并准此,违犯重罚。
庆历元年三月六日按庆历元年实为康定二年,此条事应移于前。,诏:「以羌寇平定,自今举人并不得以进献边机及军国大事为名,妄希恩泽。」
二年五月十五日,诏:「近日诸色人所上边事,多是开书铺人将他人文字改易首尾,鬻于此辈,重迭进献,幸望恩泽。宜令开封府严切(正)[止]绝。」
七月三日,诏登闻检院:「诸色人除告陈密事即收接通进,言边事者于开封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