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得恩泽封赠者,其父母亦许特与依例施行。」五年十一月南郊赦书如旧。嘉佑元年九月恭谢、四年十月夆飨赦书并如明堂之制。七年九月明堂赦书如皇佑之制。英宗登极赦书如旧制。治平二年十一月南郊赦书亦同。神宗登极,熙宁元年十一月南郊赦书并如旧制。四年九月明堂添「父、母、妻亡殁未封赠者并与封赠」,余如旧制。七年十一月南郊、十年十一月南效赦书并同。
三年二月六日此条朝代未明,俟考。,诏:「内外臣僚母妻封号,尚书令、三师、三公、中书令、侍中、平章事,王母封国太夫人,妻封国夫人,并委中书门下施行。东宫三师、三少、左右仆射、嗣王、郡王、国公、三京牧、御史大夫、六尚书、两省侍郎、太常卿、留守、节度使、诸卫上将军、统军、大都护、郡公、县公、大都督,母封郡太夫人,妻封郡夫人,并司封施行。左右常侍、太子宾客、中丞、左右丞、诸行侍郎、诸(侍)[寺]卿监、国子祭酒、太子詹事、诸王傅、诸卫(太)[大]将军、中都护、副都护、中都督、防御、团练使,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左右庶子、诸寺少卿监、诸行郎中、国子司业、三京少尹、赤

令、太子少詹事、左右谕德、诸卫将军、诸州刺史、下都督、(下都督)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母封县太君,妻封县君。杂五品母、妻并许第三任叙封。其伎值头衔准旧例,值:疑当作「职」不在此限。致仕官据官品与母妻同现任官品例叙封。五品以上母、妻未叙封者便依夫、子见任官品施行,不论阶爵。亡母、亡祖母追赠亦依此。」
真宗咸平二年十一月七日,南郊赦书:「应皇朝文武臣僚有勋绩灼然、官品合至封赠,而无子孙食禄、封赠不及者,并与封赠。」
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言:「奉诏再议定百官封赠,请除见任将相及正一品枢密使副、参知政事特恩追封三代外,其东宫一品以下官虽曾任皇朝将相者,请只依编敕,本品封赠。其曾祖母、祖母、母除中书门下二品、平章事及正一品官、使相封国太夫人外,余请至郡太夫人止。如旧有国号者,则依旧追封。其位极将相、勋业崇高,薨谢之时,特追封王爵者,请依旧施行。如子孙追封,虽功隆位极,并请不封王爵。应子孙追赠,除祖父先居高位,累赠至一品外,如子孙官高,祖父官卑,每逢恩例,请令历品而赠,勿得超越。如已赠五品,须历四品,方赠三品;已赠四品,须历三品,方赠二品;已赠三品,须历二品,方赠一品;应一品须历从一品,方赠正一品。其母妻所封郡县,依本姓望封。」从之。
景德元年八月七日,宣徽使王继英为枢密使,三代以恩例合行赠典。诏继英曾祖母、祖母、母正特追封国太夫人。正:疑误。
大中祥符五年八月十一日,判官告院刘楷言:「准诏,文武官赦恩封赠住滞岁久,委定夺以闻。今请自汾阴赦已前东封、南郊未曾封赠者,并令止绝,不得陈乞,止许叙汾阴恩例。自今每遇覃恩,立限二周年,限外即便止绝。又据外州乞行封赠文状多无先封官告录白及妻礼昏正室状,并母妻累封县君,欲望自今委进奏院点检,须齐足方得发付当院。」从之。
天禧元年八月六日,翰林学士晁迥等言:「准诏详定叙封所生母及致仕官封赠事。请自今文武升朝官无嫡母、继母者,许叙封所生母。致仕官须曾任升朝官则依例封赠。如自京官、幕职、州县转授朝官致仕者,不在此限。」从之
三年十一月九日,诏:「自今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四年三月七日,诏:「翰林学士以下、龙国阁直学士以上比来官未至给谏者,该恩叙封母妻并如给谏之例。」后天章阁直学士亦如龙图阁直学士例。
仁宗天圣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直集贤院王 言:「今后覃恩,如有兄弟俱该封赠者,除中书、枢密院外,欲望许令列状陈乞。仍如官告内具兄弟职位,特比常例,此句疑有误。优加封叙。」事下礼院,既而请如 奏,从之。
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封者言:「文武臣僚援赦封赠父母,有子孙

官卑,累经封赠,其父官或至崇品,全不相称。盖缘未曾定制,合止集官。望下两制详定遵行。」诏学士院集官详定。翰林学士盛度等言:「按咸平三年十月学士院奏定封赠之制,如父居高位,即于原授官上加赠至一品止,更不系于子品。今详封赠事体,朝廷久已施行,欲自今后如子官卑,父虽居官,不是高位,或不曾居官者,赠官不得过子三资。其后子转官高及亲弟兄有官高者,即随子官封赠至一品。每遇覃恩,除见任官合该封赠三代、二代,及子官虽卑,父任中书、枢密、节度以上及一品官者,并许依旧封赠,不定所止外,见任大两省、大卿监、上将军、防御使、遥郡观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以上者,父不以曾与不曾任官,并许封赠至一品止,即不得过三公。如子官虽低,父曾任上项文武官,亦许封赠至三公止。如不曾任官,及虽曾任官,不至上件官者,即许封赠至尚书、上将军、节度使止。」奏可。
景佑三年三月十一日,诏:「吏部侍郎、知枢密院王随为曾任参知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