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柱、窗牖、雕镂柱础。凡器用表里毋得用朱漆,金漆,下毋得衬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银棱者毋得镀金。玳瑁酒食器非宫禁毋得用纯金器,若经赐者听用之。凡命妇许以金为首饰及为小儿铃 ,余以为钗篸、钏缠、珥环者听之。仍毋得为牙鱼、飞鱼 八月三日,诏曰:「天下士庶之家,凡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闹

奇巧飞动若龙形者。其用银仍毋得镀金。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 中 :原作「鬓」,据《宋史》卷一五三《舆服五》改。、抹子之类。凡帐幔、缴壁、承尘、柱衣、额道、项帕、覆旌、 裙毋得用纯锦 绣。宗室戚里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红盖覆。豪贵之族所乘坐舁子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装绘,若用黑漆而间以五彩者听之。民间毋得乘檐子及以银骨金朵、水鑵子引喝随行。其用兜子者所舁毋得过二人。违者物主工匠并以违制论,工匠刺配他州。有陈告者赏钱五万,其过百日而不变毁者坐之。宜令宣徽院、御史台、合门、左右金吾、街仗司、开封府觉察以闻。」
庆历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诏曰:「闻士庶仿效胡人衣装,裹番样头巾,着青绿及乘骑番鞍辔,妇人多以铜绿兔褐之类为衣。宜令开封府限一月内止绝;如违,并行重断。仍仰御史台、合门弹紏以闻。」
皇佑元年十月十九日,诏妇人所服冠高毋得踰四寸,广毋得踰一尺,梳长毋得踰四寸,毋得以角为之,犯者重寘于法,仍听陈告。先是,宫中尚白角冠梳,人争仿之,至谓之内样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长三尺者,梳长亦踰尺。议者以为服妖,故禁止之。
四年五月一日,诏禁白角冠子,限一月止绝。
嘉佑五年六月,详定编 所言:「皇亲宫院有违禁衣服、首饰、器用之类,及虽系所赐,或父祖所置者,听(百)[自]改造之;如违,令本宫使臣觉察,申大宗正司施行。」从之。
之服,宜禁绝之。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禁天下衣黑紫。初,皇亲与内臣赐衣紫皆主为黝色,后士庶寖相效,而言者以谓奇
神宗元丰五年正月十七日,大宗正司言:「宗室高年抱疾,恩许私家乘垂廉肩舆出入门,拥从猥多,骄不可长。欲乞许乘肩舆者量出踏引,笼烛照夜毋得过两对,如有违犯,从本司察举。」从之。
哲宗绍圣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侍御史翟思言:「近者京城士人与豪右大姓出入往来,率以轿自载,四人舁之,甚者饰以木盖,彻去帘蔽,翼其左右,旁午于通达之衢,甚为僭拟,乞行止绝。」从之。
七年二月七年:疑误。绍圣无七年。,诏在京官出入不得令人执凉扇。
徽宗政和元年十二月七日,诏:「元符杂 ,诸服用以龙或销金为饰,并服 地密花透(骨)[背]、锦背、绣背服,及以纯锦 绣为帐幕者,徒二年,工匠加二等,许人告捕。虽非自用,与人造作,同严行禁之。」
六月十四日,知枢密院事邓洵武奏:「今文臣九品以三等之服,至于命妇,陛下亲洒宸翰,厘为八等,而服制未有名称。」诏送礼制局。
宣和元年正月五日,诏:「先王之法坏,胡乱中华,遂服胡服,习尚既久,人不知耻,未之有禁,非用夏变夷之道。应敢胡服若毡笠、钓敦之类者,以违御笔论。」
高宗绍兴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宰执奏举行禁止涂金、铺翠、造作服用及为妇人首饰事,上宣谕曰:「宫中禁之甚急,久当民俗自化,不必过为刑禁也。可令刑部检坐前后累降罪赏条法指挥,申严行下。仍仰州县守二令佐悉力奉行,毋致有犯,常切督责巡捕官用心缉

捕。如敢依前 慢,纵令违戾,仰监司按劾以闻。」
九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凡品服有章,贵贱以别,衣冠不易之法也。异时扰攘,未遑文治,上下大小,例衣紫窄衫,以从简便。至今循习,舆台皁隶,混为一区,汉官威仪,有时而废。臣愿自军旅外,申严有司讨论(官)[冠]带之制,俾公卿大夫、监司守令以临吏民,有则象焉。」从之。
其后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参知政事魏良臣言:「除诸军将校许服紫衫外,自余并依承平服冠带之制。」二十六年二月九日,臣僚言:「乞申严紫衫之禁。」并从之。
权尚书礼部侍郎王曮奏此条无年代。据《宋史》卷一五三《舆服五》,为干道初事,则下条亦当为干道九年事。:「(觐)[观]自古衣服所尚,载于史志,所系甚大,不可不谨也。汉光武为司隶时,诸将过雒阳者数十辈,皆冠帻而衣妇人衣,诸于绣镼,见者莫不笑之,或有畏而走者。及见司隶僚属,皆欢喜不自胜,或垂泣曰:『不图今日复见汉官威仪。』由是识者皆欢喜焉。光武所以奄有四海,绍开中兴者,此之谓助多矣。然则圣王之兴,岂可以为此细故微事,而不垂意哉 切见近日士大夫皆服凉衫,比肩迭迹,习以成风,甚不足观也。既以代冠裳而交际,亦以居官制而听理。处民物之上而躬贾容之衣,有金珠之意而为游士之饰,居平安之时而从征役之装,至乃聚数十而错立,环一堂而团坐,色皆浅素,极焉可懵,其详则不敢悉言,恭惟陛下圣意有默喻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