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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指挥收使升改。后有违碍,却行改正,庶免申禀重迭,升改留滞。」从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吏部侍郎席(盖)[益]言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席益。」:「考功昨因遗火,文籍烧毁,内有陈乞磨勘、关升等案牍,许经所在别行陈乞。其昨来缴到真本告 、札子、印纸、公据等,在部被火不存者,欲许元陈乞人结罪,具元投下文字、名件及历任家状、功过、请假、事故等赴部审验诣实,关送逐选给据。仍立限半月赴部陈乞,限满更不受理。」从之。其缴到真本文字,如本部有干照,参验诣实,即具事理保明申尚书省,听候指挥,方得给据。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吏部勘会:「官员定谥、赐谥,出给谥告、命词,别无立定专法,乞下有司参酌重轻,立为定制。」至是中书舍人陈与义等言:「旧来百官谥不命词,至政和、宣和以后有不经太常、考功议定,百官集议,而特赐谥者,始命词。近来乃一 命词,欲乞改正。」诏今后特恩赐谥命词给告外,余给 施行。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虞沆系通判资序,有举主三人,于靖康元年十月关升,实及三任六考,无过犯,见有批书、印纸照验,缘无当时案牍参照,乞比附去失告 ,召官委保诣实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监司、知通见在任官,昨降指挥不得申陈通理,止是欲革数易之弊。今来却有丁忧及朝廷改差已罢任之人,若不与通理历过月日,遂与罪犯之人一等。欲将前任不因罪犯罢

任人,许通计前任考任施行,其见任官自合遵依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三日,吏部言:「承务郎以上到部,遇有收使举主之人,自来系用奏状到部,方许理为分数。如去失奏状,许令举官再发奏状。所用奏检系为考功升改,即本选未曾申明差注许用奏检理为分数指挥。一、侍郎左选。考功建炎三年六月十九日申请,去失奏检,许举官再发奏状,〔奏〕检仍用印。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敕:举状不到吏部,听用奏检,自绍兴元年四月一日已后用真奏状。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敕:京朝官、大小使臣收使举主,亦依绍兴元年四月四日已得指挥。(二)[一]、尚书右选。勘会昨绍兴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指挥,见行遵依外,缘大使臣到部,其举主自来系用照牒收使,若系去失,出给朝廷付身或本部公据许行收使外,如系去失,未曾出给,依已降指挥,不合收使。一、侍郎右选。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已前,权许用奏检照会差注。上件指挥日后奏状到部,依条合该收使,用为举主差注。若举状不到之人,不许收使。」诏:「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已后,虽奏状不到,如有用印奏检,亦许收使。仍自来年正月一日,依已降指挥止用奏状。如去失,许依诸选法再奏。」
十二月三十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刘棆昨于建炎二年七月扈驾维(杨)[扬],得旨转一官,内承直郎与改官。棆系承直郎,无出身,于当年三月成六考,依

格合改通直郎。缘吏部不照考第月日,止改宣教郎,乞与贴转。」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干当短使人若无前任大添支人,许将合入常程短使人差拨,仍立为赏格。应系差川陕,即依吏部再差纲运重格,广南、荆湖路即依短使稍重格,淮南沿边州郡即依短使稍轻格酬奖,候事平日依旧。」先是,小使臣校尉前任请大添支者合差纲运。以纲运稀少,并籍定名次差诸路干当短使。侍郎郑滋以大添支人少为言,故有是诏。
九月十五日,赦:「应不得差出之官因官司违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陈,致破考及不许通理考任者,并听理。」
五年闰二月十六日,吏部言:「右迪功郎、洪州新建县丞王真乞将江南西路安抚司差权并筠州奏辟差充筠州高安县尉月日,不曾被受朝廷付身,理为考第。」诏依元降指挥许理为任,今后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一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史馆昨该进书人已降指挥转官资,减半年〔磨勘〕。其未有名目并副尉、下班祗应缘磨勘年限不同,未有该载。」诏:「未有名目人并候出职,或有官日收使。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
十二月一日,枢密院言:「诸军已有指挥许理为资任去处,其统领、将佐、使臣、部队等若系朝廷差到有付身之人,自合理为资任外,其余使臣非朝廷差到无付身之人,与二日折一日理为考任。」从之。十二月六日指挥:「若二年成任,合

作四年,所有磨勘并初该磨勘合要住程年限,更不比折。」
九年五月五日,吏部言:「勘会选人陈乞升改收使举主,依条会问所属有无责降事故等因依,照条收使。若有降差遣之人,依见降职位理为举主。其间有举主元任常调官,荐举后除侍从官,因言章落职与宫祠,该赦叙复待制,又自陈宫观。今欲将见任待制以上职任后自陈宫祠人,与作常调举主收使。」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选人陈乞任修职郎,经岳庙差遣一任回,依条关升令录。窃详岳庙差遣止系朝廷优恤西北流寓、江南无产业及久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