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以两制充。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悉归于枢密院,其选授小者又分领于三班,本曹但掌车驾仪仗、卤簿字图、春秋释奠昭烈武成王庙及武人科举之事,岁终以义勇、弓箭手、寨户之数上于朝。令史九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具《职官志》。尚书二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兼职方。掌民兵、招置弓手、厢军、蕃兵、剩员武士、校试武艺、金吾卫司人兵、大将出征、告庙、破贼露布、卤簿、字图及蕃夷属户授官封袭之事。分案有十:曰赏功,曰民兵仗卫,曰厢兵,曰人从看详,曰帐籍告身,曰武举,曰蕃官,曰开拆,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十人,贴司二十人,私名五人,守阙习学九人。二十六年十一月,罢守阙习学,置手分一人。建炎二年,并卫尉寺隶焉。
太宗淳化元年三月,诏兵部所补荫千牛进马斋郎等自今

须年十五已上、二十已下即得投状。
十一月,诏:「考试千牛进马,只令念《论语》十卷,逐卷取五科充试。以五十科为终场,六通为合格,随科写上净本。不通者即于卷内亲书『念某科不通』字。」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以端明殿学士李淑判尚书兵部,殿中丞、史馆检讨王洙同判兵部。时点差乡兵,凡案籍并送兵部收管,故委淑领其事。淑又言洙先曾差在本部考定武举,乞差同判。故并命之。
庆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兵部置籍,但系合破兵士者开坐逐家人数入籍。今后枢密院初降指挥差人之时,实时札付本部,令兵部每季一次牒御史台。内有剩破人数,有违条约,并许纠举施行。」熙宁三年五月,从本部所请,更不关牒。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兵部掌武举、民兵、厢土军、卤簿及蕃夷官封承袭之事。凡联其什伍而教之战为民兵,材不中禁卫而力足以充役为厢军,就其乡井募以御盗为土军,厢、禁、土军因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为剩员,羌戎附属分隶边将为蕃兵,皆以名数置籍而颁行其禁令。文武官白直宣借兵则给以式,应排办仗卫则分卤簿、造字图。凡武选之制仿贡举法。若遣大将出征、露布奏捷必告于庙。凡其属有三:曰职方,郡县地图、蕃夷归附之事隶焉。曰驾部,辇路车乘、牧驿传之事隶焉。曰库部,军器仪仗、卤

簿供帐之事隶焉。元丰中厘正职事,惟民兵、马政权隶枢密院,以俟法成而归之。凡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同。尚书掌〔武〕选、地图、车辇、甲械之政令,而侍郎为之贰。凡军民以名籍统隶者,阅习按试、选募迁补及武学校定赏罚与本曹所治之事,则郎中、员外郎参掌之。应检举钩稽者前期以告其长贰,大(理)[礼]则尚书充卤簿使,大祀则奉鱼牲及俎俎:原作「祖」,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兵部条改。,视朝则侍郎执班簿对立,小祀则郎中、员外郎荐彻俎。分案九,设吏四十有七。《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四(月)[年]九月五日,诏:「今后广南东路、西路土丁、枪手、邕州峒丁、荆湖南北路土丁、弩手、夔州路义军编写成册,年终奏到枢密院。常留三年外,其三年已前即逐旋付尚书兵部收管,于久照会。」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令尚书兵部每季举行应宣借兵士剩员新定人数,如有多占,以违制论。计庸重者,自从重。从权枢密副承旨张诚一之请也。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在京诸司库务等处所奏兵帐,令兵部类聚,半年一次缴申奏。
十一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兵房文字黎侁言:「奉诏修定广南东西路土丁条约,今具差免教阅禁约、迁补捕盗条等事。」诏令尚书兵部施行。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以诸路教阅保甲隶兵部,增(制)[置]同判一员,主簿二员,勾当公事官十员,分定州军出入提举,其罢诸州军提举官。
九年五月

十六日,诏省罢兵部勾当公事官五员。
十二月十五日,诏:「诸路已籍民兵自来未供帐状处,可令今后年终依例供兵部造帐申奏,令枢密院置册揭贴进纳。」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兵部主判即兼领职方、驾部、库部、兵部甲库今后:原作「后今」,据上下文意乙正。。其兼领去处自合依条例管勾,所有主部亦合准此。」从中书礼房所定也。
七月十七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等言:「奉诏候兵部进义勇、保甲条贯,令修定以闻。今看详除合入一路一司及令 施行外,重删修到敕五卷,总例一卷。」诏颁行。
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罢兵部干当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五作二十二日。」,朝散郎、龙图阁待制、知郑州许将试兵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六月二十二日,诏(遁)[递]马券隶驾部,令兵部尚书以下书押券。
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义勇、保甲事并隶枢密院,其余民兵悉隶兵部。
六(月)[年]闰六月十二日,诏尚书兵部自今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监察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