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知谏院,兼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为馆阁校勘,罢干当三班院。以御史专领六察,故差遣悉罢。后镗又自言见判尚书礼部,亦罢之。
十五日,御史台言:「奉诏复置六察,在京官司今请以吏部及审官东、西院、三班院等隶吏察,户部、三司及司农寺等隶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兵察,礼、祠部、太常寺等隶礼察,少府、将作等隶工察。」从之。
二十二日,权御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以致之民者诸路监司,〔而〕无钩考之法。(令)[今]令御史台分察官司违慢,若推此法以察诸路监司,宜无不可者。以户案察转运提举官,以刑案察提点刑狱,如此则内外官司各勤职事,朝廷法令不至隳废。」从之。
二十七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三年为一任,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案,创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月增添支钱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初,御史台请非应奏者从台关所属鞠罚吏人或改正,不许。又请诸路提举官、提点刑狱

已隶台检察,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发运、拨发,提举、提点盐事、籴便粮草、市易、盐税、坑冶、铸钱、茶场、淤田、营田司及河北屯田司、陕西制置解盐司、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措置陕西缘边四路边防公事司外,都水监丞、同提举买马监牧司(邻)[麟]府路军马司、诸路经略、总管、安抚、钤辖司亦合隶台检察。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御史台言:「六察案点〔检〕诸司库务坊监,乞行札子。」上批:「六察于诸司非统临之官,在理不当行札子。见颁式令,唯中书行圣旨用札子。往时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纠正,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请,可札与知。」
十月一日,御史台言:「御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杂取旨更易。然御史到任月日先后不齐,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御史六员,令三员分领察案,三员专言事。
二十六日,御史台言:「御史分领察事,逐员各领二案。而六案文字繁简不同,难以次第分定,欲以一员领吏、工,一员领兵、刑,一员领户、礼。」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言:「元丰四年下半年终,御史分察案合取旨更易。」诏宇文昌龄领吏、工案,王祖道兵、刑案,丰稷户、礼案。
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言:「本府奏断公案,御史台一例取索。窃以公事已奉旨断,方更点检,于(礼)[理]不顺,欲乞自今不许取索。」从之。后御史台言:「刑察案于开封府取索公案,本府称已准朝旨奏决公案,不许御史台取索看详。公事未结案虽有人论诉,不许取

索。已结案系奏断,本府又奏乞不许取索公事,则是事在官司,而所行稽违,许人赴台理诉乃为空文。若访闻官司鍜炼人罪,出入刑名,既无案卷,则无从考察,深恐六察之法文具实隳。」诏令开封府送公案与御史台。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其尚书六曹分隶六察。」
十八日,诏两省官各举敏明不挠可为御史宣德郎以上员二人。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八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秘书省、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一月一日,上批谓辅臣曰:「御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矣,又令案举四方,将何以责治办,且于体统非是。可罢御史察诸路官司,如有不职,令言事御史弹奏,着为令。」
十二月十一日,诏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及见执政。
六年正月三日,诏造军器及战车所不隶御史工察。
十七日,诏御史六察罢上、下半年〔更〕易法。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二月十八日,三省言:「御史台六察案官以二年为一任,欲置簿各书其劾纠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条具取旨升黜,事重者随事取旨。」从之。
三月四日,诏:「御史台察官察诸司稽违,皆按法举察。即诸司所施行失当,

虽无法,亦听弹劾以闻。」
十七日,御史张汝贤言:「弹奏之文宜存大体,有司议罪欲察细微。乞自今察案札子径坐要切因依具弹辞进呈,别录照用情节条贯在后,以备圣问。」从之。
四月三日,御史翟思言:「法有漏泄察事者杖一百。台分言、察,正欲使察官按法而治其稽违,而法所不及,理容可议,则有责在于言官。盖言、察理势相须,宜不与别司同体。况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