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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五日,大理寺奏:「乞应诸司库务缘公事合行追究之人,并许本寺直行勾追,本处限日下发遣。如官司辄敢容庇不发遣,并科杖一百,从本寺申尚书省取旨,先次勘断。庶几百司稍知刑狱官司有所畏。」诏依,所至官司辄敢不即发遣,以违制论。

五年四月三十日,大理卿侍其传言:「熙、丰间,本寺尝置习学公事四员。乞复置长、贰,立课桯,正、丞同指教。」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大理寺断配军聂青等九人逃走劫盗,徒罪不赦,因问难改断该全原,所断委是不当。」诏无断官,评事李平仲特降一官。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五月二十二日 ,梁俊公事,大理寺引用条法不当,丞、评各降两官,长、贰各降一官。续奉指挥,连签丞、评各降一官。又九月十八日 ,董弼公事,


大理寺违慢长、贰、元断丞、评各罚铜十斤。昨来吏部为指挥内止及长、贰、丞、评,而不及正,于是大理正尉迟绍先者独不与降罚之坐,臣窃疑焉。在《刑统》名例,有四等坐罪之法,其说谓: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理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掌典。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又官制格目:评事、司直、检法详断,丞议,正审,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第恐坐罪之法,前日 文偶失该载耳。其大理正尉迟绍先当时实与签书,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依前降指挥,一例降一官、罚铜施行,庶尽法意,而于公议为允。」诏大理正尉迟绍先特降一官。
六年二月三日,大理寺言:「应今后断不隶寺监合行理纳官钱物之人,内都下人送诸厢,外路人送元来处监理。」从之。

七年四月七日,诏:「大理寺奉公不挠,狱无淹留。大理卿陈迪可视待制官,令中书省取索,量度轻重,特与推恩。」

十八日,诏:「大理寺官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见任人并罢。」以言者论「比岁选任非人,议法不中」,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文字,自今后依令送朝廷,守旧法施行,不得乞降特旨遣断。」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大理正并替成(次)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大理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减〕一员,断刑寺正六员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


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寺簿并治狱司直并罢。吏人并三分减一。」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大理评事赵公爟随逐行在,虽非试中刑法,缘本寺断刑官独有本人,候到任及一年,通历任成五考,有举官三员,从长贰保明,特与改合入官。」以寺官改法官,止系试刑法中等第二等,有不改官法,因本寺请,特有是命。

三月七日,诏:「评事阙,委本寺长贰依旧制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应格人不足,即踏逐实谙练刑法人权充。」从刑部尚书胡直孺请也。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依已得指挥,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令检举设狱,今乞从本寺就狱粮历内作料次,经粮审院批勘,下左藏库,每料支钱二十贯,收买设物使用。」从之。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言:「大理寺官属,其堂除选人任大理(寺)[司]直、评事,除试法官中等第二等下已有改官法外,余人未有立定改官之法。今乞堂除选(一)人任大理司直、评事,到寺供职二年,通理三考,有举改官人三员,与改合入官。」诏令吏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窠阙,依旧堂除差人。先是,寺监丞及法寺官堂除差人,以吕颐浩言,依旧法,归吏部注拟,已而无应格之人。至是吏部建请:「大理正、丞资望甚高,异时除授郎官、卿少之选,欲望仍旧堂除。故有是诏。详见吏部。

九月二十六日,诏令


大理寺选差使臣一员,充监门官,具姓名申尚书省。仍令内侍省专差内侍官一员,常切在门检察。以本寺言:「本寺合差监门内侍官二员,专一在门守宿,检察出入。今止差到一员,又趁赴朝殿祗应及(专)[传]宣出入。自来备礼到寺,委是虚文。望于枢密院见管使臣内选差有行止谨愿官一员,充监门官,一年一替。」故有是命。
十月五日,诏:「大理寺使臣公吏,应官司及奉使官辄指差者,并从杖一百科罪。仍仰本寺执奏,更不发遣。」从本寺请也。

十一月十七日,大理寺言:「踏逐到承信郎冯熙积充监门官,与内侍官互轮当日宿直几察。乞于本寺赃罚钱内支钱七贯充茶汤钱外,每月别给食钱一十五贯,于本寺公吏请给历内批勘。」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大理寺监门使臣与内侍官一员,并仰每日常切在门检察。遇夜,许分番宿直。其内侍官与免趁赴朝殿祗应及傅宣出入之类。」从大理请也。

七月九日,诏:「大理寺手分狱子,令本寺于外州军差拨,不得更于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