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委官同本州岛县知通令佐立定合纳钱数保奏。」诏并依。内和买岁计上供等物,如以贡余及准备为名,数外收买者,所剩坐赃论。
五月十九日,诏:「讲议司近措置免行钱,更不起发上京,令逐路提点刑狱司拘收封桩,每季


具数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已降处分,州县行户止令纳免行钱。其见任官合买物色,令依在市实直收买,以宽民力。访闻州县奉行弗虔,尚用时估收买,显见违戾。可令诸路提刑司约束,如违戾,按劾以闻,并计赃以自盗论。」

同日,诏在京官私房钱并减二分。

同日,罢都茶场,依旧归朝廷。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诏:「方今军兴,应内外官司局所,除存留后苑(纸)[祗]备道君皇帝外,其余一切依熙、丰法,钱物并纳左藏库。」令三省枢密院条具,凡一百五处,皆罢之。

十八日,诏罢诸郡免行钱。

三月二十三日,内藏库言:「本库自太平兴国三年肇建,至大中祥符四年,御制御书立铭。其贮积经费外,余财所以募士戍边,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年诸路岁入坑冶金银至为稀少。检准熙宁二年圣旨,应江南等路提点(刑)[银]铜坑冶司所收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上供入本库。其它路场冶不系坑冶司所辖者,仰本路提点刑狱司依此施行。元佑中,户部尚书李常乞留三分充转运司支费,余七分纳内库,以此岁入渐致亏减。本库曩曾具奏,得旨依祖宗法。后来有司不能体置内府之意,将合纳诸路金银作新旧坑冶分擘,于(木)[大]观东库送纳,因此侵渔蠹耗,及将应管金银尽充金国犒军使用,更无见在。仅二百年,收积一旦费竭,诚恐缓急有误支用。欲乞复依旧例,将诸路坑冶金银不分新


旧兴废,并遵祖宗旧法,赴内库送纳。」从之。
四月十四日,诏:「都城物价未平,来者尚少,入门猪、羊及应干合税物色,并权更免税一季。」

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户部、太府寺长贰当职官并本库官吏俸钱,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吏支:原作「支吏」,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方得支散。」从户部尚书梅执礼之请也。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太府寺,拨隶金部。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承奉郎章亿守太府寺丞亿:原作「德」,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四四改。,措置印给茶盐钞引。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府寺丞措置印给茶盐钞引,每月支破钞纸三二百张,令交引库以料次收买应副。」

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后使臣、校、副尉等元在诸军下使唤,遇拣退发归部,并须申取朝廷发遣,方许出给请受文历。」令吏部于本人付身上分明批凿系某军拣放,不堪披带。给历已后,仍令诸军不得再行收管。先是,使臣等身在军中,为系已有差遣,参部不合给历,往往告求统制、统领等官,一面出给公据,发遣参部,陈乞出给请受历头。给历之后,本军却行拘收,依旧祗应,故有是命。

十一月一日,诏添置太府(丞)[寺]丞一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太府寺丞印,仍乞以『某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状申,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管库务如点检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本寺丞及大理寺、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


审验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左藏东西库、诸军诸司粮审院、杂买务、祗候库隶太府寺丞。」并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太府寺复添置丞一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卿、少各特复置一员少: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七六补。。

同日,太府寺言:「本寺旧额,副尉三人,系掌架阁什物库,及遇有不下司密切急速取索利害文字,并监催官物。今来比旧稍简,欲乞止差破一名,许从本寺踏逐有心力、惯熟副尉充。候差讫,申部官照会。所有请给,乞依户部承受副尉见请则例支破,附历批勘。」从之。

同日,太府寺言:「旧额,准备差使使臣五员,系吏部差小使臣充。准备差使所隶库务阙官,逐急承权。缘今来所管库务比旧数少,难以依旧差破。今欲乞量差一员,从本寺踏逐有心力、可以倚仗之人,以备缓急委使。与支破本寺券钱,附历批勘。」从之。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太府寺「将审会吏部公文,依审覆钱法,用匣实封,赴郎官厅投下。审讫,限次日回报,实封下寺。如公据内开说不圆,本寺未得收使」。从太府少卿沈昭远之请也。

七年六月三日,诏太府寺卿、少(厅)[听]荐举本局官充京官。先是,户部侍郎王俣言:「刑部长贰,大理卿、少,已依元丰旧法,许举本部官充京官。所有户部长贰,司农卿、少,合依例荐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