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昌朝等,仍今后并依此例。

庆历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国信所言:「奉诏相度王平奏,乞今后令河北州军破随处公用钱置衲袄,权借祗应人使、兵士装着,欲依所请。及乞逐处不系支给口食,即依三番兵士例给口食。」诏令逐处以不系省头子钱收置。如无,即破系省头子钱。余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入内都知张永和言,乞替国信司。诏永和管勾年深,别无遗阙,自陈乞罢,特降 书奖谕,以宣(和)庆使、遂州观察使此句文意未尽,当有脱误。。初自「初」至本条末,与前文全无关涉,且系时有误。盖本条前为庆历时事,后文所言「知谏院吴奎」乃皇佑三年在位。不知何故致误,存疑俟考。,契丹通好,其接送使人皆自今差三番使臣,缘路州军大困于须索。知陈院吴奎极言其扰,既罢遣三番,而顿置什物并令逐州官自办之。

皇佑三年三月皇佑:原无,据《长编》卷一七一补。,勾管国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事者,以军法论。在驿诸色人犯者,配流海岛。若博饮 争、欺窃及损坏官物、书门壁者,亦行配隶。」从之。

十月,知谏院吴奎言:「迎送契丹使三番之弊迎:原作「近」,据《长编》卷一七一改。,所经道路如被寇贼。自寝罢以来,大河之北,


人人利之,特于私昵不便,故浮议纷纭,妄有攻夺妄有攻夺:原作「将有功夺」,据《长编》卷一七一改。,乞以言者姓名付外施行。」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国信所申明旧条,密谕河北州军,今后人使驿舍不得供设置州府图障。先是,户部副使傅永言:「臣昨奉使契丹,接伴副使李翰问益州事,臣诘其由,乃是尝于都亭驿见益州图。详此非便。」故有是命。

治平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信所言:「点检公事、侍禁刘宗颜已再留点检三年,有兼勾当去处,欲乞差刘宗颜兼勾当德宁公主宅。每遇人使到阙,即乞长上祗应。」从之。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六月,诏应差入国接伴等职(名位)[位、名]衔有北朝名讳者,并回避。

熙宁三年四月七日,国信所言:「接伴大辽贺同天节使、副吴几复等牒,使人到临清驿,有契丹下节迪列子、夷离根夜刺同宿契丹,(使)[死]者四人,伤者十二人,除孝赠钱绢外,未敢支对见生饩、节衣、朝辞例物等。」〔诏〕并依病患身死人例赐与。其迪列子、夷离根亦赐对见生饩等,如身死亦赐与孝赠。

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入内副都知张若水、押班蓝元震言:「乞罢北使、西人赴阙讫例赐管勾国信所及都亭西驿所官银绢。」从之。

八年八月三日,诏今后国信从人于宣武以下军差人,代车营、致远务、尚衣库所差人,从国信所(司)请也。

十二日,权三司使公事章惇言:「乞今后国信所于近上库务权差人祗应者,令一面关报差拨,不须牒省。」从之。


九月十六日,国信所言:「裁减大、小通事,大通事以五人为额,小通事难以裁减,止以六人为额。」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国信所言:「辽国贺坤成节人使赴阙,合差接伴祗应人及给散行李等,未敢比附神宗皇帝同天节例施行。」诏令比附。

绍圣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国信所今后祧主不讳,勿传与北使,以司勋员外郎王柏等言「顺祖、翼祖系祧庙,至今录与北人,北人既以为讳,则经由州府每与北人交语通书,并不得干犯」故也。

元符二年六月十八日,接伴辽国泛使朝散大夫、试秘书监曾旼等言:「新国信敕令仪例中不无增损,而事干北人者,恐难改革。又泛使往来,新条元不该及,乞下详定编敕国信条例所,取合用书状条式参详修定,编写成册,送国信所照使。」

政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已降指挥:『管勾往来国信所使臣祗应并及三年已上,谨畏详熟,各与旌赏。大通兼掌仪韩士廉见任准备将领,可就升充正将。』其霍弼、韩士廉可特各转一官,所有霍弼与权发遣中山府路都监、韩士廉升充正将指挥更不施行。」

宣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书:「河北、京西、京畿国信经由驿路,近因使人连并往来,州县应办不易,内有借买过诸般物色未支还者,并限一日,须管支还尽绝。」

高宗绍兴三年六月五日,奉使大金国信所言:「近差到有官人,许带行前任、新任、见任请给,如


无前件请给,每月支赡家钱三十贯,每日各支食钱五百。缘今来本所内有差到见任官请给不一,往往不愿带行旧请,今欲乞应所差官不愿带行旧请之人,乞依已降指挥,止支破赡家食钱。兼有下节充代军兵之人,随身日支食钱五百并赡家钱等,并于行在或寄居州军从便勘支。内军兵除带破旧请,令逐营依旧批勘,应一行官兵等请给随家愿改移往所至州军,乞依已降指挥勘支。」并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三省言:「北使非晚到来,除已将大金国讳『旻晟』二字行下经由州军照会,如榜示、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