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勃言:「四川都转运司尽并于宣抚司,乞就四川路宣抚司置总领一司,专掌财赋。」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以赵不弃为太府少卿、总领四川宣抚司钱粮,以总领四川宣抚司钱粮所为名。
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四川所屯大军岁用钱物,如州军拖欠,即从所隶漕司按劾。若漕司盖庇,失于检察催发,即从四川总领所按劾。其四路提刑、常平司如拖欠违期不起,亦一体施行。」
十二月十一日,诏曰:「朕惟军兴以来,四川敛重,恐不堪久。今疆埸罢警,营屯内迁,无转饷之费;辎重就闲,羡卒耕作,有刍粟之积。仰宣抚、总领两司取索承平时常赋名色,军兴后权所增益,参酌措置,既不当竭民力,又不可乏军须,两皆给足,永相保持,以副朕顾倚之意。」
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总领(四)四川钱粮符行中言,交拨到降赐等三库,见桩斛九

十八万七千余石。诏令总领所酌度均拨、减免、对籴分数施行。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以汪召嗣为太府少卿、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先以总领四川宣抚司钱粮为名,至是罢宣抚司,始改为四川总领。
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诏诸路军马钱粮官乐禁并依转运使副、提举官,从臣僚请也。
二十六年正月十四日,诏诸军不得私役军兵,其城郭开张酒店,令户部总领司拘收。
闰十月十八日,四川总领汤允恭言:「乞令四川知通、签判、推判官同共依限催发州县赡军钱物,任满或非次替移,有拖欠数多,许从本所同所委官或就按劾。」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起居郎赵逵言赵逵:原作「赵达」,据《宋史》卷三八一本传改。:「陛下加惠远民,以四川在万里外,科敛条目户部稽考之所不及,故诏帅臣萧振等同共措置,欲以实惠摩拊疲弱,亦事有所当知者。蜀之取民条目繁巧,不可一概而视、按籍而决。盖有显其名而公取之者,激赏绢之类是也;隐其名而阴取之者,激犒钱之类是也;取之以甲而用之以乙者,畸零绢估钱为籴本钱之类是也。此三者若一 而视,万一蠲放所及,民有熟视而不知,徒为贪吏猾胥之幸者矣。欲望明诏振等,凡总领司钱物窠名,当先析为数条,曰此官与民通知者,此官与民不相通知者,必当根其所归。有欲除放,不于其官籍之名而于其人户之所从来,然后陛下实惠,州县不能

沮格。」从之。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方师尹言:「比年州县循习,不以军饷为念,钱物桩发有累月(西)[而]方起者,粮斛转漕有经岁而始至者,监司坐视,略不经意。乞择监司、郡守尤违慢者按劾以闻,重赐黜责。」从之。
八月九日,诏今后总领司互举改官之人,并依宪、漕等司举官磨勘。从左司谏凌哲请也。
二十九年八月三日,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许尹言:「四川见屯大军,用度至广,年额合起赡军。其间公然拖欠不催,漕司、州郡容庇,不加程督。即目未起钱引计七百二十余万道已行下分限催促外,欲乞候岁终从本所取逐路州县拖欠数目尤甚者,具申朝廷,重行黜责。」从之。
十六日,户部言:「湖广总领所将荆南戍兵仓库作一处安置,别立库敖。置监官一员,从朝廷差官;监门官一员,令本所于本府见任指使选差兼监。」从之。
十七日,总领湖北京西军马钱粮彭合言:「赡军之费宜有余,寄桩之数宜夙备。科拨钱粮,各有名色,其数未尝无余;寄桩有库,以待阙乏,军须未尝无备。历时之久,科拨之数诸路不及元额,而又买发银价最高,支用折阅则岁计不足,不免暗借寄桩以纾目前之急。累年如此,则夙备之数亏矣。伏望审究诸路起发赴军前不敷并买银折阅之数,就日科拨应副。」翌日,上谕宰执曰:「彭合所陈,卿等适进呈更支桩积(银)[钱]五十万贯,此乃一时之

事,彭合陈请却是岁计。若止论目前而不及岁计,恐于久远非便,宜速与措置。」寻诏每岁截拨四川合赴行在经总制无额钱三十万贯,贴助本所支遣。及于桩管御前激赏库银内计价支拨五十万贯,赴本所桩管。户部看详:「鄂州大军近年有不敷额钱,朝廷分上下半年贴降钱一百一十六万余贯应副。其不敷钱数增多,乃逐路监司、州军违慢,欲下总领官严紧拘催,须管及额。仍将违欠最多去处按劾。其买银折阅,乞下二广监司、帅臣相度措置,如何可以不致拆阅,及可与不可以其它物货买发,限一月开具利便申尚书省。」从之。
三十年三月一日,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都玹言都玹:或作「都洁」。:「江东所屯岁费缗钱近七百万,米以石计者近七十万,科拨虽有名,期限虽有日,官吏侵兑稽违,监司、守贰恬不加意。乞将监司、守贰以下弛慢尤甚者按劾,重赐黜责。其承行人吏即依无心力断罢,事理稍重者亦依条施行。」从之。
八月十一日,户部言:「江州驻札御前诸军合用钱粮,已令取拨江西合发赴本所三十年分桩管折帛钱二十万贯、江州桩管上供米三万石应副,续又科拨广东、湖南、江西每年合起赴行在经总制钱三十万贯,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