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一资。」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所差诸路走马(诸)[承]受使臣多不得人,宜令三班院今后并选曾有臣僚同罪奏举,及曾经兵马监押或巡检、寨主、知县,不曾犯赃私罪者充。」
七年五月,诏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年满得替改转后,并与家便亲民往程差遣。
宝元元年二月,诏内臣为走马承受,代还如使臣例与改官。景佑五年中尝有是诏,今复申明之。
庆历三年八月,诏诸路走马承受非本职不得辄言他事。
五年十月,遣入内供奉官康德用为河东路经略司走马承受。河东旧无内臣为承受,判并州夏竦特请之。
皇佑元年五月,复置麟府路走马承受内臣一员。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今后走马承受如擘画过边上利便事件,不得理叙劳绩。仍入内内侍省选差廉谨稳审之人,仍不许指射。」
嘉佑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沈起言:「乞今后河北、陕西等处择人充走马承受,免使劳扰州郡。」诏令逐路都总管、经略、军马、巡检等司,今后走马承受得替,(今)[令]逐州军保明无违越事件以闻,方行酬奖。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班院言:「奉诏看详同勾当三班院杨畋所请,诸路走马承受虽是使臣,缘预闻边要主帅机宜公事,职任非轻,理合慎选。乞应中书制敕院、沿堂五院、枢密院出职人,并依诸司人吏,更不预拣选走马承受差遣。乞依畋请。」从之。条制,东头供奉官并诸司人吏、臣

僚家仆及伎术、进纳人等,并不许选诸路走马承受。
三月,罢代州驻泊司走马承受,减麟府路、成都府、利州路走马承受使臣一员。
英宗治平三年正月十八日,枢密院言:「诸路走马承受,欲令三班院勘会见任官,将欲年满更展一季,于九个月已前将见在班使臣依条拣选四员。仍仰主判官躬亲试验书札,各令写家状一本,并具析(遂)[逐]人出身历任功过、〔举〕主人数姓名,连状申枢密院进入,乞点定一名。」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诸路走马使臣(徐)[除]系申奏机密急速文字依旧例发马递外,其余常程文字只发步递。以上《国朝会要》。
《两朝国史志》:走马承受以三班使臣及内侍充,无事则岁一入奏,或边防有(惊)[警],不以时驰驲上闻。
治平四年三月十七日,神宗以即位未改元。诏:「今后走马承受年满,赍到保明状,合该酬奖者取旨。」以任满例当迁官太优故也。
神宗熙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自来诸路走马承受使臣春秋赴阙,并于经略安抚司取索管下城寨平安文状赴阙进呈,未尝亲历。自今河东、陕西,令躬亲往逐城寨取索,所到留一日,不得饮宴。仍着为令。」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铸诸路走马承受铜朱记,所有奉使印即拘收送纳。诸路走马承受旧例皆曰某路都总管司承受公事,居是职者恶有所隶属,去「总管司」字,冀擅其权,因循已久。至是,上命正其名,仍铸朱记给之。
元丰元年四月十三

日,诏走马承受不得干预军事。
五月十五日,诏:「逐路走马承受,凡遇差拨军马出入,仰常切体量人情,如士卒私陪费及将官措置乖失,并仰密具事申闻奏。如敢不(尽)[画]时闻奏,致朝廷察访得知,当与所犯人均责。」
哲宗元佑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吏部:「今后选走马承受,依旧条选无过犯人。仍令门下、中书后省别立法以闻。」
绍圣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诸路走马承受有阙,令吏部具合选使臣政迹状申枢密院,先以才选,次诠序历任,取旨定差。」
元符元年六月九日,诏:「诸路走马承受任满酬奖,令枢密院审按,任内如无违犯或侵越事,依条推恩。其本处保明闻奏指挥勿行。」
十月七日,诏:「(令)[今]后诸路走马承受使臣阙,以吏部选到人赴枢密院再行铨量,每路选使臣二人,令入内内侍省引见取旨,定差一名。」
八日,诏:「自今吏部看详,如遇出入回日,许关借详照。若敢隐匿,并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减。诸路安(府)[抚]钤辖司依此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走马承受公事虽不系经略司属官,其边界事宜已有指挥依旧例关送;其官司探到事宜,亦依旧例许关借。今后虽有帅臣奏画到(时)特旨处不得关报他司事宜,亦不得将走马承受作他司,更不关送。」
大观二年十一月九日,诏:「今后东南走马季奏,应有驿铺并不得乘船,违者以违制论。」先是,(西)[两]浙西路走马承受公事安竦乘座船赴阙,

计在路四十三日;江南东路走马吕仲昌乘递马赴阙,即不曾乘船,计在路十一日。得旨,安竦特冲替,永不得与走马差遣。故有是命。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准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今后取索本路封桩见在钱物粮斛数目闻奏。已申选到走马承受使臣后续有员阙,其前阙退下之人亦听再选。」
二十八日,诏:「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应合遵守条贯及被受机密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