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寺各同罪举升朝官五人,充诸路提

举官,限十日以名闻。
十月十九日,判司农寺蔡确言:「诸路提举常平司旧兼领于转运司于:原无,据《长编》卷二九三补。,极有擅移用司农钱物。自分局以来,河北东路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二十余万缗,江东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谷十二万余贯、石,盖转运司兼领则不能免侵费之弊。今川、广等路未有提举官,并转运司兼权;及提举官假故,亦转运司承例兼权。欲乞提举司阙官处,令提点刑狱兼权。如廨舍稍远,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主管官就便提辖。其提举官时暂在假,亦委知州或主管官权本司文字。」又言:「自今提举官称职者,乞令久任,候有成效,与迁提点刑狱及以上差遣。」从之。
二十六日,诏罢开封府界提点司干当公事官二员,并转充提举司主管官。
三年九月四日,诏委转运司及提举官,每州于通判、幕职官内选差一员,不妨本职,专切管勾,令通点检在州及诸县钱斛。遇有粜籴、俵散、收纳,即许往来点检催促,务令济办。
十一月十六日此条系于元丰三年后,然考本卷第二页所述,本文中所述人物,皆为熙宁二年受任提举官,此当是熙宁三年事。参下注。,诏诸路如管一县以上州军,许差管勾官两员。从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请也。时京西路提举官陈知俭言陈知俭:原作「陈知伦」,本卷前作「俭」,又《长编》卷二二六云:「知俭初除提举常平广惠仓,三年十月权发遣运判,四年十月权发遣运副。」与此处人事符。因改。:「每州有至十县以上,虽不及十县而地分大段阔远,乞委官两员,分头管勾。」河北路(支)[皮]公弼亦言:「亢、京管下十县,地理阔远,乞差管勾官两员。」制置司以为言,故有是诏。
熙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熙宁:原无,据《长编》卷二二六补。,司农寺言:「诸路提举常平官课绩绩:原作「续」,据《长编》卷二二六改。,已许本寺考校升绌,其

管勾官即令提举司一面保明申,量功绩大小酬奖。」从之。
元丰六年正月二十六日元丰:原无,据《长编》卷三三二补。,户部上诸路提举官散敛常平物增亏之数。诏三年、四年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处,户部下提举司分析以闻。
六月二十三日,诏尚书户部移置钱百万缗,均与永兴、秦凤路提举司。
七年七月三日,奉议郎徐彦孚提举荆湖北路常平等事。彦孚知卫州黎阳县,言青苗息钱可用常平法,听民非时吉凶匮乏用抵保称贷,立期输官。不报。又言保甲逃亡,恐积以岁月积:原作「责」,据《长编》卷三四七改。,寝亏本数,乞立责正长法。下开封府界、三路保甲司相度以闻,故有是命。
九月四日,诏诸路科买上供圆融抑配,委转运司、提点刑狱、提举司举劾,逐司互察。
十二月十六日,诏常平免役场务钱谷剩数,提举常平司立限移于帅臣所在及边要州封桩。及诏三路州军封桩常平钱物,半年一具数上都省。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淮南东路提举常平司言:「皇帝登位,乞依发运、提点刑狱官例,以本司钱进奉。」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司马光言,诸路提举官并罢,从之。提举官专行苗役之政,既废,官随罢焉。
二十八日,户部言,乞罢诸州常平管勾官,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诏鄜延、环庆、泾原、秦凤、河东五路经略安抚、常平仓司勾当官并罢。
绍圣元年闰四月二日,诏复置提举常平等事官,以右朝散郎陆师闵为河北西路提举,左朝奉郎马玿京东西

路,右承奉郎刘当时荆湖北路,左朝奉大夫范峒福建路,左朝奉郎王森利州路,左朝散郎徐彦孚成都府路,左朝散郎张琬江南东路,左承议郎程筠开封府界,右朝奉郎韩宗直淮南东路,左朝请郎王奎河北东路,左奉议郎徐常广南西路,左朝奉大夫萧世京广南东路,左承议郎崔遹淮南西路,左承议郎许几京西南路,左朝奉郎曾孝序秦凤路,左朝奉大夫吴荀永兴军等路,左奉议郎郑仅京东东路,右朝奉郎梁子美梓州路,右朝议郎董遵夔州路,右朝奉郎吕温卿两浙路,左奉议郎周纯江南西路,左奉议郎王博闻京西北路,左朝奉郎郭时亮河东路,右承议郎茹东济荆湖南路。
三日,诏:「提举常平官资序、请给、序位、服色、人从并视转运判官,以资序相压同者序官。到任二年,三省具奉行役法能否取旨。」
同日,又诏:「元佑罢提举官,遂于府界置提刑司,今提举官已复,提刑司可罢。」
五月七日,诏提举常平官如曾任提点刑狱,与提点刑狱序官。
同日,太府寺丞高筠言:「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请依元丰条复置管勾官二员,许本司举差。」诏复置一员。
二年五月六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请依元丰制,专任提举官,他司勿关与。」从之。
七月二日,诏应免夫钱并隶提举常平司。
六日,奉议郎周纯言:「今复置常平官,而诏告乃止于免役法,恐名未正也。元丰称常平等者,谓常平、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