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晓之以来远之意。今幸刑戮不加,而来者相继,前件书、物等,臣不敢受。乞估直入官,委本库买彩帛物等,候冬舶回报谢之,

所贵通异域之情,来海外之货。」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广西转运副使吴巘言:「雷、化发船之地与琼岛相对,今令倒下广州请引,约五千里,不便。欲乞广西沿海一带州县,如土人、客人以船载米谷、牛酒、黄鱼及非市舶司司抽解之物,并更不下广州请引。」诏孙迥相度,于市舶法有无妨碍。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密州范锷言:「欲于本州岛置市舶司,于板桥镇置抽解务,笼贾人专利之权归之公上,其利有六:使商贾入粟塞下以佐边费,于本州岛请香药杂物,与免路税,必有奔走应募者,一也。凡抽买犀角、象牙、乳香及诸宝货,每岁上供者,既无道涂劳费之役,又无舟行侵盗倾覆之弊,二也。抽解香药、杂物,每遇大礼,内可以助京师,外可以助京东、河北数路赏给之费,三也。有余则以时变易,不数月坐有倍称之息,四也。商旅乐于负贩,往来不绝,则京东、河北数路郡县税额增倍,五也。海道既通,则诸蕃宝货源源而来,上供必数倍于明、广,六也。有是六利而官无横费难集之功,庶可必行而无疑。况本州岛及四县常平库钱不下数十万缗,乞借为官本,限五年拨还。」诏都转运使吴居厚悉意斟酌,条析以闻析:原作「息」,据《长编》卷三四一改。。其后居厚言:「其取予轻重之权较然可见,于今无不可推行之理。欲稍出钱帛,议其取舍之便,考其赢缩之归,仍上置榷易务,差官吏牙保法,请自七年三月推行。」已而居厚又言:「锷所请置抽解务,如此

则牵制明、广二州已成之法,非浙、广、江、淮数路公私之便。海道至南蕃极远,登、莱东北密迩辽人,虽立透漏法,势自不可 拦,而板桥又非商贾辐凑之地,恐不可施行。」
哲宗元佑二年十月六日,诏泉州增置市舶。
三年三月十八日,密州板桥置市舶司。
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部言:「商贾许由海道往来,蕃商兴贩,并具入舶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物力户三人委保,州为验实,牒送愿发舶州置簿,给公据听行。回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即不请公据而擅乘舶自海道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往北界者加二等,配一千里。并许人告捕,给舶物半价充赏。其余在船人虽非船物主,并杖八十。即不请公据而未行者徒一年,邻州编管,赏减擅行之半,保人并减犯人三等。」从之。
元符二年五月十二日,户部言:「蕃舶为风飘着沿海州界,若损败及舶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物货,许其亲属召保认还,及立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诏杭州、明州市舶司依旧复置,所有监官、专库、手分等,依逐处旧额。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应蕃国及土生蕃客愿往他州或东京贩易物货者,仰经提举市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与公凭,前路照会。经过官司常切觉察,不得夹带禁物及奸细之人。其余应有关防约

束事件,令本路市舶司相度,申尚书省。」先是,广南路提举市舶司言:「自来海外诸国蕃客将宝货渡海赴广州市舶务抽解,(举)[与]民间交易,听其往还,许其居止。今来大食诸国蕃客乞往诸州及东京买卖,未有条约。」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日,诏:「每年蕃船到岸,应买到物货合行出卖,并将在市实直价例,依市易法通融收息,不得过二分。」从广南提举市舶司请也。
五年三月四日,诏:「广州市舶司旧来发舶往来南蕃诸国博易回,元丰三年旧条只得却赴广州抽解,后来续降,沿革不同。今则许于非元发舶州往舶抽买,缘此大生奸弊,亏损课额。可将元丰三年八月旧条与后来续降冲改参详,从长立法,遵守施行。」
大观元年三月十七日,诏广南、福建、两浙市舶依旧复置提举官。
三年七月二十,诏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官,令提举常平官兼,专切提举,通判管勾。
政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两浙、福建路依旧复置市舶,从福建路提点刑狱邵涛请也。
三年七月十二日,两浙提举市舶司奏:「至道元年六月二十六日敕,应知州、通判、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使臣等,今后并不得收买蕃商香药、禁物,如有收买,其知、通、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并除名,使臣决配,所犯人亦决配。缘止系广南一路指挥。」诏申明行下。
四年五月十八日,诏:「诸国蕃客到中国居住已经五世,其财产依海行无合承分人

及不经遗嘱者,并依户绝法,仍入市舶司拘管。」
五年七月八日,礼部奏:「福建提举市舶司状:『昨自兴复市舶,已于泉州置来远驿,与应用家事什物等并足,并立定犒设并立:原无,据本书《补编》第六四二页补。、馈送则例,及以置使臣一员监市舶务门,兼充接引,干当来远驿。及本司已出给公据付刘着等收执,前去罗斛、占城国说谕招纳招:原作「诏」,据本书《补编》第六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