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馈遗,出入津送,种种横用。置司半年以来,校其所入,未必能补其所费。至于创置酒库,亦是阴夺省司之利。夫经制所总之事,皆户部本职。税赋失实,当问转运司;常平钱谷失陷,当问提举司;监司不法,自有互察之文;州县不法,自有监司按举之令。若使经制司检察,则户部亦可废,又何必置诸司!欲乞检会累奏,早赐施行。」诏令户部措置,户部条具:「一、经制司系检察诸司、州县失陷钱物,并举催未到纲运,总逐路常平等事。缘本司所管路分广阔,未见速效。今来若随事依旧分隶诸司拘收检察,其经制一司自可寝罢。一、经制司若行寝罢,欲乞将拘催检察上供钱物粮斛等职事,并各并归逐路所属监司主管施行。年额上供钱物、粮斛、酒税、诸路赡军酒务桩、办籴本等,隶转运司;无额经制、朝廷封桩钱物、建康永丰圩等,隶提刑司;茶盐钱物,隶茶盐司;常平并市易、回易、平准等钱物,隶常平司。一、据经制司主管官具到见管江浙钱物,欲令逐州军主管官除市易务钱物外,依旧窠名桩管,听候户部充籴本支用。一、经制司酒库应干官物,欲乞并归措置赡军酒库所分拨使用。一、经制司属官人吏,欲责限一月结局。其所管公使钱物等,并赴左藏库送纳;其经制司案牍,并发赴本部;所有逐路案牍并抽差到吏

卒,并发归元来去处。一、诸路主管常平官,近因置经制司,改作经制某路干办常平等公事。今来经制司若罢,即合依旧。」诏罢经制司,余依措置到事理施行。内主管官请给、序位等,依已降指挥施行。

徽宗宣和三年本条之首有屠寄先生案语,云:「寄案,徐辑《大典》引《文献通考》。」,方腊初平,江浙诸郡皆未有常赋,乃诏除陈亨伯以大漕之职经制七路,财赋许得移用,监司听其按察。于是亨伯收民间印契及鬻糟醋之类,为钱凡七色。是后州县有所谓经制钱有所:原倒,据《文献通考》卷六二乙。,自亨伯始也。其后翁端朝继为之。绍兴初,与发运俱罢。九年复置,以户部侍郎梁汝嘉为使,司农少卿霍蠡为判官,以检察内外失陷钱物、举催未到纲运、措置籴买、总领常平为职。未几,谏议曾统言其无益而多费,就省之。绍兴中,又有总制司,以参政孟庾领其事,其职略视经制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四 提举保甲司

提举保甲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十月十八日,陕西宣抚使韩绛乞差尚驾部员外郎马 、秘书丞刘拱、秘书省著作佐郎吕大忠、殿中丞乐涣赴本司,以备提举义勇。从之。绛又言,义勇分为七路:延、丹、坊为一路,邠、宁、环、庆为一路,泾、原、仪、渭为一路,秦、陇为一路,陕、解、同、河中府为一路,阶、成、凤州、凤翔为一路,干、耀、华、永兴军为一路。
四年五月四日,诏罢陕西诸路提举义勇官,委本属州县依旧条分番教阅,转运、提点刑狱司遇起教日提举。初,陕西宣抚司请辟官八员,分总诸路义勇,人情以为烦扰无补。曾公亮出镇永兴,对日,首以为言,故罢之。
八年闰四月四日,诏五路义勇保甲,差在京有职事官一员提举,仍各不限常制,奏举选人或班行一员勾当公事,不以时差出或躬亲巡察。差知制诰沈括等十一人兼提举。寻皆罢之。
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开封府界提举保甲官,以昭宣使、果州防御使、入内副都知王中正,东上合门使、荣州刺史狄谘为之。初,王安石议减正兵,以保甲民兵代之,于是始置提举教阅之使,后又行于西北三路。世议不以为然,而后卒改焉。
三年六月三日,诏五路转运、提举官巡历所至,许按阅见教义勇、保甲武艺,有不如法,关牒提点刑狱司施行。以河北提点

刑狱刘定言一司不能遍阅州县保甲故也。
十三日,诏广南、梓、夔、利路保甲,令监司、提举司岁分州县按阅。从尚书兵部请也。
十五日,诏河北、河东、陕西路各选文、武官一员提举义勇、保甲。武臣提举义勇保甲兼提点刑狱,文臣提点刑狱兼提举义勇保甲。自今五路提点刑狱准此。
四年正月七日,诏提举保甲司钱物,专令文臣领之。
六年十一月八日,诏:「提举保甲司,三路(北)[比]转运司,提举视转运使,同提举视副使,同管勾视判官。开封府界(北)[比]提点司,提举、提点官、同提举视三路同管勾官。仍依所定格子除授,并为监司。其人从、举官、恩数等,并依所视职任。武臣专管教阅,文臣专管催驱收支钱物,辄侵紊者徒一年。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诏罢府界、三路提举保甲官,诸路以提刑狱兼领。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五日,诏府界、三路提举保甲官并官属罢谒禁。
闰二月二十四日,诏河北东西路、永兴、秦凤等路提点刑狱兼提举保甲司「提点」上原有「提路」二字,据《长编》卷三七○删。,并依提刑司例,各为一司。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河北、陕西路提刑兼提举保甲,并依提刑司分路。
徽宗崇宁五年二月三日,诏河北东西路、河东、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