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相蒙。虽明示劝惩,申颁诏令,而监司、州郡恬不加恤,然则国用安得不屈,民力安得不匮哉!帅臣、监司各条具所部无名之费、不急之务以闻。」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诸路帅守、监司,许依例进贡推恩。其因金人及盗贼曾失守或逃避之人,不许进贡。」
十二月六日,诏诸路监司:「应曾烧劫州县,并躬亲巡历,一岁再遍。所至具月日申尚书省。仍开坐所措置过事,尚书省类聚,考其当否而为之升黜。」从臣僚之请也。
二年八月十七日,朝散大夫、充秘阁修撰、新差同提领措置行在茶盐司徐公裕言:「契勘提领官二员,内梁扬祖系发运使兼领,前官杨渊乃工部员外郎,系第二等奉使同领。以上逐官应干事件,各有本职任条法外,今来公裕系是正除上件官,所有服色、序位、刺举、请给、人从等,并未曾有立定指挥。」诏并依发运副使条法施行,内举官减三分之一。
三年二月十八日,知平江府汤东野言:「元丰、政和令节文,诸发运、监司因点检或议公事,许受酒食。其巡历所至,薪炭、油烛、酒食,并依例听受。续准宣和二年御笔,每岁巡历所部,并一出周遍。即有故复出者,不得再受所过州县酒

食、供馈。今军兴之际,调发紧急,百须应办,巡历不常,又非平日无事之比,难以指定岁终巡遍之限。倘使区区往来道路之间,供给所入不足以偿所费,而又廨宇所在,合得供给,例皆微薄。见今物价踊贵,既不足以糊口,又使更营道路之费,深恐未称朝廷所以委寄部使者之意。欲并依元丰、政和条令施行。」诏权依所乞。
三月二日,诏:「监司缘事擅置官属,理当重寘典宪,为累经赦宥,特免行遣。其所差官并罢。今后更敢擅自差置者,差与被受官并徒三年,所在官司不得放行请给。」
四月十二日,诏:「诸路州军除添差宗室归朝官存留外,余并日下减罢。监司属官依此施行。其江东路经制司属官日下减罢,所有职事并今安抚司属官兼领。」
九月十七日,诏:「诸路监司今后差官属出干事,不得差待阙官。如辄差,其元差官司及被差官各徒二年,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十月一日,臣僚言:「自宣和以来,至今为州县之害者,赃吏是也。赃吏不除,民无安靖之理。欲乞立法,应按察官自通判至监司,每半年具发擿过赃吏若干人,并籍记姓名,以为殿最。或当劾而不劾,致因他事暴闻者,其不劾之官并重行贬黜。」诏每年一次,令诸监司按察官具发擿过赃吏姓名申尚书省置籍。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应军民疾苦或刑政未便事件,仰监司采访闻奏。」
六月三十日,诏:「应监司巡历去处,除合得供给外,辄

以米曲价钱于所部公使库买酒,缘本司职事于所在州取者非。入己者以自盗论,不入者以坐赃论。」
十月四日,诏:「应监司被旨体究公事,如敢迁延观望及循情灭裂,令御史台弹奏,重寘典宪。」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方今州县积弊,百姓疾苦,朝廷无由尽知。今令诸路监司及郡守、县令,各据一路、一州、一县随所在合有可以罢行事件讲究条具,申尚书省。如实便国利民,当议褒赏。」
五月二十五日御笔:「监司以侍从所荐县令不法,不即按劾,重寘典宪。」上以侍从荐县令,如将来犯赃则与同罪,若按发一人则并坐举者,监司必观望,有所不敢,故戒饬之。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近叶梦得、李回、冯澥并以曾任执政,陈乞子侄为监司属官,至或创添窠阙与之。且监司属官并系堂除,若发运司则压通判,其余往往亦与诸州通判叙官。遇本司长官出,签厅实行其事,其权甚重,岂可轻畀未出官人!请收还梦得等三人已降指挥,令别陈乞合入差遣。其以前未曾出官经任堂除属官人,不以已未到任,并令放罢归部,别选历任三考以上、实有材能之人,以重其选。」从之。
十八日,诏今后监司令三省取见本贯,不得除乡贯系本路人。
九月二十八日,诏:「今后诸路监司及安抚等司属官,元额之外不得以军期为名辄行奏辟。及见任、罢任、待阙未出官人,并不许暂时虚作名目,差委出入。被差之人计俸坐赃,帅司、

监司别行黜责。」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应宽免诏旨,令诸路监司每季具所部州县施行实状上闻。其奉行周悉与夫苟简者,精加检察,为之赏罚。」
三年三月十九日,新除淮南转运副使郭康伯言,先在扬州居住,有父母坟垄并产业,碍监司不许任本乡贯指挥。诏淮南系缘边去处,既非本贯,虽有坟垄,自不合避。
二十六日,司封员外郎郑士彦言:「真宗即位之初,谓宰相曰:『天下物宜、民间利弊,惟转运使得以周知,当令更互赴阙,延见询访。』以今日论之,宜不止于转运使而已。若狱讼之繁简,茶盐之利病,舶货之低昂,鼓铸之多寡,各有司存。乞依祖宗彝训,应监司、提举官因事到行(任)[在]所,并令引对,不许免。除奏禀职事之外,凡可以救时济治者,悉许敷陈。」诏除两浙路外,余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