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编》卷五七改。、观察判官事。绅受命乘传督河北军粮,时参知政事王钦若判天雄军府,上言奏(辞)[辟],故以命之。
三年七月,令审官院选京官一员知西京留守判官事,以知留守司边肃请置此官代通判巡行属县故也。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以秘书少监、直秘阁黄夷简为检校秘书监,充平江军节度副使,不签书公事。夷简以疾在假者累年,复丁母忧,表乞散秩还乡,故有是命。
天禧元年六月,以武昌军节度副使边肃

知光州,以赦叙也。时刑部言肃元犯,真宗曰:「肃在邢州,时北戎侵扰,屡诏弃城入保,肃能固守,颇着诚效。虽坐赃废,亦累经赦。」故特有是命。
二年九月,流内铨请以自今军、监判官更不兼通判。从之。
四年正月,诏桂、广州幕职自今增注及五员,仍选有吏干勤事者。帝以桂、广岭南大藩,而转运、劝农使多委二州幕职鞠治狱讼、详公事,故命增员以备差遣。
仁宗天圣二年二月,河北缘边安抚都监张炎成言:「雄、霸州霸:原作「羁」,据《长编》卷一○二改。、广信、安肃军、保州五处最是穷边,内保州、雄州、广信军凡承受北界公牒,演用文字回报,须略言典故。乞自今吏部铨选进士及第有公器者充判官或推官,凡有往来公牒,专令相度回荅。」从之。
四年六月二日,中书门下言:「今后奏举人及常选人内,经八考已上合入令录,虽未赴任,特与职事者,乞并除节度、观察推官。」仁宗问:「旧例如何 」王曾对曰:「自来初等职官俸入太薄,缘已被保举与两使推官,则稍似升陟。」从之。
五年十二月,广南路西转运司言言:原与下字「高」互倒,据后文所述乙。:「高、融二州欲乞各除推官一员。」流内铨言:「自来高州置司户参军一员,兼录参、司法事;融州置司理、司户参军二员,兼录参、司法事。若置推官,即少得合入之人注拟。今相度,高、融二州请依旧只令司户参军兼知逐州推官厅公事。」从之。
六年六月,以无为军巢县主簿梅鼎臣权凤翔府观察推官,候回日与初等职事官资叙,从知府周寔之举也。

七年十月,上封者言:「河北缘边州军所置幕职多经学出身,不惟公事因循,至书断案牍纰缪,文理辞语不能晓会。缘多武臣知州军,若朝廷行下文字,州府关报不能辨白,则或访问他人;又缘边州军承受外地公文或失详明,便成漏泄。欲望自今逐州军职官,各取进士出身有举荐者一人充。」诏吏部铨选注。
八月十四日,诏节度、行军司马签书州事者,位在幕职之上。自今负犯人更不除授。时行军司马石待问签书州事,乞定着位。事下礼院参议,议者以今之行军司马皆过犯叙除,不可准于典故,遂有是诏。
《哲宗正史 职官志》:幕职官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书、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凡郡事与守、倅通签书。
神宗熙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诸州军器物料并置库,选职官或曹官一员兼监。
九年六月十三日,诏流内铨,河州签判今后不依名次选差合入职官人充。
元丰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夔州路转运司言:「南平军止有通判一员,无职官。本军两县一镇六寨堡,事务繁多,欲乞依嘉州例置职官一员,兼监铸钱监。」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诏陕西路帅臣所在职官,不许监司差出,从知庆州赵请也。
政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荆湖南路转运司言,桂阳监签判乞依熙丰法复置,从之。
三年十一月一日,详定一司敕令所看详旧幕职州县官,今后承直郎以下其就任改官之

人,自改官日理任等,除元佑法合行删去外,今以熙丰旧法参酌修立下条:诸承直郎以下应就任改官者理任,自改官日即愿通计前后月日满三年罢者听,仍不理为任。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已)降指挥,诸州、军、府司录依旧为签书判官厅公事,诸路除旧有签判官自合存留司录改充,余州司录并令减罢。访闻旧无签判处却存留司录充签判,令都省札下吏部,遍牒诸州军,依元降指挥改正。仍行下转运司,取会所辖州军改正减罢员阙类聚申尚书省。如有违戾,按劾以闻。」
绍兴十年八月十四日,诏右承务郎邢孝宽添差婺州签判,任满更不差人。以皇后亲弟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诏化州签判任满赏格,今后依本州岛幕职官例,与理不依名次家便差遣一次。
二十一年三月五日,诏南恩、封、新、梅州各置签书军事判官一员。
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潮州添置军事判官一员。
三十年十月二日,信阳军教授陈端彦言:「通化军系极边,如遇守臣在假,以次官系选人充军事判官,难以权郡。乞将通化军见置军事判官改差签判,欲乞差注承务郎以上官。」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寮言:「忠州、万州、渠州、珍州、茂州、开州、梁山军、怀安军、石泉军、大安军,其间多控蛮獠,既无通判,且不差签判。以次官尽是选人,乞依通化军将见置判官改差签判。除本官俸钱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