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承佃,在县令佐协力干办,故从其请也。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提举利州路常平刘镃言:「切见僻远县令多缺正官,类皆权摄,苟且岁月,丰己营私,视公宇如传舍,奚暇究心职事、劝恤民隐 乞二广县令见阙处尽行差注。」从之。
五年十二月五日,利州路转运判官王敏文等奏:「县令之职,全要风力强劲,不可以昏老任之。近蒙吏部差注六十以上之人,伏望处分,虽破格不以拘碍,唯县令乞差年六十以下之人。」从之。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川陕四路差官之法,令、佐不得并差川陕路人。内地人多不愿就,故本路监司不免差官权摄,所差官多是川人,有至三五年不替者,其与破格差注名异实同。欲乞应川峡四路令、佐内无应入人,而限满无本色人就者,许通注邻路人,庶使注授稍广,各得正官,民不受弊。」诏可依所奏,尚书省立法施行。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后监司审择县令,并同共审择,委有治绩,连衔保奏。每路不得过三人。召赴都堂审察录用,如人材卓异,可备除擢,取旨引对。」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伏见川路县令多是川人,往往去乡近便,故旧干托,旦暮不绝。伏望川路县令不许差注川人,庶几有以杜绝干托骚扰之弊。」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窃见福建诸州军管下诸县逐时非遇知州到任内,欲入州营私干谒,即以禀公事为名,将带公吏入州,往来动经数日,委是有妨理民急务。缘公事有疑,依令只合申州与决,即无专许知县入州禀复之文,欲望下有司立法禁止施行。」诏依所奏立法,余路依此。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十八日,知太康县康国材、知扶沟县惠厚下、知东明县宋晟能率众守御,与改合入官。
五月十八日,诏畿内县知县并替成资阙。
六月二十九日,利州路转运判官张上行言:「本路定差官员并遵守熙丰法,至宣和七年始有不许差本路人为县令之制。缘川州去乡远近不同,且如本(县)[路]洋州人指射剑州梓橦县令,则去乡一十七程,以本路人不该定差;若成都府路绵州人指射,去乡两程,却系别路人合差。况祖宗八路差官法,令、佐不得并差川人。续降旨,令、(佗)[佐]不得差本贯邻县人,阙防已备。」(即)[诏]依祖宗八路差官法。
七月六日,诏三省申明旧制,今后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江南东西路经制使翁彦国言:「准朝旨增置弓手,小县二百人,大县三百人,知县兼领,不知如何系衔。旧法兼兵知县有添给

食钱。」诏知县兼管不须带入(街)[衔],月给食钱三贯,候创置县尉到日罢。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知常州周杞言:「防秋之时,沿江令、佐乞不许帅臣、监司差出。虽朝廷除授差遣,并许本州岛占留,候来年二月以后方得离任。」诏依,札(札)与帅臣、监司。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今后京朝官知县阙次,并令三省选择差除。仍内外侍从官各举堪充县令京朝官二员,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以次除授。俟有善政,任满升擢差遣;或犯赃罪,连坐举官,依保举法。」
二月八日,诏:「应知县、县令今后不以是何官司,并不得差出。虽专画到许差见任官指挥,亦不许一例指差。仰守臣检察,如或违戾,按劾以闻。被差及差之者,以违制论。」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后知县阙官处,只委本州岛日下差本州岛属邑丞、簿权外,巡尉场务阙下依旧法。
三年十月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令、佐官非出入假故,应通签而独行者,官司不得被受。仍乞申严典宪,重行黜责,监司、守贰按行觉举。」诏坐条申严行下。今后如遇差出或在假等事故,并于阶衔下分明批鉴。
五年闰二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见任县令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事。专委监司常切觉察,如敢隐蔽,重寘以法。」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诸县非有公事拘留平民,或受讼、输纳,多端乞取,及多收米麦剩耗造酒聚饮等,令诸路帅臣、监司按劾以闻。」
六月七日,诏帅、守、监司:「今后县令庸懦不才者,依法对移,赃污不法者依法按(刻)[劾]。自余并遵诏令,不得横肆凌逼。」从右司谏王缙请也。
八月十七日,诏四川知县有不可倚(杖)[仗]之人,令安抚(使)[制]置大使司依已降指挥先次对移闻奏。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令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开具所部知县有无善政显著及谬懦不职之人申尚书省。
七年二月九日,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选择堂除知县一次。
十五日,诏应堂除知县并借绯章服,供给依签判例支给。任满赴都堂审察,如治状有称,即与升擢差遣。内监司列荐治状显著者,当不次除擢。
九年七月六日,诏吏部日后县令差文臣。以臣寮奏建炎以来始注武臣,为害甚众故也。
十四年四月七日,臣寮上言:「县令之职,比年类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