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香]之类,班列间不免与百官相见,恐有嫌疑。乞改差抗、摭一外任宫观差遣,庶获稍远班路。」诏吕抗差主管台州

崇道观,吕摭差主管亳州明道宫,并任便居住。
三月二十五日,知枢密院事张浚言,乞用恩例陈乞母舅左朝议大夫徐愈宫观一次,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右宣教郎吴铎言:「近蒙朝廷差监潭州南岳庙,系破格,俸给微薄,赡给不足。念铎系勋臣之后,乞特赐陶铸宫观一次。」诏改差主管台州崇道观。
五月十六日,诏:「自今郡守到官未满任或未成资,非实有故,不得辄请宫观。」
十一月三日,诏:「应宰臣、执政官用亲属恩例陈乞岳庙差遣者,除特降指挥用恩例差拨外,余人并依格法施行。其已授岳庙差遣之人,并许终满今任。」以臣僚言:「近来陈乞亲属差遣太滥,并欲遵旧制,见任岳庙官者罢之。」故有是命。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臣僚札子:『窃见兵火以来,缙绅失所,吏部难得选人差遣。兼有曾任监司、知、通,不复更归吏部,愿审量其才,早与除授。若委无阙可入,非缘罪犯不可录用者,且与宫观、岳庙一次。更有破格宫庙请给至微,亦可次第差除。』本部勘当,承务郎以上宫观差遣,见依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指挥施行外,狱庙差遣系朝廷差注,即不系本部合使窠阙。若选人无差遣,乞破格岳庙,于本部别无违碍。欲依臣僚所请,并赴尚书省投状。」诏除依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指挥合差宫观之人,更与特差一次,余依吏部勘当。
二十四日,左承议郎张延寿言:「昨任侍御史,因丁母忧解官。至绍兴三年,本台检举丁忧服阕,蒙恩除延寿主管江州太平观。乞检会延寿别无事因,特降指挥,与依自陈宫观例施行。」从之。
九月十六日,诏保义郎、合门祗候刘汜许用父锡初授团练使依条合得恩泽一名,特差监潭州南岳庙。
十一月八日,川陕等路宣抚使司言:「川陕官员陈乞新书法宫祠,前宣抚使张浚依已得便宜黜陟圣旨,验宝无违碍,并已出给照札,欲乞给降付身。」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应陈乞宫观人,曾任左、右司郎官以上,并充提点宫观。
二十七日,诏:「京朝官知县已下资序并选人,如委是西北流寓无产业之人,及非流寓人有若占射差遣恩例,或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或系省员废并并曾任诸州教授,并令赴尚书省投状,与差岳庙一次。如无逐件恩例,在部实及半年以上,无阙可入者,许经吏部陈乞,注破格岳庙一次。内西北流寓人仍依去失法,召保官一员。」
二十八日,诏:「应陈乞岳庙人,若出身偶用开封府等处户贯,而物产在江南,及祖父母、父母虽年七十以上,有兼侍之人,并不许陈乞。所有破格岳庙人,令尚书省于所给付身内声说,仍令所属批上料钱文历。」
四月二十二日,诏应曾任宫观、岳庙人,并与理作经任,令吏部放行参选。
五月十三日,吏部

言:将仕郎张续年一十八,未应出官条格。诏张续前降差监南岳庙指挥更不施行。
十九日,权史部侍郎晏敦复等言:「契勘前降指挥,今后应陈乞岳庙差遣之人,并令赴吏部投状,令本部取索勘验,保明申尚书省拟差,出给付身。内有未曾拟正阶官之人,须候降到许差指挥,再行奏钞,显属紊烦。欲乞应初出官人陈乞岳庙,如应得所差指挥,即便拟阶官申尚书省拟差。」从之。
七月十二日,诏:「选人岳庙应格之人,与支本身料钱外,支食钱五贯;破格之人止与支破本身料钱。」
十月十日,臣僚言:「准绍兴令,诸臣僚因陈乞及非责降宫观、岳庙差遣者,并月破供给,于所居处依资序降一等支。职司以上资序人依通判例,知州资序人依签判例,无签判处及通判资序人并依幕职官例,武臣武功大夫以上未及知州职司资序人准此。其前宰相、执政官及见带学士以上职者不降。契勘宫观官自祖宗以来,即无支破供给之文,止因崇宁间蔡京用事,创立格法,支破宫观供给。王黼作相之后,已行任罢,今来却修入绍兴 令,永为成法。所在州军虽不曾一一支给,缘已是编 该载,难以止绝干请。欲乞删除。」从之。
二十八日,殿中侍御史王缙言:「初出官人监岳庙,理资任,若便许用举主关升及年限磨勘,侥幸太甚。欲乞应初官监岳庙人年未及格,并不理资任;选人候厘务书考,方许荐举。厘务实及三考,无出身通理四考,方许用举主关升。承务郎以上厘务磨勘,一依旧法,自后未经参选人并父祖见任通判以上及宫观通判请给者,更不差监岳庙。所贵人知自勉,异日可备选用。」诏未经任人父祖已授通判以上差遣及提点以上宫观,除用恩例陈乞外,今后更不许差监岳庙。余依见行条法。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右通直郎沈云纪许用父参知政事与求依条岁许陈乞亲属差遣恩例,特差监潭州南岳庙。
三月二十日,右承务郎陈鼐言:「祖宗旧例,随龙人子孙并与堂除差遣。鼐故父戬祗事巘邸,夤缘攀附,今鼐不敢别有侥幸,欲乞陶铸一岳庙差遣。」诏特差监潭州南岳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