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违于人情,礼固可以义起。君子者,法之原必本于平恕;圣人者,礼之制莫尚乎变通。不明礼法之本原而欲绝人之世,岂先王之用心哉 孔子曰:『继绝世,天下之民归心焉。』盖以其无后而绝,故继之也。若祖自有子,又尝娶妇,方得养孙,或有子未娶而亡,亦不得养孙,则天下之绝世将不可胜计。以是为礼法,不亦可乎 盖侁议是。若如议,则元丰孟宗颜、绍圣刘守信二家,皆可追夺产业。数十年之间,天下之养孙者,不惟世守其先畴,或已经荫补,若行此议,则乡里奸民倚法搔扰,长告讦之风,起争竞之俗,非所以绥靖四方也。若曰使皆有继续,则天下遂无户绝。夫法有养子、养孙,盖虑天下有绝灭之家也。户绝财产,所得几何 政和元年,诸路户绝钱万余贯而已。使皆知立后,遂无户绝,一岁虽失万余缗,圣主之所乐为也。」从之。
徽宗大观四年九月十五日,诏:「孔子谓:『兴灭继绝,天下之民归心。』王安石子雱不幸无嗣,有族子逮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之。比闻兴讼未已,可仍旧以逮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也。」
政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政和:原无。按前条为「大观四年」事,而大观无八年,又后文已提及「政和六年」。故据文意,补「政和」二字。,故临川伯王雱女王氏状:「伏念父被遇神考,擢寘法从,不幸早世,未立嗣息。大观间,特诏以族子逮为后。于政和六年缘其所生父 身亡,诏令逮归宗,照管葬事。今已终葬,欲望特令逮仍旧为先父雱后。」诏从之。
高宗绍兴八年十月二日,诏故太尉、镇洮军节度使镇;原无,据《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三补。、同知枢密院事种师道以再从侄浤为后,其神道碑令本家陈乞,委官制撰。
礼 宋会要辑稿 礼三六 丧服 追行服

追行服
【宋会要】

绍兴三十年五月十三日,太常寺看定:「韦评等昨解官持服,今显仁皇后升祔恩例所得转官,检照礼律,即未合祗受。」从之。
元佑六年五月六日,监察御史徐君平言:「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今大小使臣任管军、沿边之类,当行服而不请解官者甚众。愿令并解官持服,着为令。」从之。其大小使臣除系沿边等职任并元是军班换授,及小使臣非奏补,及武举入官人,并仍旧。
七年二月十一日,诏:「武臣丁忧者见任管军处,或充路分总管、钤辖、都监、知州县城关使使:原缺,据《长编》卷四七○补。、县尉都监、寨主监押、同巡检、巡检驻泊、巡防驻泊及管押纲运管:原作「营」,据《长编》卷四七○改。,大使臣系军班换授,小使臣非荫补,并武举入官者及差使、借差,并不解官。内系沿边任使并押纲者,给假十五日,余一百日余:原作「除」,据《长编》卷四七○改。。其应不解官而愿解官行服者,除沿边任使奏候朝旨外,听之。」
绍圣三年五月八日,诏小使臣丁忧,依元丰旧法,勿令持服。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准备将领、差使,并依边将副、城寨使臣条,不许持服。
徽宗元符三年已即位正月十四日,诏三省集侍从官、礼官议兴国二年服是何服纪,令疾速指定闻奏。详见九月六日指挥。
淳熙四年九月十二日,敕令所言:「臣僚奏,自今右选修武郎以下如有服制,并合依文臣解官。吏部看详:『应小使臣外官、宗室任诸路监司、知州军、军使、知县、县令、县尉、钤辖、路分都监、副都监、将副、准备将领差遣,如遇丁忧,乞依文臣解官持服。授讫未上同。内极边去处,并不解官;愿解官持服者,具奏听旨。』诏依,仍下本所修立成法。本所欲于武臣丁忧不解官本条依旧文外,今参酌创修:诸路小使臣任知州及军使、知县、县令、尉丁忧,并解官,内缘边去处不解,授讫未上同。愿解官者具奏听旨。」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芮辉言:「吏部选法,小使臣遭丧不解官,给式假,百日为限。欲除缘边职任及见从军与归正、归朝、拣汰指使等官,并军功补授杂流出身人,依旧以百日为限外,小使臣如荫补子弟及取应宗室武举出身之类,皆合遵三年之制。」从之。既而吏部奏:「所降指挥内荫补子弟并取应宗室武举出身人悉遵三年之制,窃虑未尽。今照得,如奏荐、遗表、致仕及捧表、生辰亲属并捧香戚里、宗室女夫、染瘴阵亡、罢省亲属恩泽,应诸色补官宗室并进献人,并合依已降指挥施行。校尉准此。」从之。
二十八日,诏:「内侍官如丁忧,依旧给式假一百日。」
七月七日,中书门下省言:「昨降指挥,应从军小使臣自今在职丁忧,与免式假。近缘吏奏请,将见从军与不系从军之人,例皆给(理假)[假,理]宜分别。」诏内外诸军小使臣在职丁忧,并依上件已降指挥施行。
十年七月二

十二日,吏部言:「淳熙条格,小使臣沿边任使,丁忧不解官,止给式假十五日。淳熙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因臣僚奏请,失于照会,一例衮同声说,给假一百日,遂致抵牾。乞依淳熙条格,止给式假十五日。」从之。
二十七日,诏:「小使臣丁忧,并依旧法。其在淳熙七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