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都着依拟行。钦此。
一、今后纳税去处,有权豪无籍之徒,朋谋结党,倚势用强,掯勒客商,挟制官吏,搅扰商税,或吓骗客商财物者,杖罪以下本处枷号二个月发落。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者,免其枷号,并发附近卫分充军。系军卫者改发边卫。其包揽侵克,虽无搅扰之情,但系国课者,一百两以上亦发附近充军。其不干国课、与不及数、及无搅扰之情者,止计赃问拟徒杖罪名,仍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崇祯刊本「临民宝镜」有此款,题作「新例」。
笺释云:「此即前例(万Ⅲ:74:1)增改为之者,重搅扰侵克上。」
按:此二款实系一款。参「汇编」Ⅲ:50所附「新颁条例」。
Ⅲ:75 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Ⅲ:76 人户亏兑课程
凡民间周(会典作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明代律例汇编卷九 户律六 钱债
Ⅲ:77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并追余利给主○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若豪势之入,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弘治问刑条例
(五款)
弘Ⅲ:77:1 一、内外放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系在京住坐军匠人等揭借者,止许于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单勘合等项公文者,提问。原债不追。(弘89;嘉Ⅲ:77:5)
弘Ⅲ:77:2 一、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拏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弘90;嘉Ⅲ:77:1;万Ⅲ:77:1)
弘Ⅲ:77:3 一、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职折俸银物领去者,问拟诓诈;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弘92)
按:此款当系弘治十二年十一月所定。参看胡Ⅵ:21:5。
弘Ⅲ:77:4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连债主俱问发口外充军。(弘93;嘉Ⅲ:77:2)
弘Ⅲ:77:5 一、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弘94;嘉Ⅲ:77:4)
胡琼集解附例
(六款)
胡Ⅲ:77:1 「内外放债之家」一款,同弘Ⅲ:77:1;嘉Ⅲ:77:5。
胡Ⅲ:77:2 「凡势豪举放私债」一款,同弘Ⅲ:77:2;嘉Ⅲ:77:1;万Ⅲ:77:1
胡Ⅲ:77:3 「典当田地器物」一款,同弘Ⅲ:21:1;又见胡Ⅲ:21:2,重出。
胡Ⅲ:77:4 「凡负欠私债」一款,同弘Ⅵ:79:5;嘉Ⅲ:77:6;万Ⅲ:77:6。
胡Ⅲ:77:5 「举放钱债」一款,同弘Ⅲ:77:3。
胡Ⅲ:77:6 「听选官吏监生」一款,同弘Ⅲ:77:4;嘉Ⅲ:77:2。
嘉靖问刑条例
(六款)
嘉Ⅲ:77:1 「凡势豪举放私债」一款,同弘Ⅲ:77:2;万Ⅲ:77:1。
嘉Ⅲ:77:2 「听选官吏」一款,同弘Ⅲ:77:4。
嘉Ⅲ:77:3 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诓诈,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嘉Ⅲ:77:4 「两京兵部」一款,同弘Ⅲ:77:5。
嘉Ⅲ:77:5 「内外放债之家」一款,同弘Ⅲ:77:1。
嘉Ⅲ:77:6 「凡负欠私债」一款,同弘Ⅵ:79:5;万Ⅲ:77:6。
万历问刑条例
(六款)
万Ⅲ:77:1 「凡势豪举放私债」一款,同弘Ⅲ:77:2;嘉:77:l。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万Ⅲ:77:2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