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发落。(弘215;嘉Ⅵ:72:1;万Ⅵ72:1)

胡Ⅵ:72: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胡Ⅵ:72:2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骂三品以上长官,比依骂祖父母父母律论。
嘉Ⅵ:72:1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嘉Ⅵ:72:2  

万Ⅵ:72: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万Ⅵ:72:2 按:顺治律本条附例二款,与万历例同。

Ⅵ:73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Ⅵ:74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须亲告乃坐。】

Ⅵ:75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Ⅵ:76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Ⅵ:76:1 「殴骂祖父母父母」一款,同弘Ⅵ:66:l:胡Ⅵ:66: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76:1 「毁骂祖父母」一款,同弘Ⅵ:66:1,惟弘Ⅵ:66:1「殴骂」嘉靖例改作毁骂。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76:1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76:1)不与准理下云,止将罪名奏请定夺,似闲,今删正。」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77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Ⅵ:78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若奴骂婢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二 刑律五 诉讼
Ⅵ:79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弘治问刑条例
(十一款)
弘Ⅵ:79:1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1;嘉Ⅵ:79:1;万Ⅵ:79:1)
弘Ⅵ:79:2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余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己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己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己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弘218)
按:嘉Ⅵ:79:6:万Ⅵ:79:7末行「其不干己」己下有事字。
弘Ⅵ:79:3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与布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见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己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婚女抱赍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弘219;嘉:79:9;万Ⅵ:79:11)
按:会典万Ⅵ:79:11「见监重囚」,「见」作「已」。舒化「大明律附例」作见。当以舒化刊本为正。
弘Ⅵ:79:4 一、亲赍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个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弘220;嘉Ⅵ:79:8,万Ⅵ:79:9)
弘Ⅵ:79:5 一、凡负欠私债,两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若两京别衙门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