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7 「为事官吏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Ⅵ:79:8;万Ⅵ:79:8。
嘉Ⅵ:79:8 「亲赍本状」一款,同弘Ⅵ:79:4;万Ⅵ:79:9。
嘉Ⅵ:79:9 「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一款,同弘Ⅵ:79:3;万Ⅵ:79:11。
嘉Ⅵ:79:10 「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一款,同弘Ⅵ:79:9。
嘉Ⅵ:79:11 「军民人等干已词讼」一款,同弘Ⅵ:86:1;万Ⅵ:79:12。
嘉Ⅵ:79:12 「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一款,同弘Ⅵ:83:2。
嘉Ⅵ:79:13 「文武官吏犯该为民」一款,同弘Ⅵ:83:3。
嘉Ⅵ:79:14 「凡蓦越赴京」一款,同弘Ⅵ:83:1;万Ⅵ:79:15。
嘉Ⅵ:79:15 「在外刁徒身背黄袱」一款,同弘Ⅵ:79:10;万Ⅵ:79:16。
嘉Ⅵ:79:16 「犯罪逃走来京」一款,同弘Ⅵ:79:7;万Ⅵ:79:10。

万历问刑条例
(十六款)
万Ⅵ:79:1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一款,同弘Ⅵ:79:1;嘉Ⅵ:7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2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79:2)但云有职役者革职为民,今改文武二项,余如旧。」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3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雠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4 「朝觐听选给由」一款,同弘Ⅵ:20:1;嘉Ⅵ:79:3。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此款「仪宾」二字,顺治例未删,盖其疏也。
万Ⅵ:79:5 「江西等处客人」一款,同弘Ⅵ:79:6;嘉Ⅵ:79:4。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6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余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狥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雠,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79:5)烦冗欠明,今删正。」
顺治例改「土夷地方」为「土官地方」,夷人为「土人」。
万Ⅵ:79:7 「各处军民词讼」一款,同嘉Ⅵ:79:6。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8 「为事官吏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Ⅵ:79:8;嘉Ⅵ:79:7。
按:顺治例改「两京」为「在京」。
万Ⅵ:79:9 「亲赍本状」一款,同弘Ⅵ:79:4;嘉Ⅵ:79:8。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10 「犯罪逃走来京」一款,同弘Ⅵ:79:7;嘉Ⅵ:79:16。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11 「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一款,同弘Ⅵ:79:3;嘉Ⅵ:79:9。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12 「军民人等干己词讼」一款,同弘Ⅵ:86:1;嘉Ⅵ:79:1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13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见任致仕闲住,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按:笺释曰:「旧例(弘Ⅵ:83:2;嘉Ⅵ:79:12)无奏告以图报复一句,又官不分文武,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14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按:「笺释」漏言较旧例(嘉Ⅵ:79:13」多「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一句。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15 「凡蓦越赴京」一款,同弘Ⅵ:83:1;嘉Ⅵ:79:14。
按:顺治例改「口外」为边远。
万Ⅵ:79:16 「在外刁徒身背黄袱」一款,同弘Ⅵ:79:10;嘉Ⅵ:79:15。
按:顺治例改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