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分得财不得财,而亲属相盗亦有得财不得财之分;常人谋杀,分已行未行,已伤已杀,而谋杀尊长亦有已行已伤已杀之分;常人诬告死罪反坐,皆分已决未决,而亲属亦一体分之,俱可以干系伦理十恶而一切论之乎?律惟谋反大逆,不分未成者,则以人臣无将,及逆专罪于未成,而已成无及,故不言也。至于谋杀祖父母,但已行者斩,已杀者凌迟处死,亦微有分矣,况其它哉?或谓常人强奸未成得流,亲属强奸未成亦流,何其无有差等?盖常人之与亲属,其分固有亲疏,而成奸之与未成,其罪不容无间。若奸而未成,皆坐绞斩,其已成者当加入于凌迟矣。查得洪武三十五年以前,本寺衙门曾经革罢,卷案不存,止查永乐十年一起,犯人索富强奸弟妇未成,河南道问拟,强奸未成,流罪充军,启闻依拟发落讫。宣德四年犯人崔兴强奸子妇未成,节该大理寺奏奉宣宗皇帝圣旨,既是强奸未成,只依未成奸律打一百,发辽东充军。是永乐以来问断亲属相奸,未尝不分成未成而悉坐以斩罪也。所有前项事理,律不应死,而于律外特置于死,已为不可,况欲着为定例,使臣等与天下共行之,断断乎知其不可。等因,奏奉钦依,下法司会议,覆题。奉世宗皇帝圣旨:是。今后亲属犯奸未成的,都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着为定例。钦此。
笺释所引定例题本作作闰十月题准,与「律解增附」异。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116:1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万Ⅵ:116:1)
嘉靖三十四年续准问刑条例
(一款,南京刑部志)
一、今后凡犯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近卫分充军,妇女离异归宗,并听夫嫁卖。(南京刑部志卷三引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续准问刑条例第八款)
按:读律琐言Ⅵ:116:2引此作问刑条例,与嘉靖二十九年问刑条例混而无别。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引此作续题事例。近卫分,陈省刊本作附近卫分,琐言作「附近卫」。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116:1 「凡亲属犯奸」一款,同嘉Ⅵ:116: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16:2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嘉靖三十四年续题事例)无内外字,又末有妇女离异二句,今增删。」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17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Ⅵ:118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Ⅵ:119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119:1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俱问革为民。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按:此款较旧例(弘Ⅵ:114:1)增「应袭舍人」四字,盖据胡Ⅵ:122:4增。即合胡Ⅵ:122:1;胡Ⅵ:122:4为一款。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19:1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119:1)云,俱问革为民。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20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120:1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弘257)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Ⅵ:120:1 「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一款,同弘Ⅵ:120:1
胡Ⅵ:120:2 一、僧道官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治罪。就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首一个月,满日发落。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五年五月都察院题准:如有妇女出游寺观者,一面将妇女拏送官司,并拘夫男问罪,仍枷号一个月发落,僧道还俗。如僧道及军民人等,因犯奸盗,除真犯死罪外,其有刁奸,及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俱发边卫充军。住持知情及说合者,一体问发。妇人自引外人在于寺观,有犯者,妇人及夫男仍枷号三个月发落。其地方人等容隐不举,一体治罪。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附于礼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