祯十一年后。其所载「纳赎例图」「律例钱钞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同惟「纳赎例图」「运囚粮」旁有小字注云:「即是纳米。每斗折银五分。若折谷,每斗加五升」。
其「律例钱钞图」,改舒图「老小废疾收赎」为「收赎律钞,老小废疾工乐户同」;「妇人兼收钱钞」下增小字注云:「谓军职正妻及妇人犯该赎钞者」;「赎罪例钞」下增小字注云:「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与妇人犯笞杖之有力者」。「刑书据会」所载此二图,亦从略不引。

  附:「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简说」

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健已汇编,并附考释,今再综合简说于左:
明律御制序云:「杂犯死罪,并徒流笞杖等刑,悉依赎罪条例科断」。此赎罪条例,累朝俱有更易。其初附于明律书末,(如「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或附于有关律文条后,(如胡琼「大明律集解」即以「在京罚运则例」附于五刑条)其后为断狱时查考方便,遂制图附于明律卷首,此则始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大明律读法」。
明制:据赎罪条例科断,在京在外有异。
在京,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有力则纳米运灰、运石、运砖、运碎砖、运水和炭。其运纳数量,明律刊本在京纳赎例图所载系依英宗天顺五年所定。至万历十三年,舒化奉敕修万历问刑条例,始于流徒等罪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量,有所更易。(万历会典刊行于万历十五年,但定稿在前,故其书所录运炭运灰运砖数量,仍同旧图,当以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载为正。)
明制,在外亦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而有力则纳米,或折谷或折银。明正德时,定「在京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徒罪照依罚充王府仪从事例,一年追银三两六钱。正德时,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纳工价银三钱之例遂行于湖广。旋又定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嘉靖三年又从河南兵备周期雍之请,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一钱,而旧定折银一钱五分之制仍未废止。故其时遂将在外做工折银分为三等。即:
颇有力,笞一十,纳工价,折银三钱
稍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五分
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
至嘉靖七年闰十月始依刑部奏请,仅存留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
孙存「大明律读法」所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已征引嘉靖七年十二月刑部覆都御史朱延声奏,而孙图所列仍有「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此则孙图之疏也。
明邗江书院重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所附问刑条例已为嘉靖二十九年所定,而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则仍钞袭孙书。不得以其刊行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以为其所附「纳赎诸例图」亦系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也。论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纳赎例当以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为正,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亦不足据。
「杂犯死罪并徒流答杖依赎罪条例科断」,此仅见明律御制序,而不见于明律正文,故明人遂称此为「例赎」;以系据「赎罪条例」科断,故又称之为「赎罪」,以与「律赎」亦即律文规定准许「收赎」者相别。
明律律文规定准予「收赎」者,计包含:
(1)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
(2)军官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3)家无次丁,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4)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犯徒流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5)老小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6)徒年限内老疾收赎。
(7)诬轻为重,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8)过失杀伤人收赎。
而赎铜钱数目则见于明律五刑条。
明初行钞法,钞一贯等于铜钱一贯及银一两。故律所载赎铜钱数目实际仍依钞计算。其后钞贬值,故依律收赎,势必失之于轻。
明律虽定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军官犯私罪该笞者收赎,然以其太轻,故其后则定:「官吏一应公私杂犯准徒以下罪名,俱听运炭纳米等项赎罪」。(见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页二十一,纂注)
犯罪存留养亲,律虽有其文,并不实行。仅「两宫上徽号推恩,诏有司一行之」。
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有犯,依律,笞杖均的决,其犯徒流,则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依明律五刑条所定,全赎需铜钱三十六贯。今决杖一百,依明律五刑条,杖一百值铜钱六贯,故余罪需铜钱三十贯收赎)其后为培养妇人廉耻,遂定:
妇人有犯,除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依律的决。其余犯该笞杖或徒罪,律合决,并审有力者,俱各纳钞赎罪(成化八年定,见皇明条法事类纂,第九六页)
而本书所辑录「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胡琼「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罚运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及孙存「大明律读法」「在外纳赎诸例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