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问发边卫充军。(弘106:嘉Ⅰ:9:7:万Ⅰ:9:6)
弘Ⅰ:9:4 一、凡王府人役,借假威势,侵占民田,攘夺财物,致伤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发边卫充军。(弘100;嘉Ⅰ:9:8;万Ⅰ:9:7)
弘Ⅰ:9:5 一、凡王府人役犯罪,巡抚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径自提问。卫所府州县俱要行文长史司及教授,提人会官约问。王府各官不许占恡不发。若犯该奸盗诈伪及抢夺鬪殴人命等项重情事须急捕者,所在官司捉拏监候,然后移文会问。(弘98;嘉Ⅰ:9:6;万Ⅰ:9:5)
弘Ⅰ:9:6 一、投充王府、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戚里势豪之家,作为家人伴当等项名色,事干吓骗财物,拨置打死人命,强占田地等项,情重者,除翼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发边卫充军。各该豪势之家,容留及占恡不发者,参究治罪。(弘202:嘉Ⅰ:9:14:万Ⅰ:9:13)
胡琼集解附例
(六款,并附录王府事例十二款)
胡Ⅰ:9:1 「凡先系应议」一款,同弘Ⅰ:9:1;嘉Ⅰ:9:1;万Ⅰ:9:1。
胡Ⅰ:9:2 一、王妃家父母仪宾俱请旨提问。其仪宾犯该充军,有碍发遣,奏请定夺。
按:此为弘Ⅰ:9:2之一节。
胡Ⅰ:9:3 「投充王府」一款,同弘Ⅰ:9:6:嘉Ⅰ:9:14;万Ⅰ:9:13。
胡Ⅰ:9:4 「假充大臣家人」一款,同弘Ⅵ:108:1;嘉Ⅵ:108:3;又同胡Ⅵ:108:2。
胡Ⅰ:9:5 「凡诈冒皇亲」一款,同弘Ⅵ:108;2:嘉Ⅵ:108:2。
胡Ⅰ:9:6 一、投充诈冒皇亲家人伴当及本等家人,与私下收集无藉光棍之徒,巧立名色,生事害人者,事发,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并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情重并逃回再犯者,枷号三个月发遣。杖罪以下,照常发落。如家长知情故纵,回护占恡,事发,有实迹,及原发衙门畏势避祸,容隐不即举奏者,通行参究。
按:此款亦见胡Ⅵ:108:4: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Ⅰ:9所引「读法附考增例」。
直引Ⅰ:9所节录案牍原文较此为详,见后。
附录王府事例十二款
胡Ⅰ:9:附1 一、王府将军中尉,遇有事情,除例许具奏外,若将例该亲王查勘参详代奏,径自差人赍奏者,就将赍奏人役,拏送法司,照依拨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奏词仍行本府参详。若已经参详奏行勘问未结;或已问结,又行摭捏,及违例亲身赴京奏扰者,跟随之人亦照前例问发,原词立案不行。
胡Ⅰ:9:附2 一、「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一款,同弘Ⅰ:4:30。
胡Ⅰ:9:附3 「凡王府发放一应事务」一款,同弘Ⅰ:4:2;嘉Ⅱ:20:1;万Ⅱ:20:1。
胡Ⅰ:9:附4 「各处郡王除正妃」一款,同弘Ⅰ:4:4;嘉Ⅰ:4:2。
胡Ⅰ:9:附5 「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一款,同弘Ⅱ:2:1;嘉Ⅰ:9:4。胡Ⅱ:1:1此条重出。
胡Ⅰ:9:附6 「王府选婚」一款,同弘Ⅰ:9:3;嘉Ⅰ:9:7;万Ⅰ:9:6
胡Ⅰ:9:附7 「各处乐工纵容女子」一款,同弘Ⅰ:19:6;嘉Ⅰ:19:8;万Ⅰ:19:8。
胡Ⅰ:9:附8 「凡王府人役犯罪」一款,同弘Ⅰ:9:5;嘉Ⅰ:9:6;万Ⅰ:9:5。
胡Ⅰ:9:附9 「各王府不许擅自」一款,同弘Ⅰ:4:1;嘉Ⅰ:4:4。
胡Ⅰ:9:附10 一、弘治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军民相干的,着各该问刑衙门以公理断,长史司不许滥受词状,及占恡不发。钦此。
按:嘉Ⅰ:9:10即据此款修定。
胡Ⅰ:9:附1 「凡王府旗军舍余」一款,同弘Ⅰ:10:10;嘉Ⅰ:9:5;万Ⅰ:9:4。
胡Ⅰ:9:附12 「在外徒罪囚犯」一款,同弘Ⅰ:1:2;嘉Ⅰ:l:5。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都察院等衙门会题: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投充诈冒皇亲家人伴当及本等家人,与私下收集无籍光棍,凡巧立名色,生事害人者,事发,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并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重(明律统宗作及)逃回再犯者,照建昌侯张延龄奏行事例,枷号三个月发遣。杖罪以下照常发落。并(明律统宗并字作仍令各家通)将下本等家人姓名岁月(明律统宗作数目),逐一开报该府立案,以备稽考其伪。遇有事故,陆续开报收除。如家长或知情故纵,回护占郄,事有实迹,及原发衙门畏势避祸,容隐不即举奏者,通引参究。仰备由状,出榜文张挂,晓谕禁约施行。庶禁例明一,人心惊惧,而贵戚与国同休。等因,题奉圣旨:你每一再通行出榜禁约。敢有违犯的,就依拟重治不饶。钦此。
按:此款较胡Ⅰ:9:6为详,此款又见万历刊本明律统宗。

  大明律集解增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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