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卫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原有二条(嘉Ⅱ:4:9;嘉Ⅱ:4:8),又有续题例一条(南京刑部志),共三条,文多参错。又用财买袭者,若系他人,比族属有间矣,止于革黜,似为太轻。今并改为此条。」
自「俱照奉」起,至「揭了黄」止,顺治例改为「其冒袭之人,并保勘之官,罢职揭黄」。
万Ⅱ:4:10 「各处土官袭替」一款,同嘉Ⅱ:4:10。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同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4:11 一、应袭舍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事发问罪,调边卫充军。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命次房子孙承袭。
按:笺释云:「旧例(嘉Ⅱ:4:11)止有前段。『候父故』以后系新增。」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4:12 「凡校尉事故」一款,同嘉Ⅱ:4:12。
按:笺释漏言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按顺治例除上举十二款外,增下列各款:
一、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者,及武职临阵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并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承继。本犯子孙不许。(按:此款本明会典)
一、武职有因年远及典刑等项,例不应袭,而有嫡子孙弟侄者,给与冠带操备,月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升赏。(亦本明会典)
一、武职降调充军,本身再不准袭。(亦本明会典)
一、降级官见在,而子孙愿就见降职事者,准令袭。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袭。被告脱逃,该徒以上,问革为民者,至六十,仍许袭(亦本明会典)
一、旁枝承袭例,如高曾祖原系功升总小旗,后从曾伯叔祖、或从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升官者,指挥革袭,试百户;千户革袭,署百户;子孙准承袭百户,革充冠带。总旗一辈子孙,止替旗役。其试职署职,如无军功,虽遇例不许实授。若高曾祖不系功升旗役者,旁枝子孙不准承袭。(亦本明会典)
一、武职为人命典刑充军者,子孙袭职,调别卫,(凡调者不许还原卫)为事脱逃革职者,子孙仍照旧例袭职。(亦本明会典)
一、应袭舍人犯刼盗者,弟侄照祖职降一等袭。该优给者依此例。(亦本明会典)
一、故官子女幼者,给全俸。女出嫁住支。父母老者,给全俸终身。
一、武臣在任亡故,及征伤失陷者,自指挥至所镇抚妻并给米五石终身。无子孙者亦如之。为事亡故,无承袭者不给。
一、武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

Ⅱ:5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余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吏典知印承差祇侯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仍于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为除去。再犯,加二等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Ⅱ:5:1 一、各处司府州县卫所等衙门主文书算快手阜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旗军问发边卫,民并军丁发附近,俱充军。情重者问罪,枷号一筒月。纵容官员,作罢软黜退。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各乡书手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发边卫充军(弘60)
按嘉Ⅱ:5:4;万Ⅱ:5:5书手作里书。
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此款上有按语云:「万历十六年奏准,久恋引遣,果与例内所指相合,又迹显而情重,方可照例引遣,毋得轻拟」。
弘Ⅱ:5:2 一、各处镇守内臣,所在精选能通书算军余二名,总兵官并分守监枪守备等官各一名,令其跟随书办,与免征操。奏本公文内俱照令典佥书,以防欺弊○其余官军号称主文,干预书办者,听巡抚巡按官并按察司官举问,俱调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弘59;嘉Ⅴ:33:2)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弘治十六年七月刑部议奏:各处主文书算,久恋衙门各色人役,果有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为从等项显迹,明白问拟充军。官员纵容,果有交通贿赂实迹,方坐罢软黜退。若止是书写文案,及官员失于觉察,别无纵容,俱照常发落。奉圣旨:是。钦此。
胡琼集解附例
(四款)
胡Ⅱ:5:1 「各处司府州县」一款,同弘Ⅱ:5:l。
胡Ⅱ:5:2 「各处镇守内臣」一款,同弘Ⅱ:5:2。
胡Ⅱ:5:3 一、内外大小衙门遇有拨到吏典,即便照缺收参。若旧吏索要顶头钱者,许被索吏首告。不分得财未得,问以应得罪名,仍作行止有亏,革役为民。其各该掌印官,知情纵容者,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