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人,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督、抚稽查。如业主、房主、邻佑保结匪人,事发连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异地
  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携眷者,止许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照内填占注名数。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给照,照滥给印结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
  十二年题准:携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将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几名口填注照内。如乘机携带亲族、混行给照者,地方官照滥给印票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其亲族有暂时赴台湾探视者,开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注册,仍填给印照,定限五月回内地销照。若届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于回籍文内声明;凡州、县填照给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厦防、台防二厅。两经拆验,易文封照,交本人亲投台属厅、县验明,留照注册;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验。凡内外台地给照销案缘由,月终通报督、抚稽察,岁终报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准:台湾流寓民人搬眷过台一年期满,内外各地方官毋再滥行给照。有遇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均照客头包揽过台之例治罪;仍严查前项船只系何船户连环互结,并究明原报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一体惩儆;船只变价充公。其澳甲务选家道殷实、小心诚谨之人,取具族保、邻佑切结详充;令其将客头姓名、籍贯及寄居处所,开册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别押送收管。其拿获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将本籍地方官分别议处;并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之员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查参,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每十名赏银四两,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赏项令地方官于偷渡船只变价内支销。
  ·番民归化
  雍正十三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属彰化县生番一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县版籍(岁贡鹿皮折银二两四钱,汇入奏销)。
  乾隆三年题准:台湾府属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妇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属版图(岁贡鹿,獐皮各一张,变价充饷)。
  三十二年奏准:台湾屋鏊末毒狮子等一十三社虽俱系内山生番,但向属安分;今见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过,秋毫无犯,众番社畏威怀德,俱愿输诚归化,每年献纳鹿皮四张、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议准:噶玛兰归化社番留给余埔三十余里,以资生计;栽树为界,毋许汉人侵越。如情愿贌给汉人耕佃取租,听其自便。每届三十年,清厘一次。如有奸民欺占或贌耕之后久假不归,地方官随时惩办。
  光绪十二年,招抚台湾生番四百余社,归化七万余人。又台湾中路所苏鲁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处生番二十社,一律归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准:闽人往番年久,准其携带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遗妻子等许其在番亲戚、故旧带回。若无亲故,许将故父乡贯族属并随带人口书单,交给船户齎回,入口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按单点验,将单转发本籍,令族属保领。如无保领及姓名互异,即行究治;其所带回妻妾,不许别嫁,以杜拐贩。
  ——以上见「钦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赋·
  田赋科则
  随征耗羡
  屯田
  开垦
  存留钱粮
  耗羡动支
  归辖改征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新辟噶玛兰地方垦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园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亩三分一厘为一甲)。田,每甲征租榖六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征租榖四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垦熟田九十五亩有奇,园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征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征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余租。
  咸丰元年奏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垦透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零,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则田,每甲征租六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余租四石六升零;园,每甲征租四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征本色;余租,每石折番银一圆。下则田园,止征供耗,免纳余粮。自道光二十八年为始,归于奏销册内入额造报。
  光绪十三年覆准:台湾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配征;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征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征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亳三丝二忽。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其下园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减二成,下下园照下下田递减。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