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总俸满
  乾隆二十四年议定:其台湾三年俸满千总,引见后发回题补候升者,均调回内地候升。
  二十八年题准:澎、台俸满把总以千总候补者,令该督于甄别年满千总时,一体甄别;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议准:澎、台千总照内地之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毋庸计算边俸。
  嘉庆九年奉旨:『兵部议覆「爱新泰所请将现在由台募兵及义民首内拔补各员弁准其留台升拔并嗣后予以限制」一摺,台湾千、把、外委等官,旧例于三年俸满、班满时,均应调回内地差委;惟近年以来多有由义民首及台募兵内打仗缉匪着有微劳,以次拔补者。该弁等本系土着,于该处地方情形素为熟悉,缉捕自较得力;若调至内地,转属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团聚,一旦因换班内渡,无力搬移,不能兼顾,以致纷纷告退;情亦可悯!着照该部所议,查明该处现由本地募兵及义民首内除先经拔补各员外,嗣后定以限制:千总准其拔补三名、把总准其拔补五名、外委准其拔补十名、额外外委照缺计算,俱准其留台差操。如有缉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册咨部,以备查核』。
  道光四年奉旨:『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亦有由台招募土着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招募台地土着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保举
  嘉庆十五年议准:福建陆路题补缺出,仍照旧例于现任属员内拣选差操勤慎、着有劳绩者,豫行保题送部引见,恭候钦定注册;遇应用豫保时,内地将备缺出,内地豫保人员与台湾豫保人员一体掣补。其台湾将备缺出,遇应用豫保时,尽归台湾人员掣补;如台湾无豫保人员,仍令该督于台地人员拣选题补。至豫保游击内有籍隶本省者,遇有广东应掣之缺,互相调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题补
  乾隆五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各外海水师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北路淡水营、外海水师都司,北路协陆路副将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陆路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各陆路游击守备,南路下淡水营陆路都司,遇缺出时,即于台湾所属人员内拣选题补;如无合例可题之人,再于内地各营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其台湾武职人员,俱按在台历俸五年后,方准其升补内地之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庆十三年,移福建省台湾水师右营游击、延平协陆路左营守备驻艋舺,作为艋舺营水师游击、陆路守备;移北路淡水营都司驻台湾水师右营,作为台湾水师右营都司;移原设兴化协左营守备驻沪尾,作为沪尾营水师守备:俱定为题补之缺。
  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守备定为题补之缺;遇有缺出,照台地武职升转之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调补
  原定:福建省台湾总兵官三年俸满,由部将该省现任总兵官开列具题,请旨调补。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员缺,该督、抚拣选谙练老成、熟习风土之人题请调补。
  又定:福建省台湾澎湖副将在任三年、参游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届期调补。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营游击守备、广东省崖州水师营参将守备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具题,调回内地;俟本省水师员缺,题请调补。
  乾隆十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各外委员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报满,与内地外委互相调补。
  二十七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历俸三年届满,于五月以前,先行遴员调补;仍扣足三年,再行报满。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着改为五年任满。届期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着将总兵、道、府轮间更换,每遇两年更调一员』。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北路左营守备驻扎嘉义县城,为全郡适中之地;应另设都司一员,作为调缺。遇有缺出,于内地现任都司内拣选调补。其原设守备,即移扎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