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买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吿词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指家财言。此例至当不易,听讼者一本于是,则民间吿争之弊,未有不杜者也。
   《辑注》。此例以五年为争财赎产之限,诚至当不易之法。有司推此例而行之,便可息争省讼。
   《集解》。本家吿争家财,与年限未满之业主无渉,故立案不行。
   谨按。田产已经出卖,无论是否五年以上,何能再赎。后立有絶卖文契各条,应参看。
典买田宅  一,凡八旗人员置买产业于各省者,令该员据实首报,交与该督抚,按其产业之多寡,勒限变价归旗。如有隐匿不首及首报不实者,该督抚访査题参,将所置产业入官。其隐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报不实者,按不实之数,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隐,别经发觉者,照例议处。其未经査出之知府并督抚、司道,均照例分别议处。至于査禁以后,仍有违禁置产,私相授受者,照将他人田产朦胧投献官豪势要律,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产业入官。其托民人出名诡名寄戸者,受托之民人,照里长知情隐瞒入官家产,计所隐赃,重者,坐赃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失于査察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上半段分别首报及隐匿不首之罪,下半段言査禁以后又犯之罪,皆系尔时禁令。
□《戸部则例》亦有此条,惟例末注云,驻防兵丁不在此例。自系遵照雍正十三年谕旨纂定。刑例未经添入,系属遗漏。
典买田宅  一,卖产立有絶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絶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絶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傥已经卖絶,契载确凿,复行吿找吿赎,及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并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者,倶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八年,戸部议覆侍郎王朝恩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戸部则例》置买田房各条,倶极详明,而独无此条。
□原奏有,原主不得于年限未满之时,强行吿赎。现业主亦不得于年限已满之后藉端措赎。最为明晰。此例及执产动归原,二语,似系指原业主而言。下借端掯勒,又似系指现业主而言,语意并未分明。似应将已经卖絶复行找赎作为一层,年限未满强赎作为一层,年限已满现业主揩勒作为一层。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原奏并无此层,因何添入,按语亦无明文。
典买田宅  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将现银承买入官人口房产者,即将银两先行交部,俟收明银两知照到旗之日,两翼给与印信执照,报部入册。如有将俸禄钱粮坐扣抵买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饷,一面将人口房产给认买人领去。俟俸饷坐扣完日,再行知会两翼,给与执照报部入册。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原载任所置买田宅门。乾隆五年,以此条系雍正十二年所定,乃八旗坐扣俸禄钱粮之事,与律例无关,毋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在任所置买田宅内,固属无渉,若移入典卖田宅条例内,甚属符合,钦此。因遵旨将此条移入此门内。
   谨按。尔时人口田房一体入官,且有承买人口者,今则絶无此事矣。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典买田宅  一,旗丁有将运田私典于人,及承典者,均照典买官田律,计亩治罪。该丁革退,其田追出交与接运新丁,典价入官。其旗丁出运之年,将运田租与民人,止许得当年租银,如有指称加租立券预支者,将该丁与出银租田之人,均照典买官田律减二等治罪,租价入官。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之运田,与下条之赡运屯田,并后条之军田有无分别,査《戸部则例》系屯田,盖均官田也。
典买田宅  一,凡各省卫所赡运屯田有典卖与民,许照清厘条议。备价回赎。如衙门书识人等藉称族丁管船侵占屯田,不归船济运者,照侵盗官粮例治罪。若原系民田与军无渉,该丁捏控者,将该丁责革另佥。该管官弁不实力稽察,或承査迟延,或互相徇纵,査出倶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兵部等衙门议覆漕运总督顾琮条奏定例。
   谨按。乾隆七年,九卿议定,将各卫原额屯田彻底清査,分别估价回赎,在案。此云照清厘条议,即本于此。
典买田宅  一,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絶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絶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絶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絶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吿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徳条奏定例。
   谨按。此系乾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