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倶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男女婚姻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男女婚姻  一,招壻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壻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以上三条倶系明令。
   谨按。应与立嫡子违法,及私擅用财条例参看。
男女婚姻  一,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吿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按,笞三十)其吿官断归前夫,而女家与后夫夺回者,照强夺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湖广按察使阎尧熙条奏定例。(原奏女家悔盟另许,原夫抢亲杖八十)乾隆五年改。
   谨按。强娶律己从轻,此更轻于强娶,似嫌未尽允协。女家不应悔盟,男家独应强抢乎。强娶非婚姻之正。原奏系补律之未备,不为无见。改杖八十为笞三十,未免误会原例之意。且玩其文义,似系指未成婚而言,若已成婚,如何科断,并无明文。
□既已断归前夫,后夫仍敢夺回,与抢夺良家妇女何异。然究有夫妻情分在先故酌量问拟徒罪,亦不得已之办法也。应与强占良家妇女条例参看。
□典雇妻女条例,将亲女嫁卖与人,中途邀抢,问拟军罪。此问徒罪,殊不相符。縁此例在先,后定各条例文时,未能査照改正,遂致互有参差。

典雇妻女:巻首
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姉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典雇妻女  一,将妻妾作姉妹,及将亲女并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者,照诓骗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死罪外,余倶发近边充军。媒人同谋邀抢者,罪同。若仅止知情媒合,并未同谋邀抢,照将妻妾作姉妹嫁人律减一等,杖九十。不知者,不坐。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系将妻妾作姉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云云。乾隆五年、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此例分两项,公然领去与邀抢人财也。眞犯死罪,谓如行凶抢夺时,有杀伤人命之类。媒人必先知领抢之情,及同领同抢者,方坐同罪。若止知拐带、不明等情,自依各本律。
   《集解》。此例中如拐带,强嫁等项,倶有本律,覆设此例者,为嫁卖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也。
   谨按。此条专言嫁卖后领回抢回之罪,故媒人知情亦与同罪。若仅止知情媒合云云,嫁娶违律门已明言减一等矣。似可不必添入。
□再,将亲女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本属婚姻之正,媒合亦例所不禁,又何知情不知情之有。原例有居丧二字,自系指居夫丧未满而言,与拐带不明妇女,均系有干例禁,特叙次未明晰耳。乾隆五年删改时,似未得原例之意。
□略卖弟妹及己之妾为奴婢者,徒二年,和卖者,减一等。其和略卖妻及大功以下亲为婢者,从凡人和略法、和略凡人为婢律,应满徒。此作使女名色,非婢而何。原例分别问拟充军,及边外为民,本不为苛,改照诓骗律治罪,是不以情节分轻重,而直以赃数分轻重矣。
□将妻妾作姉妹嫁人,不论得赃多少,律应满杖。骗财之后,公然领去,则行强矣,故例应拟军。今改为照诓骗治罪,如价银不及五十两,如何科断。即未设词托故,公然领去,亦应照律分别拟徒。乃公然领去,仅计赃拟杖,有是理乎。
□再如,将妻妾妄作姉妹嫁人为妻,似亦当有分别,例均一体同科,已嫌未协。至将亲女及姉妹嫁卖与人为妻妾,系属婚姻之事,一经嫁卖,夫妻名分已定,公然领去,亦不应以诓骗论。下逐壻嫁女律内,《示掌》云,若将嫁出之女拐逃另嫁,应比照此律加一等问拟,徒一年。盖已不以此例为然矣。

妻妾失序:巻首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逐壻嫁女:巻首
凡逐(已入赘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母逐壻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后婚)男家知而娶(或后赘)者,同罪。(未成婚者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改定。

居丧嫁娶:巻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