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为不肖有司,将拏获私盐车船牛马等物,乘机抵换,任意侵渔而设。然亦尔时办法,今则无此等案件矣。原例系私盐交商变价,准照时价减十分之一二,最为允协。后改为照官盐价値,则累商矣。累商仍系累民,何必多争此区区之微利耶。倒毙骡马等牲畜,即令赔补,则累官矣。拏办私盐一起,官民均受其累,无怪此等案件之多不肯办也。且未叙明价値若干,将令如何赔补,如何变价耶。
盐法  一,除行盐地方大伙私贩,严加缉究外,其贫难小民,年六十歳以上、十五歳以下,及年虽少壮身有残疾,并妇女年老孤独无依者,于本州岛县报明验实注册,毎日赴盐场买盐四十斤挑卖。祗许陆路,不许船装,并越境至别处地方,及一日数次出入,如有违犯,仍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钦奉谕旨,及本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贫难小民而设,应与上豪强盐徒条内末段参看,似应并于此条之内。
盐法  一,巡盐兵捕自行夹带私盐,及通同他人运贩者,照私盐加一等治罪。
   此条系戸部议准,(未详何年)乾隆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以巡私之人而自行贩私之事,故严其罪。
盐法  一,凡收买肩贩官盐越境货卖,审明实非私枭者,除无拒捕情形,仍照律例问拟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兴贩本罪应问充军者,仍从重论。傥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倶监候。为从各减一等。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常安,题,越境贩卖官盐,拒捕殴死巡役,为从之田大士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例系别于大伙私贩而言,故照罪人拒捕分别科断。惟拒捕条例屡经修改,此处折伤以上,即问绞罪,与别条大有参差,应参看。
□既不以大伙枭徒论,则寻常拒捕伤人矣。上兵民聚众十人以上一条,伤一人者,首犯拟绞,为从下手者,军流。此处折伤者绞,杀人者斩,是否指首犯,抑系指下手者而言。未经叙明。以上数条之例例之,则应罪坐首犯,下手之人应以为从论矣。原奏亦以起意为首之人拟斩,下手幇殴之人,以为从论,拟军。与本门各条尚属一律,而与拒捕别条,究有参差。
盐法  一,盐船在大江失风失水者,査明准其装盐复运。傥有假捏情弊,以贩私律治罪。
   此条雍正十年定例。
   谨按。贩私律止满徒,此处自应科以徒罪矣。是否照例,以三千斤为断之处,记考。
□与下引盐淹消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与漂没粮船一条参看。
盐法  一,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拏。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鸟鎗,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八年内,兵部议覆山东按察使图尔炳阿条奏定例。
   谨按。此因鸟鎗例禁甚严,故愼之也。近来鸟鎗各处倶有矣。至盐商雇募巡役,下条有分别报部、报院之文,应参看。
盐法  一,凡运盐船戸,偷窃商盐整包售卖者,照船戸行窃商民例,分别首从计赃科罪。各加枷号两个月,仍尽本法刺字。所卖之赃照追给主。如追不足数,将船变抵。其押运商厮,(按,盐船开行,商人遣人押运,名曰商厮,以防船戸偷盗也。)起意通同盗卖者,依奴仆句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计赃,递加窃盗一等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偷卖分赃者,依奴仆盗家长财物,照窃盗例,计赃科断。若商厮稽査不到,被船戸乘机盗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押运之人或系该商亲族,仍分别有服无服,照亲属相盗律例科断。
盐法  一,埠头明知船戸不良,朦混揽装,及任意扣克水脚,致船戸途间乏用,盗卖商盐者,照写船保载等行,恃强代揽,勒索使用,扰害客商例治罪外,加枷号一个月。船戸变赔不足之赃,并令代补。如无前项情弊,止于保雇不实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二条系乾隆十六年,两淮盐政吉庆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船戸行窃引盐而设。
□既照船戸科断,自应以斤数计赃治罪。整包究系若干斤数,似应注明。
   此埠头等律所以必选有抵业人戸充应,私充者杖六十也。乾隆五十一年,刑部奏准,凡各处船埠马头往来客商,务必报行写载,不准私相揽雇。其船戸之是否诚实,有无匪伙,责令船行出具揽票,如中途或有局骗、偷盗情事,一面严拏贼匪,一面先将所失财物着落该行赔补。仍计赃治以窝窃之罪,即此意也。
盐法  一,贩卖私盐数至三百斤以上,及盘获粮船夹带,讯系大伙兴贩,均即究明买自何处,按律治罪。如不将卖盐人姓名据实供出者,即将该犯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向老幼孤独零星收买,数至三百斤以下,实不能供出卖盐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断。如承审各员有心庇纵,含混完结,该管上司不行详掲,一并题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及二十九年,刑部议覆两淮盐政高恒两次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此与不能供出赌具来歴,例意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