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坐先误之人(亦杖一百)。
○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痩损者,一牲笞四十。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祭享  一,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斋戒例止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此古法也。故荤字从草,与居丧不食肉自是两事。
□铜人,高二尺五寸,手执牙笏,书致斋于简,太常寺进致于斋所。
祭享  一,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此条系前明旧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及上条均与刑名无干。
□大祀以下,似应分注于律内。
□《戸部则例》杂支门祭祀银款,直省祭祀倶在于地丁及存公等项银内动支。一切祭品照依图制恭备,如同日致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违者,照违制律处分。
□《处分则例》同此有关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载入,自系遗漏。
   删除例一条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圣先师孔子诞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军民人等应致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谨按。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见死囚覆奏待报。此条删去而彼条犹存,以此条应敬载礼书,而彼条非礼书所应载也。

毁大祀邱坛:巻首
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値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毁大祀邱坛  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倶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辑注》曰,等则社稷太庙皆同。
   谨按。此例凡分三项,而问罪则同。
□私种即应满杖。余地过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
□毁坏边墙,见盗种官民田。
□大清门前、御道等处作践损坏,见工律?侵占街道。
毁大祀邱坛  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毎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坛严査,有放鹰、打鎗、成群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拏,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前条统言天地坛,此专言天坛而不及地坛,微有不同。

致祭祀典神祗:巻首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歴代帝王陵寝:巻首
凡歴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亵涜神明:巻首
凡私家吿天拜斗,焚烧夜香,然点天灯(吿天)七灯(拜斗),亵涜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