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旨二道,并二十年议覆直隶总督方观承条奏,跟役刘成中途脱逃,以军法从事,并纂为例。(按,此例改拟斩立决,并跟随之奴仆、雇工亦与兵丁同科,较前例又加严矣。)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将拟绞旧例删去。其旧例内有不曾偷盗马匹器械之奴仆、雇工逃回分别治罪一节,摘出并入此条之内。一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遵奉谕旨査办四川军营脱逃余丁胡喜等,免死发遣案内,奏准定例。(按,此又变奴仆、雇工之名为余丁,先定之例,跟随之奴雇有偷马匹等情,即行正法。仅止脱逃者,分别奴雇,拟发驻防及问拟满徒。乾隆三十八年又经刑部议定,满兵之跟役脱逃,拏获时,无论曾否携带军器,与家奴、雇工倶照逃兵一律正法,奏准在案。此次覆奉谕旨,余丁脱逃虽干法纪,究与正身兵丁弃伍潜逃者有间,自应问拟死罪,牢固监禁,以示区别。是以又有拟斩监候俟大功吿成之例。)一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核覆四川总督文绶审奏投首逃兵彭士仁、汪国才照例拟斩立决一案,钦奉上谕,纂为定例。(按,此兵丁投首比余丁治罪为严。)五十三年修并为一,并声明兵于脱逃被获,及逾限投回,倶刺逃兵二字之例,载在起除刺字条内。所有此条余兵脱逃面刺脱逃余丁字样之例,亦应移纂于彼。(按,起除刺字律文系专指抢窃贼犯而言,此处将刺字一层移并此门,甚属无谓。下条兵丁在伍脱逃,又有照例刺字之语,亦不画一。)嘉庆六年,査新疆遣犯脱逃正法之例,原指问拟死罪减发新疆人犯而言。此条逃兵在军务吿成以后投首,系由斩决蒙恩减发。如在配脱逃,自应请旨即行正法。其军务未竣以前投首逃兵及拏获之余丁,均系例应发遣新疆人犯,并非由死罪减等,若在配脱逃,仍行正法,与诸例不符云云。(按,此处分别由死罪减遣及例应拟遣最为平允,用药迷人例内甫经学习等项,亦系本罪,应发遣,并非由死罪减为发遣,何以一经脱逃即行正法耶。应与彼条参看。)七年及道光六年、二十五年节次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随征兵丁脱逃分别治罪之例,与下条参看。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各处守御兵丁有拐带饷米、马匹脱逃者,计赃,照常人盗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拐带同营饷银,计赃,照窃盗加一等,所拐带饷米等项,仍向该犯家属名下照数追赔。知情容留之人,同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守御较从征为轻,故律内拟罪亦较减。此条原例初次脱逃即照再犯律发边远充军,与上条随征兵丁照律拟绞之意相符,后将随征之例改从重典,此条反改从轻,似属参差。守御兵丁亦关紧要,拐带饷米逃走较随征兵丁量减一等,自属情法之平,此处改照盗官物定拟,傥计赃无几,必有拟杖完结者矣,殊非律意。
□若仅止脱逃,并未拐带饷米马匹,是否照律拟杖八十,抑照在伍兵丁例加伽之处,记参。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旗丁不拘重运回空,如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者,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奏准定例。
   谨案。此指漕运旗丁而言,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凡驻防兵丁逃走,除照例报部外,该驻防处开明逃人年貌,知照该犯本旗及沿途有满洲兵丁处所并附近省分,一体严拏,其窝家人等及失察各官,均照例究治。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宁夏将军杜頼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驻防官兵私逃,系专为销档而设,各处守御兵丁脱逃,系专为拐带饷米、马匹而设,此例既云驻防兵丁,则系由驻防处脱逃,并非从军征讨可知,惟应如何治罪之处,并无明文。査乾隆二十四年绥远城将军公恒鲁奏准,各省驻防兵丁初次脱逃,鞭一百,枷号一个月,着当苦差。半年后果能安分,仍准披甲当差。二次逃走,即发黒龙江等处折磨差使。嘉庆六年及道光五年删改。为旗人初次逃走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二次逃走者,销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驻防旗人有犯,照此办理云云。见《督捕则例》。是驻防兵丁逃走,本有治罪专条,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该营立即通移各标协营一体査拏,定限一百日,实力严缉务获,其有自知畏悔于限内投回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准入伍。若被缉获及逾限投回者,除枷责、不准入伍外,倶照例刺字。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縁营兵丁而言,与下一条参看。
□起除刺字门,被获及逾限投回均刺逃兵二字,即指此也。惟投回与被缉获同一枷杖,似嫌无所区别,投回者,枷责之外,似应准其入伍。逾限投回者,免其刺字,不准入伍,庶与律意相符。
□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尚免刺字,逃兵投回虽在限外,究与被获不同,仍行刺字,似与律意不甚符合。律有初犯、再犯、三犯之文,是以分别刺字。此并未区分初犯、再犯、三犯,且明言不准入伍,又何再犯、三犯之有耶。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