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弟并不行约束之家主,并照例议处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捏造讹言、刊刻,见漏泄军情大事,惟彼系流二千里,此系满流,亦有不同,似应修并为一。
□此例似系照上条定拟者,第流罪减死一等,捏造言语録报,即拟满流,未免太重。且捏造必有所为,一概定拟,亦嫌无所区别。

盗大祀神御物:巻首
凡盗大祀(天曰)神(地曰)祗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不分首、从,监守、常人。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祭器品物)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虽大祀所用,非应荐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至杂犯绞斩,不加。)并刺字。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増修。

盗制书:巻首
凡盗制书者,(若非御宝原书,止抄行者,以官文书论。)皆斩。(不分首从。)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或侵欺钱粮,或受财买求之类。)从重论。事干(系)军机(之)钱粮者,皆绞(监候。不分首从。)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盗印信:巻首
凡盗各衙门印信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又,伪造印信时宪书条例云,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刺字。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盗内府财物:巻首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杂犯,但盗即坐,不论多寡,不分首从。若财物未进库,止依盗官物论。内府字,要详。)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盗内府财物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御宝乘舆服御物者,倶作实犯死罪,其余银两钱帛等物,分别监守、常人,照盗仓库钱粮各本例定拟。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十三年删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实犯死罪,并未叙明监候、立决,总类列入斩决门内,应参看。
□已进御者,为服御物,未进御者,为其余财物。若宫殿陈设器用之类,是否以服御物论。记考。
□盗乘舆服御物,唐律流二千五百里一等,徒二年一等,徒一年半一等,分晰极明。明律不载,而另立条例,由杂犯死罪,改为实斩,罪名极重,究竟何者为乘舆服御物。何者非乘舆服御物。有犯,碍难援引,似应照唐律修改详明。
盗内府财物  一,凡偷窃大内及圆明园、避暑山庄、静寄山庄、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西苑、南苑等处乘舆服物者,照例不分首从,拟斩立决。至偷窃各省行宫乘舆服物,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偷窃行宫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仍照偷窃衙署例问拟。若遇翠华临幸之时,有犯偷窃行宫对象,仍依偷窃大内服物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四年,直隶总督胡季堂审奏贼犯张猛、宋泳徳偷窃济尔哈郎图行宫内帘刷等物,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大内及圆明园等处为一层,各省行宫为一层,行宫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为一层,行宫以大内论为一层。
□现在情形又稍异矣。
盗内府财物  一,行窃紫禁城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不计赃数、人数,照偷窃衙署拟军例上加一等,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赃重者,仍从重论。如临时被拏,拒捕杀人者,不论金刃、他物、手足,均拟斩立决。金刃伤人者,拟绞监候。他物伤人,及执持金刃未伤人者,拟绞监候。手足伤人,并执持器械非金刃,亦未伤人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鬪殴,仍分别金刃、他物、手足及杀伤本例问拟。
   此条系同治元年,刑部审办宝玉,即郎七儿偷窃紫禁城内太监财物,被拏,弃赃,持刀欲行拒捕一案,纂为定例。
   谨按。行窃内府其余财物,照监常盗分别问拟。行窃行宫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照偷窃衙署例问拟。行窃紫禁城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照偷窃衙署例,加一等定拟。科罪各不相同,内府财物一百两即应论死,衙署服物一百二十两以上方拟死罪,亦稍有参差。
□与强盗门内御驾驻跸一条参看。

盗城门钥:巻首
凡盗京城门钥,皆(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内,外各衙门)等钥,皆杖一百。并刺字。(盗皇城门钥,律无文,当以盗内府物论。盗监狱门钥,比仓库。)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按监狱关系甚重,而律文并注内皆未及,因査照总注添入。

盗军器:巻首
凡盗(人关领在家)军器者,(如衣甲、鎗、刀、弓、箭之类。)计赃,以凡盗论。若盗(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