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照各本例定拟外,其罪应军流者,既照兄及伯叔因争夺弟侄财产故行杀害例,拟绞监候。至被诈之家财产或无人承管,不得以争夺者之后继嗣承受。
   此条系乾隆五十年,湖南巡抚陆题干川厅苗民张应琳商同张田氏,谋死侄女张孙女,图頼张学能,致张学能谋杀堂伯母张章氏,互相图頼一案,钦奉谕旨,纂辑为例。
   谨按。此等案件甚少。
□故杀胞弟例,改绞罪。故杀侄图頼例,亦改充军,即无流罪名目矣。罪应军流句,未甚明晰。
□兄及伯叔云云,此旧例也,后又经修改矣。
杀子孙及奴婢图頼人  一,将父母尸身装点伤痕,图頼他人,无论金刃手足他物成伤者,倶拟斩立决。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与毁弃父母死尸一条参看。

弓箭伤人:巻首
凡无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虽不伤人,)笞四十。伤人者,减凡鬪伤一等。(虽至笃疾,不在断付家产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伤系亲属,依名例律,本应重罪,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从本法。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首句系凡故(非因事而故意之谓),向城市,律末小注,无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句。雍正三年,以故字不甚明显,改为无故)并删去故字下小注。乾隆五年,按总注内载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因増入律注。
   谨按。雍正三年,黄册总注云,伤人减鬪伤一等,虽至笃疾不断财产者,以其原非殴伤故也。因伤而致死者,止坐满流,亦不追埋葬银两。《笺释》亦云,此致死之罪,不追埋葬银,以杀害非在眼前,又非驰骤车马之比也。乃五年刻本总注改为仍追埋葬银两,未详其故。乾隆五年按语,盖据刻本总注而言也。
条例
弓箭伤人  一,凡鸟鎗竹铳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者,虽不伤人,笞四十。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深山旷野施放,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皆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此条系嘉庆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自系指捕打禽兽而言,援引之案,一系放鎗打獐,一系放铳打雀,均非无故施放。査误杀门深山和野捕猎一条,系乾隆三十九年,江西兴国县民黄昌怀放鎗打麂,误伤姚文贵身死案内纂定之例,与此例大略相同。彼条专言深山旷野,此条专言城市宅舍,是以显示区别耳。特此条专言鎗铳,彼条兼言鎗箭,且此处多汤火伤一层,彼处未言,似应修并为一。

车马杀伤人:巻首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鬪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故)于郷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不致死者,不论。)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车马杀伤人  一,凡骑马掽伤人,除依律拟断外,仍将所骑之马给与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马入官。
   此条系康熙五十五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过失杀人案内,并不将马追给。且既科罪,追银已足蔽辜,又将马入官,义无所取。身死者,其马入官。掽伤者,给被碰之人,尤嫌参差。

庸医杀伤人:巻首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乃以)诈(心)疗(人)疾病,而(増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证之)药杀人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庸医杀伤人  一,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为异端法术、(如圆光画符等类,)医人致死者,照鬪杀律拟绞监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各减一等。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原载礼律禁止师巫邪术门,雍正三年修改,嘉庆五年改定,并移入此门。
   谨按。与禁止师巫邪术各条参看。

窝弓杀伤人:巻首
凡打捕戸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穽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虽未伤人,亦)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鬪杀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若非深山旷野,致杀伤人者,从弓箭杀伤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増修。
   谨按。律末小注,本于《笺释》。

威逼人致死:巻首
凡因事(戸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