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奏请定夺之文,是以仍存例内。惟究与现行定例诸多不符,似应一并删除。
□徒流重犯律系在配拘役,例则加拟枷号。乌鲁木齐遣犯又系锁带铁杆,此则准予收赎,与律例均属不符。若谓系杂犯死罪专条,彼五徒外,尚有迁徙一条,又将如何办理耶。一事一例,殊嫌纷烦。
□原例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自系指例难决配及未至徒配而言,改为纳赎未完已觉牵强,准徒年限未满复犯,是否五年之内复犯,抑系配所复犯之处,均难臆断。
□徒流人重犯徒流,律有拘役四年之文。准徒与徒犯不同,与军流亦异,是以又立有此条。惟以准徒五年之罪,仅赎银四钱五分,殊嫌太轻,亦与军流在配复犯徒流等罪科断迥殊。且此等案件百无一二,有犯无难比照定断,似可无庸定立专条。
□此条系指有犯例应运炭纳米及做工等项而言,与在徒配又犯不同,仍照先拟发落,谓仍运炭纳米做工也。与赎刑门,军民诸色人役分别有力无力一条例文参看自明,今不然矣、此条笺释讲解明晰,详细参玩,自系尔时办法,与今例不符。
   杂犯死罪,惟监守及常人盗犯者颇多,余倶絶不概见。监守盗尚可完赃减免,寻常窃盗尚加等治罪,常人如再犯盗窃仓库,岂得仅照此收赎耶。杂犯斩绞律共九条,附録于左。
   杂犯斩。
□戸律,内府承运库交割余剩之物,朦胧擅将出外者。
□礼律,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刑律,盗内府财物者(例改实犯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四十两(余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杂犯绞。
□吏律,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后改应议之人有犯)。
□兵律。车驾行处,军民冲入仪仗内者。
□冲入仪仗内奏事不实者(例改充军)。
□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
□逃军买求者
□刑律,常人盗仓库钱粮八十两(例专指为从,亦无杂犯名目)。
□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例改军罪)。
徒流人又犯罪  一,免死减等发遣新疆宁古塔、黒龙江等处盗犯。除脱逃被获,仍照定例斩决外,如在配所杀人及犯别项无关人命,罪应斩绞监候者,该将军等奏咨到部。刑部査明原案,定拟斩决,分别题奏,行文该将军,于众人前即行正法。犯该徒罪以上者,拟斩监候。犯该笞杖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至平常发遣人犯,在配杀人,仍分别谋故鬪殴,按律定拟。如犯该遣罪者,在配所枷号六个月。犯该军流者,枷号三个月。犯该徒罪者,枷号两个月,倶鞭一百。犯该笞杖者,各照应得之数,鞭责发落。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四十八年,宁古塔将军题,发遣人犯骚达子在配打死齐兰保一案,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五年,刑部议覆宁古塔将军吉党阿咨免死盗犯刘五图等行窃一案,经九卿议准定例,五十三年修并,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例祗言免死发遣盗犯,而不言免死军流人犯。徒流人逃门,又有秋审缓决遣犯,第免死盗犯,亦有问拟军流者,脱逃即应正法,则犯应死罪名,亦应以免死遣犯论。名目既多,例益纷烦矣。
□遣犯在配杀人,康熙年间,不论原犯罪名轻重,即行正法。乾隆五年始分别免死盗犯及平常遣犯定拟。其不言军流者,自系举重见轻之意。下又有军犯在配复犯之文,应参看。然倶较原定例文为寛。
□平常遣犯在配有犯,与在逃罪名不同。犯笞杖者,枷号三个月,与下改发烟瘴之窃盗一条相同,徒罪以上则相去悬絶矣。乾隆五年,威逼人致死门内改枷号半年为三个月,声明枷号无过三月者,后逐渐加増,且有加至三年及永远枷号者。此例加拟枷号日期,究系仿照何条,并与下乌鲁木齐地方一条参看。
□不用杖而用鞭责,盖指为奴人犯而言。既与满洲披甲人为奴,即照旗下家奴办理。(旗下家奴犯笞杖者,以鞭代之,不折责。)至发往当差人犯,则与为奴不同,概拟鞭责,似无区别。縁从前外遣人犯,均系发往宁古塔等处,分别旗下民人当差为奴。后改发新疆,其种地当差之犯不一而足,且有给縁旗兵丁为奴者。如在配有犯,似未便倶拟鞭责。若谓外遣人犯均应鞭责,并无加杖之例,新疆等处民人犯罪,亦可改杖责为鞭责乎。
徒流人又犯罪  一,闽省沿海府属,如有金刃伤人问拟杖徒之犯,或在配所,或徒满回籍,仍执持金刃伤人者,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福建按察使张镇奏准定例。(原奏系漳、泉、台湾三府)。
   谨按。此例专指闽省而言,惟各省聚众械鬪案内拟徒之犯,似亦应照此例办理。
□强悍好鬪之风,不独闽省为然,鬪殴门内有沿江滨海及南阳等处凶徒各条,应参看,
□此条应与沿江滨海条修并为一。
徒流人又犯罪  一,军犯在配复犯徒罪分别枷号徒一年者,于配所枷号一个月,毎等递加五日(按,一年半三十五日,二年四十日,二年半四十五日,三年五十日)。复犯流罪及复犯军罪,轻于原犯罪名,或与原犯罪名相等者,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