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十六年修改。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此例继母之外,又添有嗣母与继母同科,而上条及杀媳独无嗣母,何也。
□杀死过房之子,无有不絶嗣者,是嗣母较嫡母为重矣。嗣姑应否与亲姑同科。抑系照继姑定拟之外,例无明文。前条有遇赦不准减等之文,此条亦未议及。
□谋杀本律以造意加功分别问拟斩绞,又以加功、未加功,行与不行,分别问拟绞候、流徒,本有等差。此条无论是否起意一句,系统贯下文各项而言,因奸与别事不同,故重之也。惟例内止言无论是否起意,并无分别下手加功明文,如有并非起意,亦未下手加功,并未在场者,应否亦拟死罪。碍难援引。
□杀死子女,本较凡人为轻,因奸与别项不同,从重,照凡人定拟,已足蔽辜。若不论是否起意,自亦应不论是否加功,是较凡人反形加重矣,殊未平允。
□亲母无抵偿子命之理,因奸较别项为重,是以无论是否起意,均发遣为奴。后改为绞候,已属加重办理。若无论是否起意,均拟死罪,是奸夫得因为从而从轻,亲母转因为从而加重,虽系因奸而从严,究与律内造意之义未符。假如因奸将伊夫有服卑幼致死灭口,如系奸夫起意,奸妇并未下手,亦可问拟绞候否耶。
□再,査案内之奸夫,系照凡人造意加功问拟斩绞,而继母嗣母则无论是否起意,均拟斩候入实,似未平允。况抑媳同陷邪淫不从,商谋致死之案,倶照平人谋杀律分别首从,拟以斩绞。此处继姑无论是否起意,问拟斩候。彼条有照平人谋杀、分别首从、拟以斩绞之语,而无亲姑、嫡姑等名目,均属参差。
殴祖父母父母  一,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案件,审无别情,无论伤之轻重,即行奏请斩决。如其祖父母、父母因伤身死,将该犯剉尸示众。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审奏张朝元殴伤伊母张徐氏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唐律祗言殴父母者,斩。其不言杀死者,不忍言也。尔时并无凌迟之法,故律无文。明律诸事倶求详备,唐律之所不言者,必一一添入,就此列而论,唐律之用意可谓深矣。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殴毙翁姑之案,如犯夫有匿报贿和情事,拟绞立决。其仅止不能管教其妻,实无别情者,将犯夫于犯妇凌迟处所,先重责四十板,看视伊妻受刑后,于犯事地方枷号一个月,满日,仍重责四十板发落。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先福奏张杨氏殴伤伊翁张昆宇身死一案,钦奉谕旨,奏准定例。
   谨按。此奉旨纂定之例,何敢再议,惟与不准先责后枷之例不合,应参看。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谣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恭録邢杰案内、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外,奏情定夺。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伤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遵旨奏准定例。
   谨按。此仅止殴伤,故可免罪释放。下条已经殴毙,故仍拟斩。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孙误伤祖父母、父母致死,律应凌迟处死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白鹏鹤案内钦奉谕旨,及陇阿候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其误伤祖父母、父母,律应斩决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樊魁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至误杀、误伤夫之祖父母、父母,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律无误杀父母、祖父母之文,以误究因鬪而起。律内明言因鬪杀、误杀旁人,以鬪杀论,则因鬪杀、误杀祖父,自亦应照殴死祖父本律定拟矣。査唐律鬪殴误杀伤旁人,以鬪杀伤论,至死减一等,以与杀伤本人究有区别也。明律改为以鬪杀伤论,至死并不减等,未免过严。遇有此等案件,便觉费事。误杀伤旁人,既可量从末减,则误杀伤祖父、父母及有服尊长,似亦未便一概从严。立一法而各条倶包举无遗,此唐律之所以为贵也。至过失杀并无鬪情,律系满流,与误杀之本有争鬪情形,迥不相同,乃误杀尚得原情量减,而过失杀反加拟绞决,彼此互证,似嫌参差。人命门内已有来签请改绞候专条,又何必多立一绞决罪名耶。照违犯教令门之例,竟拟绞候,何不可之有。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拒奸殴毙伊翁之案,如果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确有证据,毫无疑义者,仍照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援引林谢氏成案,将可否改为斩监候之处,奏请定夺。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死,及事后殴毙,并非仓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道光十年,安徽巡抚邓廷桢奏请定例。
   谨按。与上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一条参看。拒奸杀死夫之有服尊长,见杀死奸夫门,亦应参看。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之妇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