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求,买访所雠之人,以所纂事件应得罪名,依诬吿反坐。
   谨按。依律问罪,谓照诬吿诈赃各本律定罪也。应杖者,加枷。应徒流者,充军。《笺释》所云,亦自明晰。改定之例,添入拟绞一层,与原例不无参差。至窝访系尔时名目,现在并无此等案件。
□修例按语有以蠹役诈赃论之语,此计赃自应以枉法论矣。上文诈骗财物应以何赃定罪之处,似应修改明晰。
诬吿  一,无藉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捏写本词,声言奏吿,诈赃满数者(准窃盗论。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满数。),不分首从,倶发近边充军。若妄指宫禁亲藩,诬害平人者,倶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例与前条相拟,前则假为访察,此则声言奏吿,专指已得财而言,故以计赃满数为重。若未得财,自应引陷害良善例矣。
□此恐吓之赃也,故准窃盗论,与上条应参看。
诬吿  一,凡词状止许一吿一诉,吿实犯实证,不许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如有牵连妇女,另具投词。傥波及无辜者,一概不准,仍从重治罪。承审官于听断时,如供证已确,纵有一二人不到,非系紧要犯证,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违者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审断之通例,与下条均良法也。
□从重治罪句,似应修改。
□例末数语与此门不甚恰合,似应移于鞫狱停囚待对门内。
诬吿  一,赴各衙门吿言人罪,一经批准,即令原吿到案投审。若不即赴审,辄行脱逃,及并无疾病事故,两月不到案听审者,即将被诬及证佐,倶行释放。其所吿之事,不与审理,拏获原吿,专治以诬吿之罪,其情虚逃匿,经差缉始行获案者,再加逃罪二等。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十五年増修,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原吿不到案,即系意图拖累,然必迟至两月,则人证已受累不浅矣,似应改为一月或半月亦可。第虽有此例,照例销案者居多,而办罪者十无一二,况加逃罪耶。唐律所以有反拷吿者之法也。
诬吿  一,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吿。若将弁克饷务,须营伍管队等头目,率领兵丁,公同陈吿。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吿,方准受理。如违禁将非系公同陈吿之事,怀挟私雠,改捏姓名,砌款粘单牵连罗织,希图准行妄控者,除所吿不准外,照律治以诬吿之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
   谨按。与下官民人等吿讦之案,及胥役控吿本管官各条参看。
□既不准所吿,又从何坐诬耶。
诬吿  一,偷参为从人犯,诬扳良民为财主,及率领头目者,不论旗民,枷号两个月,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旗人仍销除旗档。
   此条系康熙三十四年,刑部议奏定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偷参一事而言,似应移入窃盗本门内。此即抵充军役之罪也,特多枷号两个月耳。诬吿之事多端,而专举此一事定为条例,似可不必。
诬吿  一,挟雠诬吿人谋死人命,致尸遭蒸检,为首者绞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审无挟雠,止以误执伤痕,诬吿蒸检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满徒,其官司刑逼招认、妄供者,革职。审出实情者,交部议叙。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与下子孙一条参看。下条既专言子孙及有服亲属,则此条自系专论凡人矣。为从照为首者,减一等,系属定律。原例证佐,仵作,拟以满徒,盖又减为从一等也。检验不实,系专言仵作之罪,与此处因人致罪不同。且既删去仵作证佐二层,其官司以下云云,何以又存而未删耶。
□诬吿致尸遭蒸检,律无明文,此例定拟绞罪,未免太重。玩其文义,似系专指谋杀而言。原例本无误执伤痕一层,改定之例,又似系兼鬪杀在内。所谓误执者,谓伤本他物而执为金刃,伤在肢体而执为致命之类,大半皆系怀疑所致,故不曰诬,而曰误。若谋杀,则不得言误矣。然尸已遭蒸检,例仅减死罪一等,而犹从重拟军,与诬吿人死罪未决不同,亦与诬轻为重有异。惟下条误执伤痕,无论子孙及尊长卑幼,均拟流加徒,此条拟以充军,未免参差。
□此条定例之意,按语并未叙明,亦无原案可考。然既曰挟雠诬吿谋命,其为刁恶之徒,意在陷害良人,不问可知,故特严立此条,以示惩创。尔时所定之例,与律不符者甚多,此特其一耳。且不独本犯然也。妄供之证佐,捏报之仵作,及刑逼之官司,均一体从严,语意正自一线,后经修改,遂全非本来面目矣。再添入误执伤痕一层,遂谓此例专为尸遭蒸检而设,未免误会。吏部例,挟雠诬吿人谋死人命,致尸遭蒸检之案,承审官能审出实情,准其纪録二次。
诬吿  一,控吿人命,如有诬吿情弊,即照诬吿人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听其自行拦息。其间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妄吿于未经验尸之先,尽吐实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