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府州县例也),十两以上四字亦应删。
□因事受财与舞弊诈财,系属两层,长随无上一层,如因事受人财,并非舞弊吓诈,如何科断,尚未明晰。
□幕宾长随均系不可少之人,乃勒荐徇隐,上司及属员,均行革职,未免过重。
□此例专指钻营上司引荐而言,若非由上司勒荐,有犯亦难科断。
□《处分则例》稽察幕友,及长随犯法各条,均应参看。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一,长随求索吓诈得财舞弊者,照蠹役诈赃例治罪,并照窃盗例初犯以赃犯二字刺臂,再犯刺面。其有索诈婪赃托故先期预遁,及本官被参后闻风远扬者,拏获之日,照到官后脱逃例,各加二等治罪,仍追原赃。其各衙门现任大小官员,如有收用犯案刺字长随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河南布政使苏崇阿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条,似均应移于家人求索门内。
□参看诈教诱人犯法门内长随一条。恐人不知而误用,故必刺字。
□各条应刺字者,均见于起除刺字门内,此条并未载入,系属遗漏。收用刺面者,降一级调用,刺臂者,罚俸一年,明知而容留在署者,亦降调。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一,各省府州县等衙门,除日用零星需用食物,准其于本地方照市价平买外,其余需用布疋紬缎一切货物等项,或由本籍携带,或在邻境买用,毋得于管辖地方滥行赊买。该管上司仍随时稽察,如有仍在本境赊欠等弊,即严参究治。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若省会地方,是否亦不准赊买,记核。
□与把持行市门内,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照市价公平交易一条参看。此例未免过严,然系为赊欠而设,若非赊欠,即可勿论矣。

家人求索:巻首
凡监临官吏家人(兄弟、子侄、奴仆皆是),于所部内取受(所)求索借贷财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吏)罪二等(分有禄、无禄,须确系求索借贷之项,方可依律减等。若因事受财,仍照官吏受财律定罪,不准减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按律内家人未经注明,査《笺释》谓,如兄弟子孙奴仆之类,应増至律内。取受求索借贷,原指取受所求索借贷财物而言,总注误分取受求索借贷为三项,甚属错谬。已经部议指明,因増注律内。
条例
家人求索  一,执事大臣不行约束家人,致令私向所管人等,往来交结借贷者,一经发觉,将伊主一并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律云,本官知情者与同罪,不知不坐,此一并治罪,盖不知亦坐罪耳。此条例文,系因承办陵寝事务大员佛伦之家人王洪,向树戸索讨借贷钱文,被事主赶福打死,遵旨纂定。
□唐律不知情者,减家人罪五等。明律改为不坐,似嫌太寛。此例又改为一并治罪,则又过严。欲求得中,应仍照唐律为是。

风宪官吏犯赃:巻首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受财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于死,如枉法赃须至八十两方坐绞,不枉法赃须至一百二十两之上方坐绞。
○风宪吏无禄者,亦就无禄枉法、不枉法本律断。
○其家人如确系求索借贷,得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财,不准减等。本官知情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原律小注,系其家人犯赃亦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乾隆五年,以此承上条家人求索之律而言,上条已注明因事受财不准减等,则此条亦应照前増注,其犯赃二字易混,因将小注删定。

因公科敛(明律目公下有擅字):巻首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虽不入已)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无禄人减有禄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两绞监候)。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无禄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原律以枉法论下小注无无禄人三字,雍正三年以受赃律内,有禄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绞,无禄人罪止满流,因増入此三字。
条例
因公科敛  一,凡京城及外省衙门,不许罚取纸割、笔墨、银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直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辑注》。此例为违禁科罚,以充官用,无入己赃者而设。须看分外,及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