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四川、广西、广东、福建、奉天、陕西、甘肃,次湖南,湖北、浙江、江西,次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次直隶预交钦天监择日,于冬至前六十日具奏。朝审句到,则于冬至前十日,届期监察御史奏句到本,皇帝御懋勤殿升座,大学士、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祗候召入,学士奏某省各犯句到姓名,皇帝阅汉字黄册,酌定降旨。大学士一人遵旨句汉字本,句讫,奉本以出,照汉字本句清字本,缮签进呈。俟批写清字汉字毕,密封交该御史恭领,即交刑部遵行。
   谨按。朝审之例,起于前明天顺,秋审始于康熙年间,系仿照朝审之例办理,乃秋曹中一大典章也。
□前明英宗天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奉旨,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白天顺三年为始,毎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着三法司奏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録,庶不冤枉,永为定例。当将所奉旨意,纂为条例遵行。乾隆五年以霜降会审,即朝审之例,与现行例文重复,因将此条删去。
□上半截专言朝审,下半截兼及秋审。
□八月初间似应照上条改为八月内。
□刑科三次覆奏,简去二覆,见死囚覆奏待报。应参看。
□此例及上条统言九卿、詹事、科道,则六部、都通、大理皆系九卿,其太仆、太常等衙门,似不在内,近来亦倶会审。现在,系三品官衙门则与会审,四品以下则否,即如詹事府与翰林院相等,乃有詹事而无翰林院,其明证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闻。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御史彭肇洙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系汇题之件,其造具黄册,则归督催所承办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毎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与掌道一体上班朝审,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山东道御史严源焘条奏定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秋审句到时,遇某省本章,即着某道御史承办。朝审案件,令京畿道专办。行刑时,着刑科给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原例均系河南道,乾隆二十三年,奉上谕,京畿道着列于河南道之前,河南道事务,令京畿道办理,钦此。因将二条河南道倶改为京畿道。
   谨按。例系刑部侍郎一人监视行刑,现在办法则系右侍郎二人,与例不符。尔时必有其故,今则无可考矣。朝审案内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见化外人有犯门,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官犯及常犯罪干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又卑幼听从尊长主使,殴死本宗小功、大功、兄姉及尊属,例应斩候者,刑部于秋审时,倶列入情实,各另缮一册,列于各该省常犯情实黄册之前,进呈候句。官犯俟十次免句之后,服制常犯俟两次免句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将人犯招册,复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寛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请旨改入缓决。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四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十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指官犯与服制常犯而言,与下朝审情实官犯一条参看。
□此处罪干服制下可改为者字,分注,无论由立决改为监候,及例应斩绞监候,余倶删。
□乾隆四十二年例文,官犯十次未句,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并无会同大学士之语。此处与服制人犯,一体会同大学士办理,不特重复,亦属参差。似应将官犯一层摘出,作为除笔,庶与下条例文相符。刃伤期亲尊长,及违犯教令,致父母、夫自尽,拟绞候等类,现倶入服制办理,例内仅有听从殴死功服尊长一层,未免挂漏。
□服制情实人犯,两次免句,即改缓决,似嫌太寛。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籍,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着皆补疏题请,情实予句者,即行刑之日已过,亦着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下午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签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着牢固监候,俟次年秋审办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两次饮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亦尔时办法,近来并无此等案件。
□例内着字皆上谕中语也,似均应修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本掲,如系新事,初次入秋审者,照旧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会核。其旧事缓决人犯,摘叙简明略节,依次汇为一本具题,倶不必叙入问供,以省繁冗。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内,除情实未句,及初次入秋审者,仍刷印招册分送详核外,其旧事已入缓决者,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止于会审时逐一唱名。进呈秋审本内,亦开列起数,名数具题。若旧事内有一二案尚须商议,并该督抚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之案,仍听刑部摘出,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朝审案犯一体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