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句到之后,再将原本进呈御览,遵奉施行。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句到前五日刑科覆奏一次。见有司决囚等第。应参看。

断罪不当:巻首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系)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雠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
○若反逆縁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若系有故则以故出入流罪论,无故而失于详审者,以失出入流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不当  一,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査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解。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倶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似应移入化外人有犯门内。
□苗俗与民人不同,故特定此例。
□《处分则例》大略相同。
断罪不当  一,凡斩绞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者,应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傥刑部所见既确,改拟题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题,叶报等殴伤吕廷身死一案,钦奉谕旨,补纂为例。
   谨按。此例倶系上谕中语,惟刑部所见既确之上,尚有情节显然一语,似不可删。
断罪不当  一,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咨题完结。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往返拖累之意。
□供招已符,谓众供倶同也。罪名未协,谓供与罪互异也。
□改正申覆,自系改正罪名,非改供招也。
□原奏系凡解案有应驳审之处,无可对质者,不必将人犯发回云云。与例不同。
断罪不当  一,外省题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减等者,刑部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督抚臬司参奏,毋庸再行驳令另拟。
   此条系嘉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断罪引律令各条,均恐其过重,此又防其从轻。与彼门各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卑幼殴死期功尊长之案,务令承审各员严究确情,按律定拟,仍将是否有心干犯之处,于疏内声明,不准稍渉含混,其有声叙未确,经刑部核覆时,改正具题,即将承审之员,随本附参,交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议覆江南道监察御史奎麟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应否夹签而设。
□与《处分则例》夹签错误一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凡直省督抚于一切刑名事件,务各研究确情,毋稍迁就,其由刑部驳审之案,无论失出、失入,一经讯得实情,即当据实平反,毋得固执原题含糊了结,如委审之员,有瞻徇回护情弊,即着从严参办。
   此条系咸丰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部驳而言。
□处分例各省咨题案件,经刑部驳至三次,该督抚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题覆,刑部即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并该督抚,倶照失入、失出各本例议处。
□此例明言刑部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议处,而刑例转行删除,似嫌未协,应并入此条之内。
□说见官司出入人罪门。
□官司出入人罪内,有督抚具题事件,部驳再审,该督抚按律改正具题,若驳至三次,仍执原议,部院复核应改正者,即行改正,将督抚等,交部议处云云,后经删除,应酌加修改,并于此条之内。

吏典代写招草:巻首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増减(其正实)情节,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制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吏典代写招草  一,各有司谳狱时,令招房书吏,照供録写,当堂读与两造共听,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画供,该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将供词辄交经承,致有増删改易者,许被害人首吿,督抚察实题参,将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议处。经承、书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盖良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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