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银还库。该司官员扶同徇隐,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工程核减,后有条例,此照侵蚀正项钱粮,较下条为严。究竟工竣核销应缴银两与工程核减银两如何分别。记考。工程核减似系由上司或工部核明应减之项,工竣核销似系指管工者自己声明浮余之项,而处分例则又有应缴盈余银两,名目愈多矣。
□《处分则例》。各项工程报竣,有应缴盈余银两,承办官不遵定限缴库者,奏参革职。侵蚀入己者,革职,移知该员旗籍,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交与刑部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査封家产赔还。承追官査催不力,照承追亏空例议处。既云盈余银两,则系未经动用之项,自应缴还,此例祗云应缴银两而将盈余字删去,似未明晰。
□再,十日呈递清册,十五日核算呈堂,均指京内工程而言,此例亦未分晰叙明。
□处分例,京内工程,承修官以工竣之日起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该限十五日内核算呈堂,照例题销。如承修官不依限呈递清册及该司不依限核销者,倶照在京衙门事件迟延例议处。
□又,各省修造工程,该督抚等酌量定限,于估报案内声明,委员赶办,逾限不完,将承修官降一级留任,修完之日,准其开复。
□捏报工竣者,题参革职。
擅造作  一,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督抚、布按毎人各管一处。若城工有数处者,则令分管。一二处者,则令挨管。如有修筑不坚,三年之内倾圮者,着承修之员与专管之上司分赔。傥上司因干系己身赔修,故意隐匿者,一经发觉,责令专修,并交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从前各项工程均系保固三年,乾隆三十四年将城工改为保固三十年。衙署等工改为保固十年(四十年改)。此云三年之内,自系未经改例以前。惟处分例云,官员捐资修理城郭、楼台、房寨、器械等项,于三年之内坍损者,令该督抚并督工官赔修。又不专言城工,且系捐修之项,均未画一。
擅造作  一,凡遇工程核减,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拟外,如实系核减本身,现在无力完交,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数不及一千两者,仍照旧例请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仍照例请豁,无庸议罪。至核减款内采买水脚等项,应追核减银两,如果力不能完,自应照例请豁免其治罪。其余经费项下,若长支滥领误发以及分赔之,非由属员侵欺并代赔,着赔之项。若欠项零星不及一千两者,果系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数在千两以上者,请豁时,应令该旗籍于本折内声明,或将本身照现定工程核减治罪之例,酌减一等问拟,或免其治罪之处,请旨定夺。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等请豁银两,究与浮冒侵欺不同,既追赔又治罪,似嫌过重。
□题豁核减银两,见给没赃物。
□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之例,即乾隆十五年奉旨议定者也,见戸律虚出通关末一条。
□此例亦未见平允。假如有两案于此,一请豁银数系一千一百两,一银数系九百余两,即系不及一千两,自应免其治罪,而请豁在一千两以上者,即完过四五分,仍应治罪。未完银至七八百两以上,仍拟徒罪。且以未完之数而论,有较不及千两为少者,而一免一不免,未免偏枯。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巻首
凡(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采取不堪,造毁不备,)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经手管掌之人)为罪。(不得滥及也。若误伤,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造作不如法:巻首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类)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疋粗糙纰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织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应(再)改造(而后堪用)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织造之人)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织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项,)并(着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造作不如法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样货卖者,笞五十。
   此条系国初定例(见《会典》)。
   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