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过若干件,亦应添入。
□现在办法,总不得过三十三件。
□此例监候者八十日,立决者七十日,与上三十日、五十日一条,限期不符。现在刑部办法,题本则按照此条,议奏则按照上条,似应修改详明。且奏案内,亦有奉旨速议者。其限期仍应叙明。
   《处分则例》。
□吏、礼、兵三部专题案件,呈堂定议后,限二十日交本,本房限十日内具题。
□戸部题本,于交本后,限二十五日内具题。
□刑部专题、汇题案件,于交本后,限五十日内具题。
□工部于交本后,限三十日具题。
官文书稽程  一,各处专咨报部,由刑部改题之案,如系汉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为始,斩绞监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题,立决案件,限八十日具题。系清文咨部者,监候案件,加译汉限期二十日,立决案件,加译汉限期十日。有行査会议事故,亦照科抄本章之例扣限。仍将咨文到部月日及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刑部具奏酌定,由咨改题限期一折,纂辑为例。
   谨案,此专指各处将军都统咨部,由部具题而言。故限期稍寛。
   此门刑部专例四条,各部院通例二条。其余四条,均与此律无渉。
   又处分例二条,
   一,各部院衙门,毎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科抄并现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对限期。其各部院会稿,即于注销册内,将行査会议更改事故,及出本日期,并限内难以完结縁由,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査核。遇有逾限,该科道即行査参。至各部设立督催所,酌派司员专管,令承办各司,将已结未结事件,毎月造送该所司员,就近调取号簿査对明确,画押、钤印。至科道注销之期,令该经承赴科道衙门注销。
□此通例也,应参看(又见后照刷文卷)。
   一,刑部现审寻常事件,如遇反复推鞫,难以速结之案,堂画未全,适届限满,该司即将未曾画全縁由,于注销册内预行声明,俟下次注销知照该科道査核。
□此刑部专条,例内转无明文,似应添入。

照刷文卷:巻首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可完不完)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毎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减一等。
○失错(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类)及漏报(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毎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非首领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罚俸一月。毎五宗加一等,罪止三月。
○若(文卷刷出)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照刷文卷  一,各部院衙门,毎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科抄并见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对限期。其各部注销会稿事件,即于注销册内,将会稿衙门定议日期,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査核。傥有迟延违误者,察参。
照刷文卷  一,在京各衙门,凡关钱粮、刑名案件,毎年八月内汇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迟误者,察参。
   此系雍正三年,以律内并无在京稽察刷卷之文,査照康熙年间现行例,纂为二例。首条乾隆五年修改。此条系各部院衙门通例。
照刷文卷  一,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如有迟延,刑部随本査参,交部议处。
   此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定例。
   清单
   各省一例通行按年题报之案,
   过失杀人汇题。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监犯病故汇题。
□此例定于乾隆二十年,议归秋审本内汇题。
   决过重犯汇题。
□此例定于康熙十七年。
   以上三项,各省画一办理,并无岐误。
   各就本省事宜,专设名目,按年题报之案,
   驻防旗人脱逃汇题。
□此驻防将军、都统省分所有。
   外遣人犯脱逃汇题。
□此奉天船厂、黒龙江等处所有。
   拏获刨参人犯汇题。
□此奉天宁古塔等处所有。
   私盐变价汇题。
□此设立盐法衙门省分所有。
   以上四项并非直省通有之案,现在各照成例办理,并无迟误。
   同为一事,或分合不同,题咨互异之案,
   诬吿反坐汇题。
   尊长殴死有服卑幼等项汇题。
□以上二项。定于雍正五年。
□又见质疑盗马牛畜产。四年原奏,査各省军流案件,或题或咨,因无一定章程,是以有特疏具题者,有年终汇题者,亦有咨部完结者,办理殊未画一。査军流案内,有诬吿反坐,教唆、假命、致死卑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