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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读律心得-清-刘衡*导航地图-第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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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应议者之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害民陵官者听所在官司径自提问加常人罪一等 【应议者之祖父有犯律】
  一生员代人扛帮作证审属虚诬该地方官立行详请褫革衣顶照教唆讼词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 【诬告例】
  一凡绿营兵丁因事斥革后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外军流以下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 【有司决囚等第例】
  一幕友长随书役等除犯诈赃诬拏等项照正条办理外其耸官妄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处分上加一等至徒三年止 【诈教诱人犯法例】
  一幕宾事后受礼尚非舞弊诈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照衙门书吏加等例治罪 【在官求索借贷财物例】
  一凡各衙门书吏如有舞文作弊者系知法犯法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官吏受财例】
  一书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经承贴写照本犯罪减一等发落 【同上例】
  一役满考职吏员犯罪加凡人一等 【处分则例】
  一凡同僚犯公罪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同僚犯公罪律】
  一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误而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为首 【同上律】
  一凡官司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佐贰长官各递减一等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若获各听减一等 【官司出入人罪律】
  一受人枉法不枉法赃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减罪二等 【犯罪自首律】
  一凡官吏因事受财者计赃科罪无禄人 【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为无禄人】 各减一等 【官吏受财例】
  一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准枉法准不枉法各减受财一等 【官吏听许受财律】
  一凡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律】
  一凡风宪官吏受财及求索借贷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风宪官吏犯照律】
  一凡完赃减免之犯如再犯赃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例】
  一凡人命案件按律不应拟抵罪止军流徒人犯除致死二命仍照律从一科断外如至三命者于应得军流徒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上者按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不得加入于死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专条者各照定例办理 【二罪俱发以重论例】
  一过失杀人之案仍照律收赎杀至数命者按死者名数各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各亲属收领毋庸加等治罪 【同上例】
  一身犯两项罪名援引各律各例俱应斩决加拟枭示 【同上例】
  一凡两犯凌迟重罪者于处决时加割刀数 【同上例】
  一凡擅伤罪人除殴非折伤勿论外如殴至折伤以上按其擅杀之罪应以斗杀拟绞者仍以斗伤定拟若擅杀之止应拟满徒者亦减二等科断 【罪人拒捕例】
  ○通用加减罪例图
  加罪凡十七等
  笞罪五等
  加一等笞一十
  加一等笞二十
  加一等笞三十
  加一等笞四十
  加一等笞五十
  杖罪五等
  由笞五十加一等杖六十
  加一等杖七十
  加一等杖八十
  加一等杖九十
  加一等杖一百
  徒罪五等
  由杖一百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加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加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流罪三等
  由徒三年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一等罪止不加
  凡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至斩绞律曰加者不得加至于死是也
  减罪凡十六等
  死罪二曰斩曰绞同为一等
  流罪三曰三千里曰二千五百里曰二千里同为一等
  由斩绞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徒罪五等
  由流三千里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杖罪五等
  由徒一年减一等杖一百
  减一等杖九十
  减一等杖八十
  减一等杖七十
  减一等杖六十
  笞罪五等
  由杖六十减一等笞五十
  减一等笞四十
  减一等笞三十
  减一等笞二十
  减一等笞一十减尽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