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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牲礼》曰:“佐食盛肵俎,俎释三个。”郑《注》:“个犹枚也。”《有司彻》曰:“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士虞礼》曰:“举鱼腊俎,俎释三个。”《少仪曰》:“太牢则以牛左肩臂臑九个。”是个为牲体,诸经凿凿。斯大於《檀弓》乃废个之正文而从介之借读,影响甚矣。斯大又谓《杂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以上间月卒哭。若亦间日虞,则终虞与卒哭相去日远,於《檀弓》所言“必於是日也接”不合。
大夫以上,初虞皆是葬日,自后或间五日,或七日,或九日。今考《檀弓》曰:“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未有所归。”《注》曰:“有所用接之处,礼所谓他用刚日也。”贾疏《丧服小记》:“赴葬者,赴虞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而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大夫以上依时葬,及虞者后卒哭,虽远,其间不复祭。”据此,则大夫以上虞与卒哭异月,本是常礼,为赴葬、赴虞者设,并不为大夫以上虞、卒哭异月设也。
然则虞、卒哭不相接,於大夫以上何嫌哉?《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故再虞、次虞,止间日一举。
若间五日、七日、九日一举,则与弗忍离之意太远。又《丧服》章:“大功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注》:“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据此,大夫於虞讫受服,《经》明云三月受服,则大夫之卒哭自在五月,而初虞自在三月明矣。斯大谓大夫以上虞必与卒哭之日相接,因延虞期以下就卒哭之月,殊属臆测。又斯大谓鲁有周庙,即頖宫也。鲁立頖宫之学,以后稷为先圣,文王为先师。
后人因頖宫祀文王,故以周庙为文王之庙。今考《文王世子》:“必释奠於先圣、先师。”
郑《注》:“先圣,周公若孔子。”又曰:“凡学,春官释奠於先师。”郑注《周礼》曰:“凡有道有德者,使教国子,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此先师之类也。斯大谓鲁頖宫以后稷为先圣,文王为先师,未之前闻也。又考《襄公十二年传》曰:“吴王寿梦卒,临於周庙,礼也。凡诸侯之丧,异姓临於外,同姓於宗庙,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於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於周公之庙。”杜《注》“宗庙,所出王之庙。”又考《檀弓》:“兄弟吾哭诸庙。
”若頖宫则郑《礼器注》所谓郊之学也。为同姓哭临,不应在郊学,则周庙非頖宫明矣。《昭十八年传》:“郑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庙。”岂亦曰頖宫乎?是其尤不可通者也。其他若谓周每年时祭皆祫,《仪礼》、《觐礼》与《曲礼》天子当宁而立曰朝,本是一礼。深衣十二片,四片属於内衽,四片属於外衽。
其误已於所为《仪礼商》、《学春秋随笔》、黄宗羲《深衣考》中辨之。至谓祭天之圜丘即《觐礼》之方明坛,则尤骇见闻,不足深诘已。△《曾子问讲录》四卷(浙江巡抚采进本)国朝毛奇龄撰。奇龄有《仲氏易》,已著录。是书载许輶以下诸人质问之辞,而各为之答。大抵掊击郑《注》、孔《疏》,独标己见。其中决不可通者,如《经》文:“壻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壻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壻亦如之。”孔《疏》曰:“女之父母已葬,壻家使人请,女家不许,壻然后别取,礼也。
”盖孔氏以女家不许而男别取,与男家不许而女别嫁,互文见义。奇龄则谓壻辞婚后,女家复请重理前说,而男家反故以馀哀未忘,弗敢即取,然后女家徐徐嫁之。谓仍嫁此壻,弗别嫁也。殆因何孟春《馀冬序录》深疑此记之有讹,故奇龄解以此说。然案之《经》文,全不相合。夫读古人书,当心知其立言之意,而不可拘滞於其辞。《礼记》此文,盖为届婚期而遭丧者,男或以中馈之乏主,不能待其女免丧,而先议别取。女或以摽梅之过期,不能待其壻免丧,而先议别嫁。
故圣人明为之制,使必待三年免丧而后请。明未三年免丧以前,不容有异说也。使必待壻不取而后别嫁,必待女不嫁而后别取,明苟非壻不取、女不嫁,则断无别嫁、别取之理也。然则所谓壻不取、女不嫁者,乃充类至义之尽,要以必无之事,犹晋文公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后嫁”耳。
何必作是曲说哉?况《左传》载齐桓公出蔡姬,蔡人嫁之。魏犨以嬖妾属其子曰:“必嫁之。”则嫁之为别嫁,明矣。何得解为仍嫁此壻,弗别嫁也?是皆横生臆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