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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馀经说》十二卷(编修邵晋涵家藏本)国朝邵向荣撰。向荣字东葵,馀姚人。康熙壬辰会试中式举人,官镇海县教谕。此书杂释诸经,凡《易说》二卷、《书说》一卷、《诗说》二卷、《春秋说》二卷、《周礼说》一卷、《仪礼说》一卷、《礼记说》一卷、《论语说》一卷、《孟子说》一卷,多引先儒成说,而辨其同异。如谓孔颖达兼领《五经正义》,然诸经分手编纂,颖达未尝统核。《诗般正义》引郑《注》“九河周时齐桓公塞之,同为一”,称:“郑氏云齐桓公塞为一者,不知所出何书。
”又《禹贡》正义亦引郑《注》而释之曰:“《春秋纬宝乾图》云:移河为界,在齐吕填阏八流以自广。郑氏据此文为齐桓公塞之。”是撰《诗正义》者不知有《书正义》也。
《左氏哀十七年传》卫侯繇辞云:“如鱼赪尾,衡流而方羊裔焉。”《正义》谓“裔焉”为语助之辞,不当以“方羊”断句。《诗汝坟正义》又引《左传》“如鱼赪尾,衡流而彷徉”,以郑众《注》为证。是撰《左传正义》者不知有《诗正义》也。其言颇切中历代官书杂出众手之病。其书则犹未完之稿,其子孙以简端标识杂钞而成也。
△《三传三礼字疑》六卷、附《春秋大全字疑》一卷、《礼记大全字疑》一卷(江苏巡抚采进本)国朝吴浩撰。浩有《十三经疑义》,已著录。是编因《十三经注疏》,明王鏊《震泽长语》称其时惟汀州版存。今汀州板不概见,世所行者惟明万历中北监版及毛晋汲古阁版,均有讹误。而明代诸儒,注疏皆庋阁不观,三《传》、三《礼》尤几成绝学,其版更乖舛不可读。浩因取监本、毛本校其字画之讹谬,集录成编。凡三《传》三卷、三《礼》三卷。大抵推寻文句,未能有所考证。
亦未能博徵互勘,以定是非。后附《春秋大全》、《礼记大全》各一卷。二书为胡广陋本,何足订正?且坊本歧出,校此一本之误,而他本之误又不相同,欲尽校之,是毕世莫殚之功也。尤敝精神於无用之地矣。
△《经史辨疑》一卷(两江总督采进本)国朝朱董祥撰。董祥有《读礼记略》,已著录。是书前有目次,载辨经者三十二条,辨史者二十三条,当为五十五条。此本仅五十一条,盖经、史各阙二条。其中辨继父同居一条,徐乾学《读礼通考》尝采用之。然全书好为新说,未见根据。如谓“《丧服》‘大功’章曰‘为人后者降其昆弟’,则知伯叔父母不降,‘小功’章曰‘为人后者降其姊妹适人者’,则知姑不降也。凡人无子以嫡兄弟之子为后,本生父母降为伯叔父母本期,本生兄弟姊妹降为伯叔兄弟姊妹服大功,礼也。
第伯叔父、诸姑则仍嫡也,曷为而概降之哉?《家礼》,大功概及伯叔父母,小功及姑适人,於礼未当。”今考“斩衰三年”章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疏》曰:“同宗谓同承别子一宗之内。”是虽族远而宗同者亦得为后,本篇自有明文。董祥独据嫡兄弟之子何也?至於《经》云“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不及世叔父母。降其姊妹适人者,不及姑。”犹“齐衰不杖期”章但载世叔父母不及姑,而郑《注》则云为姑在室亦如之。但载昆弟不及姊妹,而郑《注》则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但载为众子不及女子子,而郑《注》则云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又焉得谓经文偶省,即本未尝有此服哉?至小功降服并及姑适人,始於《开元礼》,而董祥归之《家礼》,尤误。董祥又谓:“《丧服小记》曰‘妾母不世祭’,盖言祀妾之礼当杀耳。《小记》本文曰:‘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礼,有牲曰祭,无牲曰荐。易牲则不用牲矣,不用牲则谓之荐,不谓之祭。岂绝之而不祀耶?注家以为子祭孙不祭,非也。不世祭者,非惟孙不为祭,即子亦不得为祭。
”据董祥此说,即《小记》“世”字内兼统子孙言,世世俱得荐,特不得祭耳。但考《杂记》曰:“主妾之丧,则自祔至於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於正室。”是妾之子祭其母,明曰祭,不曰荐,则何妾不得祭之有乎?又《隐五年》:“考仲子之宫。”《穀梁传》曰:“礼,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曰:“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是公子祀妾母,礼得称祭之显证也。而董祥谓不得祭,尤为不根。又《礼》凡言易牲,非谓不得用牲也。
《小记》曰:“士祔於大夫则易牲。”《注》曰:“不敢以卑牲祭尊也。
大夫少牢。”据此,则是易士之牲,用大夫之牲。义主隆,不主杀。故《小记》又曰:“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