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字,此不脱。“官职不则”注“治官居职非一法”。“法”下此不衍“则”字。
  《传》八年“使穿封戌”注“戌,楚大夫”。“楚”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二年“以为大吉”疏“筮遇此爻”。“此”此不误“比”。
  《传》十四年《传》“司徒老祁、虑癸来归费”。“祁”此不误“■〈礻卩〉”。《记》云,闽本、监本“■〈礻卩〉”作“祁”,非也。案:宋本、岳本并作“祁”,从邑,《说文》有“祁”无“■〈礻卩〉”,《记》似误。
  《传》十八年“楚左尹”节注“许自夷还居叶”。“还”此不误“迁”,与家藏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并同。修版本误“迁”,《记》失校。注“十三”至“居叶”疏“楚之灭蔡也”。“楚”下此不衍“师”字,亦无空缺。盖修版此行标题上脱“注”字,故下有空格,或又填一“以”字,家藏修版本如此,闽本改“以”为“师”,监、毛本皆因之。《记》云,亦衍文,是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入“师”字,误甚。又“其实自荆还也”。《记》云,监本、毛本“还”作“迁”是也。重刊本竟改“迁”。案:《正义》云,注不言自荆还叶者,盖以许迁于夷见《经》,故据以为言,其实自荆还也。是此句正与上文不言自荆还叶相应,亦即注“自夷还居叶”之还也。
  《传》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为”此不误“亦”。“息民五年”疏“国家和平乃乐生”。“乃”此不误“则”。
  《经》二十年注“尝有”至“曹邑”疏“今赞又云”。“赞”此不作“贾”,正德十二年修版同。
  《传》二十年《传》“以烹鱼肉”。《记》云,《石经》宋本“烹”作“亨”,与《释文》合。《石经》“亨”字下有四灬,系补刊,必王尧惠辈所为也。今案,淳熙本、岳本并作“烹”,家藏小字本多从《石经》,此字亦作“烹”,恐非明人所补。“六律”疏“内庳外高”。“庳”此不误“痺”。
  《传》二十五年注“宫商角徵羽”疏“其本不由五行而来也”。“不”此不误“末”。注“言无”至“取饮”疏“贾逵云,冰,犊丸盖也”。又“或谓之犊丸,则犊丸是盛弓者也。此或说犊丸是箭筩”。四“犊”字,此皆不作“椟”,《记》失校,重刊本并误为“椟盖”,皆未见原本也。《传》“宋元公将为公故如晋”。“宋”下此不衍“公”字。《记》所出与此同。注云,闽本、监本“宋”下衍“公”字。明所见本不衍“公”字也。重刊本即出阮本,乃衍“公”字,岂《记》有误邪?
  《传》二十七年注“犹言”至“讬光”疏“彭中博云”。“博”此不误“传”。《传》“出蔡侯朱”。“朱”此不误“宋”又“迩无极也”。“极”此不误“及”。上二条《记》失校,重刊本亦未补正。“今又杀三不辜”注“郤氏、阳氏、晋陈氏”“阳”此不误“陈”。注“比公”至“坐也”疏“彼是请宾使自安”。“宾”此不误“客”。“十二月”节注“《经》所以不书戍周”。“戍”此不误“成”。
  《传》二十八年“使公复于”节注“逆,著乾侯也”。“著”此不误“者”。“生女黰黑”疏“《诗》云,摽发如雲”。“雲”此不误“丝”。注“卿之”至“馀子”疏“宦卿之適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二“宦”字此皆不误“官”。
  《传》二十九年注“泯灭也坻止也”疏“若灭弃其官百官不理”。“其官百”此不作“所掌职”,但模糊耳。修版“其官”作墨丁,亦与阮本不合。
  定公
  《经》元年注“公之”至“月故”疏“因以此年为元年也”。“此”、“元”二字此不误倒。
  《传》四年注“烧火”至“卻之”疏“执而牵向吴师,乃放之”。“牵”此不误“率”。《传》“炉金初宦於子期氏”。“宦”此不误“官”。“君其取分焉”注“与吴共分楚地”。“楚”此不误“其”。
  《传》五年“王之”至“脾泄”疏“国内无主”。“主”此不误“王”。“城不”至“何知”疏“城之而不知”。此不误“能之而不知”。
  《传》六年“尤人”至“非礼”疏“尤其非而复效之”。“非”,此不误“罪”。又“则公叔文子知此出入卫门,是阳虎之计”。“门”此不作“明”。《记》云,“门”、宋本作“明”是也。案:卫门,即《传》所云东门、南门。似宋本误。注“贱鲁”至“备书”疏“令行两事”。“令”此不作“今”。《记》云,宋本“令”作“今”,是也。案:此说文十八年事,不应称“今”,重刊本据改,亦误。
  《传》九年“君子”至“可也”疏“当议其罪状”。“议”此不误“明”。“诗邶”至“所执”疏“篇有三章”。“篇”,此不阙,与《记》据宋本所补合。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诗”字,殊谬。又“记妃妾善恶进御之法”。“进御”,此不阙,重刊本从闽、监、毛本补“彤管”,亦谬。注“诗鄘”至“存身”疏“孑孑干旟,在浚之都”。“旟”,此不误“旄”。注“今荧”至“非也”疏“有臣瓒者”。“瓒”,此不误“费”。注“城为”至“郭书”疏“而郤缺为将”。“为”此不误“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