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曰倒赏也”。闽、监、毛本“倒”作“例”。案:“例”者,“例之误”。
二年“忧内也”注“不从内言败之者。”“败”不误“敌”。注“臧孙许眇也者”疏“案,此一句注,宜在「不书耻」之下,今定本无疑脱误也。”《记》云,此二十字,当是校书者札记语,非疏本文。且疏内少言定本者。“定本”,乃唐初颜师古所为,则知《公羊疏》出唐以前人矣。○案:疏称定本,开卷便有“《春秋》”至“第一”疏云,“今定本则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是也。又宣十五年疏云“考诸旧本,或云「军有七日之粮尔:七日,尽此不胜,将去而归尔」,今定本无下「七日」二字。
”成四年,郑伯坚卒,疏云,“左氏作「坚」字,《穀梁》作「贤」字,今定本亦作「坚」字。”哀二年,晋赵鞅帅师及郑车达帅师战于栗,疏云,“今定本作「栗」字。”此类不少矣。岂皆校书者语邪?据此以定疏出唐以前人,似非通论也。“则客或跛”节注“大夫率至于馆”。《记》引卢文弨曰,“至”当作“迓”。○案:《仪礼》此句本作“至”不作“迓”,盖涉下条“厥明至于馆”,“至”当作“讶”而误。
九年“夏季孙行父”节注“所以彰其絜。”“絜”不作“洁”,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作“洁”,何校盖毛本也。 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疏“注据楚不殊解。”《记》云,闽、监、毛本下有“解云”,此脱。○案:此但脱“云”字。重刊本挤入,盖亦有“解”字也。“王者欲一乎”节疏“莫不一一系於正月。”“一、一”不单作“一”,但挤写一格耳。○案:闽、监、毛本皆脱“一”字,何校是毛本也。
十有六年注“滕始”至“滕小”疏“书蘧篨与瞷”。“篨”不误“蒢”。○案:“籧”亦当从竹。文十三年,邾娄子籧篨卒,《释文》皆从竹,《石经》原刻亦从竹。磨改皆从草,余本与此作“蘧篨”。闽、监、毛本从之,非,《记》失校。襄公二年“楚杀其大夫公子申”疏“注,讳伐丧也。”《记》云,鄂本“讳”上有“注”字。○案:此“讳”上本有“注”字,重刊本同,则阮本亦有,惟毛本脱,《记》盖误据何校毛本也。鄂本是单注,安得有疏文,尤误。
又案:此下三节疏,此本在“楚杀其大夫公子申”之下,闽、监、毛本并移於上。《记》失校。
五年“莒将灭之”节注“凝谳于晋”。《记》云,闽、监、毛本“凝”作“疑”,此误。《释文》,疑,鱼竭反。如作“凝”,不得音“鱼竭反”矣。○案:谓“凝”为“疑”之误是也。谓《释文》音“疑”为“鱼竭反”,非也。《释文》“鱼竭反”盖为“谳”字作音,非音“疑”字。何氏以“疑”诂“殆”,何烦改读?若音“疑”字,曷不出上文“殆疑”邪?《类篇》:谳有三音:语蹇切,评狱也;又,鱼战切,议罪也;又,鱼列切。鱼列切,即《释文》之鱼竭反,列、竭同韵也。
《礼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谳于公。”《释文》徐鱼列反,其为“谳”字作音此尤切证也。“疑”字亦有入声,《仪礼士昏礼》,“妇疑立于席西”注,“疑立,正立自定之貌。”《乡射礼》“宾升西阶上疑立,”注,“疑、止也,有矜庄之色”。《释文》“疑立”并鱼乞反,又音嶷。然其义皆不可以诂“殆”。且鱼乞反,《集韵》在九乞,“嶷”在《二十四职》,而“鱼竭反”则在《十七薛》,韵部又不同矣。“吴鄫人云”注“文与巫诉”《记》云,闽、监、毛本“文”误“又”。
○案:余本文作“又”,此本疏中亦作“又”,似作“又”为是。盖“与巫诉”及“书灭鄫”自是两事,故当言“又”也。
六年注“不书”至“为重”疏“不举灭为重”。《记》云闽、监、毛本作“举灭国为重”,脱“不”字。○案:重刊本误“不举灭”为“灭举灭”,《记》失校。考定四年,注云,“不举灭为重”,正与此疏合。闽本改作“举国灭为重”,监、毛本从之,非。何校但补“不”字,未去“国”字,《记》又袭之,亦非。
十有六年“君若赘旒然”注“三委于臣而君遂失权”。《记》引浦镗云,“正”误“三”,从《六经正误》校。○案:余本亦作“三”,闽、监、毛本同。考疏中历举大夫之会于向,伐秦于戚,凡三,毛说未必是。又“大夫故得信在”。《记》云,鄂本“在”作“任”,此误。○案:此不误。《传》云,“信在大夫也”。注举《传》文,不当与《传》异。疏及各本皆同。何校亦无鄂本“在”作“任”一条。
十有九年注“礼兵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