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德之关于政治者倘孟氏合此二者以解其所谓德则意极明嘹何孟氏竟不虑及此乎 且民主国之所由立者非各人之自由以一律平等为重而不敢侵犯乎非他之政府皆有不平等之特权而民主之国则国人皆有权利而无所不平等乎非他之政府握特权者其势赫赫而余为奴隶而民主之国必权理皆等始足以保其自由乎孟氏若以自由平等两者合而为一以解其所谓德不更胜乎 故政治之种类虽多其大别不出二类曰尚特权之政体曰尚平等之政体而已或则曰纯然专制及专制杂用之政体曰纯然自由之政体 孟氏又着波斯人手札一书其事引证荷兰之民主政治颇极雄辩当时荷兰之政为欧洲各国所重而亚细亚各国皿莫不畏之又引证瑞士之民主政治亦极雄辩皿其所论皆托诸波斯人之口谓荷兰瑞士不置君主为欧洲最劣之国然户口殷息莫踰二邦云云后孟氏遂自伸己意谓有真实之光荣真实之名誉真实之德义者惟民主国则然国人之中有知国民之义者亦惟民主国则然其推崇民主之制如是 虽然孟氏犹未能全信民主以为难于维持其所以然者何也太皿当时学者就未熟察民主之制而以古代希腊罗马之制为民主政之极则孟氏皿亦不免此习且彼所谓德义者其意颇泛其实所谓德义亦不过各循其道不侵犯他人之权利而已则人类苟有灵觉亦非必难行孟氏未见及此所由以保持民主政为甚难也
夫所谓各循其道者正不侵他人自由之谓而不侵他人自由正所以保我之自由则循其道者正人人所共利也故苟为民主国之民即以一己之私利言之犹不得不循其道况以权利及责任言之而孰敢不循其道乎 且民主之制苟得其宜则以公众之力防护各人而凡称为人者莫不各循其道太皿以最正者为最大之利益并以最正者为最大之势力人孰有不尽其义者乎而其所最要者在得一真民主国之制度永不使之败坏而各人之自由权均为平等毫无广狭此民主国之要务也 古昔希腊罗马之民主政治所以不能经久而渐致败坏者非因各人扩张其自由权特以民主之中就带贵族政治专制政治之余习而未尽合乎民主之道故耳且古来邦国固乖于仁义中正之道而亡其国者有之矣未闻因仁义中正而亡其国者也若夫自由之权一律平等正仁义中正之至者也 顾孟氏不能窥见民主政治之精义太皿亦有故则以自由之理尚未透[彻](撤)故耳请举其说以征之如左 孟氏谓一国之中苟藉法律之力以施其治者则人得以为其所当为而不能强其所不可为此自由权之所在也云云顾所谓当为者其意甚[晦](悔)何则政府者非能举人人所负责任之类而干预之也特责任之关于义者则干预之耳若夫责任之关于仁者政府初不得而问之故所谓真自由者苟为国人则无害于义者皆得而为之故曰孟氏所谓当为者其意甚晦不能明也 孟氏又谓凡法律之所听皆得而为之若是者谓之自由云云顾若是者特指自由之关于法律者言之犹未得为仁义中正之自由也何则所谓法律者固非尽合于道者也 故一国之中虽人人服从法律不能谓之真自由何则所谓法律者谁创之耶其所创之法律果何如耶是未可知也夫法律纵为美备若创造法律者为不称其职之人而强以行之于中国是不正之所为也且创法者即称其职而国民之公议所创定然苟有背于自由平等之理是犹不正之所为也要之孟氏之释自由犹未得其当其于民主之真不能透[彻](撤)固其宜也 孟氏既余又述各种政体乃论各政体所由立之本原于是举英国政体谓此所谓立宪政体最适于用而施行亦易实堪为各国模范其言曰苟欲创设自由政治必政府中之一部亦不越其职而后可然居其职者往往越职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故设官分职各同其事必使互相牵制不至互相侵越于是孟氏遂创为三权分立之说曰立法权曰行法权曰司法权均宜分立不能相混此孟氏之所创也 孟氏谓立法行法二权若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国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权何则两权相合则或藉立法之权以设苛法又藉其行法之权而施此苛法其弊何可胜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权者而欲夺国人之财产乃先赖立法之权豫定法律命各人财产皆可归之政府再藉其行法之权以夺之则为国人者虽起而与之争论而力不能敌亦无可奈何而已 故国人当选举官吏之际而以立法行法二权归于一部是犹自缚其手足而举其身以纳之政府也 又谓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法权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亦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太皿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则国人之性命及自由权必致危殆太皿司法官吏得自定法律故也司法权与行政权合则司法官吏将藉其行法之权以恣苛虐故也若司法立法行法三权合而为一则其害更甚自不待言 又谓尚自由之国必设司法之制使司法官吏无罢黜之患者何也太皿司法官独立不羁惟法律是依固不听行政各官之指挥者也 孟氏此言其所以分离三权而不使相混者太皿以国人选举官吏固以一己之事使之代理因分任其事于各人而不使踰越故三权鼎立使势均力敌互相牵制而各得其所此孟氏之创见所以为不朽也 虽然三权之所以设立者太皿出于官民之互相契约一则托以自由之权一则受之此其故孟氏实未之知故其所论之旨趣不出能代议政体之外太皿在代议政体则任此三权者实代民而任之者也故必设法以防制之者势也若夫民主国则任此三权者不过受百姓一时之托苟有不满于民者则罢黜之而已 孟氏又谓自由之国其国人苟有精神之自由者则国人皆可以自治而不必仰庇于人故国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