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之欠不敷所出至六十八年所借洋欠即可一律偿清不必另筹新法一也土货运往外洋纳税轻运往通商口岸纳税重至此可以持平无畸轻畸重之势二也运货出入内地至此华洋无优待薄待之分中外各商一律无甚窒碍之处而利权仍在中国四也
外国所得利益维何洋商由内地某处运土货来通商口或由通商口运洋货至内地某处应纳税银若干可以预知则所运货物即可预定价值于贸易实属便捷一也如此办理则土货价值自贱而洋商贩运者必多华民获利亦不少即可以售卖土货之银购办洋货是土货销路既广洋货销路亦宽二也中国虽允洋船任便行驶内港一节若仍旧征收厘金洋船任便来往于各省饷项大有关石万难使行至此可以任便行驶无从阻止三也 中外均得利益维何查咸丰年间创设厘金原为剿平发逆饷无从出其始厘金每货抽收之数尚属微细至后每货抽收之数渐加倍蓰以致洋货时有值百纳四十土货值百纳二三十之多且厘卡林立商民运货沿途查验多需时日运费亦因之加倍惟创立厘金时已言明无可奈何之举如欲裁撤厘金必得另筹一法即以所拟将新关所收余银拨交地方官以补撤厘之不足若能裁撤则此省货物运至彼省沿途无庸抽纳则货价必贱贸易自年较一年起色税课亦年较一年畅旺中国照富国之道办理则进口之税既增即宜将出口之税由渐而咸以广货之销路兄且中外交涉事件除教案外大半由于厘金若厘金既撤则交涉之中少一掣肘之事以上历论所拟各种办法特举其大纲耳尚有细目繁多不可枚举然所拟之法能否办理仍视政府能否将厘金允准裁撤若不能裁撤则所拟办法仍是徒托空言终归无用今值修改约章之时税司学疏识浅原不敢妄末议借箸而筹然职司税课又未便袖手旁观缄默无言是以不揣冒昧不顾忌讳聊陈管见以冀当轴之采择是否有当尚祈酌之以匡不逮可也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二品衔江汉关税务司贺璧理谨呈 附录赫总税司致某章京函 启者附呈汉口税司条陈财政事宜虽所陈不为无见然亦无新义凡事易轻举而难周到如强不知以为知多失而鲜中夫中国财政亟宜整理尽人皆知然欲理之非尽情通达出入一切无微不知者不能下手如此通达之人从何处得有余即无可举者 今或有谓去厘金而易新法之进项以代之估其数曰十六兆两至二十兆两以为各省开销即可有目矣此数据户部之清单足以应付一切而有余故条陈者欣然谓如此足矣可以便易矣岂知此数仅开报部解部之数并未留向来外销及暗销等项余地余以为所报之数远远不及所征之数余以为查厘金之法应分五端方可得其梗概一曰征收之费实在几何二曰外省留用不报部各项之数目几何三曰协助京师及他省要需异常提用之各约数随时作为余欠备用者几何四曰凡足额盈余外监司留归已用者几何五曰实解部之约十二至十六兆两正报销数几何凡欲议去厘金者当以此五端为本而筹弥补之项方可有济岂能但以第五端为本而已耶此五端之共数虽无从悬揣然如有谓不下五六十兆两者余亦未敢必其不是至地丁钱粮盐课厘与各项国家征收之项亦当一体视之以报部之欠为额数不可为实数盖国家各项征收之进项未有无外溢者非查实明白者不能谈改章不能言兴废果能从实查明是即理财之根本维新之基础也不幸中国官土繁众处处有情面所碍为固习所阻虽欲探隐索微不可得也变法不宜太速践新土者当审地之厚薄余尚有理财数议皆历所禁者余皆于旧年烧毁矣其烬余当俟理清单稿钞呈中堂鉴阅 中国地大物博出产富商务繁百姓精明勤俭使有良法以处之良吏以治之断不致患贫苦官长能戮力王室何患居他国之下余知中堂亦与我同心且中堂威望服众有余如能不辞劳怨无畏而尽言当阻者阻当助者助使中国再定富强之基则功勳之大较诸与十一国议和之功勳倜乎远矣

  江汉关税[务]司贺璧理君拟归还赔欠及利息各数表田各
中国赔还外国经费现发股票四万五千万两每年利息四厘除筹利息银壹千八佰万两外拟将前借洋欠先后清还所余之银并该票利息咸少所余之银均作为归还该票本银之用则于四十二年内即可将该票一概还清矣今将详细情形列后
  清还前借洋欠先后咸少余存银数表
光绪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
每年可存
壹百万两
光绪三十九年至四十年
每年可存
壹百五十万两
光绪四十一年
可存
四百万两
光绪四十二年至五十七年
每年可存
五百万两
光绪五十八年
可存
壹千壹百万两
光绪五十九年至六十九年
每年可存
壹千八百万两

  归还赔欠及利息各数表
年分
应还赔欠股票银数
应付利息银数
筹还息银数
清还洋欠余存之银
可作收赎股票银数
实收银数
除实赎外应还股票银数
光绪念八至卅四年
四万五千万两
一千八百万两
一千八百万两



四万五千万两
光绪三十五年
同前
同前
同前
一百万两
一百万两
一百万两
四万四千九百万两
光绪三十六年
四万四